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飲用水質檢驗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第一次衛生委員會通過
為確保學校飲用水水質,提昇學校飲用水品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為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依據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及教育部台(87)
體(一)字第八七 o 六四八五一號函規定辦理。
工作職掌
由衛生組負責全校飲用水及飲用水水源之檢驗相關工作事項,並將檢
驗分析結果提供行政事務處事務組保養維護全校飲用水設備之參考。
飲用水水質檢驗分為兩部份:
校內:飲用水採樣及檢驗分析相關工作應委託本校衛生委員會委員協助
辦理。每週抽驗 4~5 台飲水機之大腸桿菌及總菌落數,一學期
全校飲水機必須全部檢驗完畢,驗出有異常值的機台須通知行政
事務處事務組改善後複檢。
校外:飲用水採樣及檢驗分析相關工作應委託經環保署核可之環保檢
測機構辦理。依飲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公共場
所提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執行抽驗管理台數八分之
一之規定,檢驗大腸桿菌及總菌落數,檢驗結果須送衛生組核
備。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應符合行政院環保署所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
質標準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本辦法經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