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宜蘭市中山國小資源回收買賣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甲方:宜蘭縣宜蘭市中山國民小學
乙方:綠芳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甲、乙方雙方同意合作執行資源回收計畫,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 回收項目計量計價:
回收項目 | 回收內容 | 回收價格 | 單位 |
1. 鋁罐 | 含其他鋁製品 | 30 | 公斤 |
2. 鐵罐 | 含其他鐵製品 | 5 | 公斤 |
3. 塑膠瓶 |
| 8 | 公斤 |
4 .寶特瓶 |
| 13 | 公斤 |
5. 紙類 | 紙張報紙紙板 | 1.5 | 公斤 |
6 .鋁箔包 | 鋁箔包、新鮮屋、利樂包 | 3 | 公斤 |
7. 紙容器 | 紙杯、餐盒 | 1.5 | 公斤 |
8. 玻璃罐 | 玻璃、玻璃罐等 | 0.2 | 公斤 |
9. 日光燈 | 日光燈管 | 8 | 公斤 |
10.乾電池 | 各式電池 | 15 | 公斤 |
11.光碟片 | 各式光碟片 | 15 | 公斤 |
12.雜塑 |
| 2 | 公斤 |
13.舊衣服 |
| 1 | 公斤 |
14.其他 | 保麗龍、電器用品…….等 | 依市價收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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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定事項
1. 甲方應盡回收分類責任,並裝袋綑綁確實,回收資源應避免含水分及異物。
2. 公告或可回收之資源垃圾,乙方不得拒收,包含本校所回收無收購價格或學生無法再拆解分類之物品。
3. 乙方應於約定時間內到校回收,無正當事由,經通知且逾約定日期七日未到校回收,之後每日罰款新台幣壹千元。
4. 乙方應自行搬運所有資源回收物上車,本校可於能力內提供協助。
5. 乙方應提供足夠之回收袋、日光燈管箱……等回收物品裝置。
6. 乙方以現金乙次結清給甲方。
7. 雙方合作期間,甲方不得將資源回收物託乙方以外第三者回收。
8. 合約期間單價異動需經雙方同異議定之。
三、附則
1. 本合約正本兩份,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甲、乙方各執一份。
2. 雙方如有爭訟,同意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本合約如有不盡週全之處,悉依有關法律規定及誠信原則遵行之。
四、合約有效時間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至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止
立契約人:
甲方:宜蘭縣宜蘭市中山國民小學
校長:陳銘珍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崇聖街4號
乙方:綠芳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新生路12號
收購者簽名:
電話:
身份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