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古亭國小生活教育獎勵機制

宜蘭縣古亭國民小學九十九學年度生活規範競賽實施辦法

壹、            目的:

一、            確實落實全校師生著重於生活環境保護工作以及自身處事的正確觀念。

二、            勉勵各班級教師及學生重視生活教育。

三、            加強班級常規之訓練,以維學生行為端正負責之教育功效。

貳、            生活規範競賽要項:

一、            競賽項目:分為秩序、整潔兩項競賽,分別計分給獎。

二、            計分單位:除「學生朝會」項目分數以加減5分的倍數採計外,其餘項目以110分為區間評分。

三、            計分週期:以一週為一個計算週期,學期中及學期末進行綜合評比。

四、            評分人員

1. 總導護(日常生活禮節、教室整潔、學生朝會)。

 2. 正門導護老師(外掃區整潔)。

3. 側門導護老師(廁所整潔)。

4. 行政人員(課間活動秩序)

5. 環保綠天使(教室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掃具擺放)

6. 全校師長:共同關心指導全校學童的生活常規及環境整潔,並即時反應給環生組,作為評分的參考。

五、            評分方式

1、秩序競賽:總導護老師於升旗、早修時間時段進行評分。

             行政人員於課間活動時段進行評分。

2、整潔競賽:總導護老師於早修時間時段進行評分。

             正、側門導護上午740~800進行評分。

             環保綠天使於午休時間時段進行評分。

  行政人員:學務主任、體活組長、環生組長、護理師

六、            生活禮儀規範【秩序競賽】要項評分重點

項目及時段

評 比 重 點

計分單位

評比人

早自習

07:20~07:40

1.一早進教室先開窗

2.在教室內安靜自習

3.不任意離開教室

給分

110

總導護

朝會升旗

星期二08:00~08:30

1.排隊整齊、不吵鬧

2.穿著校服

3.升旗聽講態度

加減5分的倍數

總導護

生教組長

課間活動

10:15~10:30

1.活動秩序

2.配合活動執行狀況

給分

110

行政人員

個人若有下列各點之一,該班級予以秩序競賽減分一分

(1)走廊、樓梯、教室及廣場中有奔跑行為。

(2)遊戲器材之使用違反安全規定

(3)塗污牆壁、破壞公用器材、設備。

 (4)午休時間在教室外喧嘩、製造聲響、無故走動,影響他人者。

(5)於走廊、教室、行人穿越地點打球。

(6)到校外或圍牆邊向商家購買零食飲料。

(7)其他與秩序競賽相關,個人表現不佳者。

七、            生活禮儀規範【整潔競賽】要項計分項目

項目及時段

評 比 重 點

計分單位

評 分 人 員

教室整潔

07:20~07:40

1.    教室及走廊地板

2.    天花板蜘蛛網

3.    窗戶及窗台

給分

110

總導護

外掃區

07:40~08:00

1.  掃區垃圾處理

2.  打掃情形

給分

110

正門導護

廁所07:40~08:00

1.  大小便斗

2.  洗手檯和鏡子

3.  掃具擺放

4.  地面積水

5.  廁所異味及美化

6.  垃圾桶

給分

110

側門導護

資源分類

1.  一般垃圾是否混入可資源回收物品

2.  資源回收分類

3.  掃具擺放

給分

110

環保綠天使

個人若有下列各點之一,該班級予以整潔競賽扣分一分

(1)不當使用清潔用具,因而損壞者。

(2)隨地丟棄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3)未完成整潔工作,而玩耍遊戲者。

(4)未做好資源回收分類者。

(5)打掃時間沒做打掃工作或無所事事者。

(6)其他與整潔競賽相關,個人表現不佳者。

八、            計分方法

評分人員評分後於每週五中午導護工作交接時將秩序、整潔評分結果,分別交由環生組統計。環生組將所有評分單加減分之後,分別列出各年段生活教育競賽積分。

九、            獎懲方式

1.  各年段生活教育評分,依每一週分數,錄取前三名,於星期二兒童朝會時各頒發錦旗一面懸掛於班級走廊。

2.  於學期中及學期末統計各班十週總成績,各年段錄取前二名,於星期二兒童朝會時呈請校長頒贈獎狀及獎品以資鼓勵

3.  學期末導師得提報13名生活教育模範學生,呈請校長頒贈獎狀及獎品以資鼓勵

4.  經學校師長推薦生活教育表現優異的學生不定期表揚。

5.  導護老師或行政人員提報生活教育表現不佳的班級,則該班需加強輔導,輔導辦法將由環生組另行規劃。

參、            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准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