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宜蘭市宜蘭國民小學飲水機管理及維護辦法
壹、依據: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台(87)環字第八六一五四八四一號函,及依部訂學校衛生工作指引,為維護本校飲水機之正常功能與使用,以達到安全飲用標準,確保全校教職員生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貳、維護與督導工作如下:
負責單位 | 分 工 內 容 |
事務組 | 1.飲用水水源管理 (水塔清洗,進入飲水機前之水質管理)。 2.飲水機設備之登記申請。 3.飲水機設備維修。 4.飲水機定期之清洗與記錄。 5.飲水機水質檢驗與公佈。 |
衛生組 | 1.飲水機清潔之宣導。 2.飲水機正確使用方法宣導。 |
參、使用飲水機的正確方法:
一、飲水機只供飲用,不可作其他用途,如洗手、洗臉、漱口、洗茶杯、洗毛筆等。
二、飲用時嘴部不可接觸到噴水頭。
三、使用時輕按開關,不可猛力按壓。
四、茶葉食渣等不可棄置於飲水台上,應倒入垃圾桶。
五、飲水機損壞,應立即報告事務組處理。
肆、飲水機清潔工作:
一、濾心每月清洗一次,每三個月更換一次。
二、如遇水質變劣時,濾心隨時清洗或更換。
三、清洗或更換濾心後之飲水機,須放水流出十分鐘以上,方可飲用。
四、隨時保持飲水機台面之清潔,並維持四周環境整潔,勿阻塞通風口。
五、飲水機損壞時,隨時通知廠商維修。
伍、水質查驗工作:
一、每隔三個月由飲水機採取水質,送環保機關核可之合格檢驗單位,檢驗大
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飲水機出水溫度維持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檢驗)。
二、每次飲水機之水質檢驗應抽驗全校八分之一台數,並迴避前次已完成檢驗者。
三、查驗結果分送事務組作設備維護之參考。
四、飲水機水質標準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若發現檢驗結果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暫停使用」告示警語。
3.進行設備維修工作後,再進行水質複驗。
4.若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始得再供飲用。
陸、每次飲水機設備維護內容應詳載「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設備維護記錄表」,
記錄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柒、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務組長 衛生組 總務主任 校長
*檢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