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3-8_飲水機管理及維護辦法

             宜蘭縣古亭國民小學103年度飲水機管理及維護辦法

 一、目的:為確保師生飲水衛生安全,加強本校飲水機之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三、適用範圍:本要點所指飲水機係指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

    水機。 

四、工作權責:飲水機飲用水之衛生管理,由總務處負責水塔、管線供水衛生及水質

    檢驗、紀錄登記公佈,公告水質檢驗結果。飲水機故障維修及飲水機清潔保養、

    濾心更換由廠商負責。

五、設置與管理維護:

   (一)、飲水機設置:

       1.檢討全校飲水機設置位置並裝置,為提高飲水機故障維修時效性,獨立館舍飲水

     機財產可交由實際使用管理單位負責保管。


       2.
本校飲水機飲用水水源限用地區供應之自來水。

   (二)、飲水機使用管制

      1.飲水機之飲用水,必須先經過環境保護署認證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始可使

     用。

      2.非特殊需要,本校飲水機以不購置RO系列產品為原則。

   (三)、飲水機保養維護

      廠商每月至少派人清潔一次,每三個月更換瀘心一次(MH瀘心一年一 次),並紀

   錄於”本校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紀錄表”,紀錄表至少保存二年。

   (四)、飲水機飲用水檢驗

      1.飲水機除啟用檢驗外,並依規定每三個月檢驗全校飲水機總數八分之一台數飲水

     機之水質,必須輪流檢驗,不可固定,其檢驗機構必須環保署認證許可。

      2.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事務組應立即依序

     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填送修繕單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始得

      再供飲用。

    (五)、飲水機故障維修

飲水機故障由財產管理單位提出修繕單,通知維修廠商派員檢查視狀況檢修或請

原供應商修理。

.公告實施: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承辦人:莊良珍              主任:孫定康                  校長:蔡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