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飲用水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宜蘭市山國民小學

飲用水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環保署95.7.7「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校供師生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簡稱飲用水設備)。

第三條(購置與保管)

本校各單位有需求時由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統一保管與管理。

第四條(水質檢驗)(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

本校飲水機由學校定期委託專業機構(環保署認可)辦理: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落菌數。

二、每次檢測測定之機台數目為本校飲水機總數八分之一(含)以上,抽驗應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飲水機之水質檢測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環保局)查核。

第五條(故障維修)

本校飲水機發生故障時由學校通知廠商(目前學校由:佳霖企業社提供服,連絡電話03-9364333)提供修繕,修繕費用由校方負擔。

第六條(定期維護)(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辦理)

本校飲水機由總務處委外維護,每月最少一次定期維護,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記錄表,其記錄應公告於飲水機台周圍明顯處,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環保局)查核。

第七條(飲水機台停用)

本校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