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訂定所屬單位100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本
府員工及縣屬學校一年應參加至少8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其中節能減碳課程應至少4小時),
請儘量將環境教育內容融入學校課程或教職員工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中。
請各同仁務必參加環境教育研習!謝謝

環教法施行細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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