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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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前言

 

在二十一世紀環保潮流中,綠色消費是必然的趨勢,綠色消費與綠色生產是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輔相成共存共榮」理想之最佳途徑。前者經由消費行為之養成,鼓勵民眾優先購買綠色產品而獲得環保效益;後者經由生產行為,鼓勵產業優先製造綠色產品而得到經濟利益。

 

環顧目前先進國家於鼓勵綠色消費之多種措施中,以推動政府機關之「綠色採購」(Green Procurement)為最重要。依據一九九六年OECD全體國家的數據調查顯示,政府消費約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其中百分之三十屬於全國性政府層次的消費,百分之七十屬於地區性政府的消費,因此,如果建立政府綠色採購制度且確實施行,則其對環境的正面影響將十分地顯著。

 

貳、政府綠色採購實施現況

 

一、國外實施現況

 

目前已有許多國家的政府綠色採購措施可供我國參考,包括美國於一九九一年由總統命令政府機關必須優先採購綠色產品、使用再生物品(Waste Wi$e 計畫)及美國環保署於本(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公告「較環保性產品之採購指南」(Final Guidance on 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urchasing);加拿大之環境責任採購法案(Environmental Responsible Procurement)要求政府使用環保標章產品;丹麥之「提昇永續產品採購策略」(Strategy for the Promotion of Sustainable Procurement Policy)規定政府優先使用綠色產品等(詳如表一)。

 

綜觀這些策略與措施,可見其主要立意為,透過政府龐大的採購力量,優先購買對環境衝擊較少的綠色產品,一方面可直接獲得環保效益並鼓勵廠商生產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等產品,另一方面以示範方式,帶動綠色消費模式,達到教育一般消費者的目的。

 

二、我國的政府綠色採購立法現況

 

我國「政府採購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由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00一0五七四0號令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九十六條內容規範,「政府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准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據此,我國成為全球第一個針對政府綠色採購立法完成的國家。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附件一)隨之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與「政府採購法」同步施行。在此採購辦法中,除明定所謂「環境保護」產品種類,優惠比率、優先採購方式外,並將採購環保產品績效卓著之機關或個人之獎勵納入規範,此對機關落實綠色採購作業具相當鼓舞作用。

 

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條文內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將環境保護產品分為如下三類:

 

(一)    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以及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二)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三)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參、執行措施

 

一、辦理採購專責人員訓練

本校依其採購特性訂定綠色採購作業流程,並針對其採購人員定期提供訓練,以熟悉該機關之作業流程。

 

二、彙整綠色採購成果

    每半年填報綠色採購成果,於每年八月及二月底前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掌握綠色採購資訊

    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綠色採購指南刊物、專線服務電話、即時網站等資訊,供各單位執行綠色採購作業參考。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專線服務電話:0800-026945。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網站,站址為http://greenmark.epa.gov.tw

伍、經費編列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相關費用項下勻支。

 

陸、作業分工

   

為使本方案順利推動,特劃定各主要工作項目之主辦及協辦單位利配合實施

 

捌、實施日期

 

本方案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附註】環保標章與綠色消費說明

 

環保標章與綠色消費  

        在行將邁入21世紀之際,綠色設計、生產、行銷及消費已然成為風潮。不僅許多國際經貿組織均在熱烈討論綠色消費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運用經貿措施遂行環保目的之趨勢也日益明顯。

        綠色消費所宣導的觀念,是改變消費模式(pattern),以降低天然資源、毒性物質之使用及污染物排放,其目的在追求更佳之生活品質並不影響後代子孫的權益。那麼要如何改變消費模式?利用簡單但精確的各種說明、符號或圖形將某種產品(含服務)的環保特性充分表達出來,並訴諸於消費大眾,便是最好的教育方式之一,這些說明、符號或圖形便是「環境標誌與宣告」。簡言之,「環境標誌與宣告」是廣告行為,藉由爭取消費者之認同,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之目的。

        「環境標誌與宣告」之種類與定義依據國際標準組織(ISO)已公告之ISO 14020系列標準之定義,計有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即第一類環保標章,第二類廠商自行宣告的環境訴求,及第三類環境宣告:

 

第一類環保標章

 以預先設定之產品規格標準,並經過第三者驗証,選擇對環境產生不利衝擊較的產品,頒發專用之商標。

 

第二類環境訴求

 由產品製造商、進口商、配銷商、零售商或任何藉由此訴求而獲益的人士所提出,指出環境考量面之說明、符號或圖形。

 

 

第三類環境宣告

 以預先設定的參數群,並經過獨立者之確認(而提供給消費者的)定量化環境資訊。

 

        除了上述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外,在市場上還有一些僅針對單一產品或行業(如造紙業、漁業)、單一環保特性(如能源之星、省水標章、有機農業等)或取自永續自然資源之原料(如自人工林而非原始森林砍伐而得之木材)的「環境標誌與宣告」,可統稱之為第四類。

 

        下表係採用幾個指標來區隔第一、二、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所謂「要求事項」,係指第一類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criteria)中,包括了不止一項要求。例如洗衣機的規格標準中,含有用電量、用水量、塑膠組件標示、包裝紙箱規格等多項要求。第三類環境宣告因係利用參數群來表達產品的環境數據,因此也是多重要求。

 

        在「選擇性」部分,第一類環保標章僅頒發給每一產品項目下,環境表現最優良的 (通常為前20~30%)產品,因此具鼓勵作用,而第二、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則無此作用。

 

第一、二、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之比較  

 

要求事項、 選擇性、 科學基礎、 第三者確認/驗證、 註冊商標、 執行組織

 

第一類:多重、有生命週期考慮、 必要、 有多數為政府支持之非營利組織

 

第二類:大部分為單一、 無、 無宜有、 無、 廠商

 

第三類:多重、 無、 生命週期評估、 必要、 無、 廠商/營利性組織/驗證單位

 

    第一類環保標章與第三類環境宣告均需經過獨立、公正且與產品買賣雙方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者」確認或驗證。在第一類環保標章係由執行單位驗證,在第三類環境宣告則為確認(生命週期評估技術之關鍵性審查可被視為「確認」)或更進一步「驗證」。

 

    第一類環保標章的註冊商標多半屬於政府單位,如我國與加拿大之環保標章商標專用權分屬於環保署及環保部(Environment Canada)。但也有屬於私人機構者,如美國綠標籤(Green Seal)基金會,瑞典自然保育協會(Society of Nature Conservation)等。廠商若要使用第一類環保標章,需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合乎產品規格標準及其他要求事項(如繳交申請費、通過廠址稽核等)後,獲准授權使用。第二、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純係廠商自發性行為,故無申請使用之必要。此外,第二、三類不可使用專用商標(除廠商或驗證單位本身之商標外),以免造成混淆。

 

    在科學技術基礎方面,第三類環境宣告強調生命週期評估技術的使用(至少要完成生命週期盤查分析);第一類環保標章僅要求有生命週期考慮;第二類環境訴求因多數為單一訴求(例如省水或省能),故無生命週期考慮。所謂生命週期考慮,意指鑑別出在產品生命週期中,最能減少對環境造成不利衝擊的部分,例如洗衣機在「使用」階段對環境造成的衝擊最大(佔90%以上),而在其他階段(原料取得、製造生產、運銷及廢棄)對環境衝擊並不大,因此鼓勵廠商改善洗衣機的用水與用電量可以立竿見影。

 

    綜合以上所述,第一類環保標章強調的是「獲得標章的產品是最優良的產品,消費者看到標章即可安心購買」,第二類環境標誌則強調「廠商對產品環保性的訴求一定要是正確的,可查證的及不誤導消費者的」,因此其廣告行為必須受到約束。第三類環境宣告則認為第一類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境標誌都沒有把產品對環境的衝擊完整地向消費者透露,因此要以生命週期評估技術為依據,而且要消費者自行選擇最好的產品。

 

第一類環保標章原則與程序

 

    ISO/CNS 14024標準中,規定了第一類環保標章執行組織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此外,亦鼓勵執行組織之間的相互承認與合作,將廠商之負擔降至最低。

 

    第一類環保標章之執行程序一般可分為五個步驟:(1)篩選產品項目,(2)研擬產品規格標準,(3)公告接受申請,(4)與廠商簽約並核發使用證書,(5)後續追蹤考核。由於產品規格標準每2~3年應檢討修正一次,因此第一類環保標章的產品規格標準是不斷向上提昇的,如此才能鼓勵產品的創新。

 

    我國之環保標章制度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環保標章推動作業要點」以及「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施行,目前完全符合ISO/CNS 14024標準。

 

第一類環保標章與貿易之關係

 

    在世界貿易組織推動貿易自由化之後,全球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 紛紛降低產品進口關稅,但是各種非關稅措施(例如品質標準或是產品標示/標章規定)卻越來越多。這些措施可能會形成所謂技術性貿易障礙。

 

    由於各個國家(或區域)的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均係以其國家(或地域)之環境特性為主要考量而制定的,進口品較難符合其規格標準,致使許多國家十分關切第一類環保標章是否會被濫用,形成保護其國內產業之措施。例如我國洗衣清潔劑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中,對含磷量之要求較其他國家為嚴格,其原因即在於我國水體優養化情形已十分嚴重。進口洗衣清潔劑,縱使已獲得其他國家(或區域)之環保標章,也不見得可以符合我國之規格標準。不過洗衣清潔劑中的磷,係在「使用」階段中釋出,並可能在進口國造成污染,因此應不致有故意造成國際貿易障礙之虞。但若進口國在洗衣清潔劑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中,加入對「生產製造」階段之要求,例如「產品生產工廠排放廢水中的含磷量不得大於10 ppb」,則除非出口國工廠廢水進入水體之後,會污染到進口國之水體,否則此要求可能被視為有意造成國際貿易障礙。這種要求進口產品符合其本國環保法規之要求,稱之為「越境管轄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