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古亭國民小學103年度飲水機管理及維護辦法
一、目的:為確保師生飲水衛生安全,加強本校飲水機之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三、適用範圍:本要點所指飲水機係指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之飲水機。
四、工作權責:飲水機飲用水之衛生管理,由總務處負責水塔、管線供水衛生及
水質檢驗、紀錄登記公佈,公告水質檢驗結果。飲水機故障維修
及飲水機清潔保養、濾心更換由廠商負責。
五、設置與管理維護:
(一)、飲水機設置:
1.檢討全校飲水機設置位置並裝置,為提高飲水機故障維修時效性,獨立館舍
飲水機財產可交由實際使用管理單位負責保管。
2.本校飲水機飲用水水源限用地區供應之自來水。
(二)、飲水機使用管制
1.飲水機之飲用水,必須先經過環境保護署認證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始可使用。
2.非特殊需要,本校飲水機以不購置RO系列產品為原則。
(三)、飲水機保養維護
廠商每月至少派人清潔一次,每三個月更換瀘心一次(MH瀘心一年一 次)
,並紀錄於”本校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紀錄表至少保存二年。
(四)、飲水機飲用水檢驗
1.飲水機除啟用檢驗外,並依規定每三個月檢驗全校飲水機總數八分之一台
數飲水機之水質,必須輪流檢驗,不可固定,其檢驗機構必須環保署認證
許可。
2.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事務組應立
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填送修繕單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
準者,始得再供飲用。
(五)、飲水機故障維修
飲水機故障由財產管理單位提出修繕單,通知維修廠商派員檢查視狀況檢
修或請原供應商修理。
六.公告實施: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承辦人:莊良珍 主任:孫定康 校長:蔡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