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宜蘭國民小學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計劃
壹、實施依據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府環一字第 0950008203號,檢送新修訂之「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要點」,訂定本計劃。
貳、主辦單位:本校學務處。
參、協辦單位:教務處、總務處。
肆、實施對象:本校各處室辦公室及全校環境,校內員工及學生。
伍、實施日期:98年8月1日~99年7月31日。
陸、實施方式:
一、環境保護小組設立及執掌分配:
(一)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環境保護小組」(如附件一,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辦公室做環保工作。
(二)校長為本小組總召集人,負責本計畫核定及修改,並不定期考核校內員工及學生執行辦公室做環保成效。
(三)本校學務處為執行、推動及考評辦公室做環保之主辦單位,各處室主任為當然副組長,負責協助組長執行及考評成效。
(四)設立環保考評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各處室主任為副主任委員,定期或不定期考評校內員工及學生執行辦公室做環保成效。
(五)環境保護小組應定期開會檢討實施成效並做紀錄。
二、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方式如下:
(一)資源回收依「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要點」之附件一(如附件二)規定之分類。
(二)可回收資源請每日整理先行放置於各班之回收箱中,於每日之打掃時間送至聚寶屋回收分類,並請回收商定期回收。
(三)辦公室、會議室及教室內應使用可重複使用之茶杯,但參加人數眾多之場合得使用較輕的扁紙杯。
(四)公文袋對內傳送應予以收集並重複使用,並多使用電子郵件代替紙類公文。
(五)員工在辦公室內用餐,應避免使用塑膠袋、塑膠(保麗龍)類免洗餐具及免洗筷。
(六)各類報告及宣導資料等,應適量印製,並使用「再生紙」及雙面印刷,空白背面紙應再利用,作為非正式報告之影印或草稿用紙。
三、各有關處室應行辦理事項:
(一)教務處:
1.請配合各科教學,將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等環保觀念及環境教育等 融入教材實施。
2.請妥善規劃校園環境校育教材等供教學使用。
3.請妥善規劃有關教育環境之教師研習。
(二)學務處:
1.負責全校清潔區域劃分及責任歸屬,並不定期檢查校園環境及廁所,並將缺失與意見通知相關人員或班級改進。
2.積極規劃辦公室做環保之計劃要點,並利用教師進修及朝會時間加強宣導。
3.成立「環境保護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以檢討工作執行成效,並檢討相關措施之改進方式。
4.落實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之工作,並設置辦公室及各班資源回收箱,且將資源回收等物品統一放置於聚寶屋分類回收。
5.加強辦公室及各班資源回收箱之督導及檢查工作。
6.配合總務處定期檢查及清除積水容器,避免滋生病媒蚊。
7.辦理學生有關辦公室做環保(含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之宣導,即推行校園環保新生活公約。
8.加強聚寶屋之環境管理與分類整理工作,維護聚寶屋之整潔。
9.全面宣導並禁止校園內供應塑膠類、保麗龍類之製品等,並且鼓勵教職員工生自備餐具或茶杯等。
10.配合國家清潔週,辦理全校清潔運動。
11.認養學校周邊道路,並定期加以清潔及維護。
12.應定期(以每月一次為原則,特殊情形例外)將資源回收成果統計表(附件三)傳真或逕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有特殊情形時,得以公函向環保局報備。
(三)總務處:
1.採用辦公室文具用品時,應以可換筆芯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為書寫工具。並應使用可添加補充液之印泥或打印台。
2.辦公室、教室、廁所及公共區域之盆栽應分配專人認養,並善盡綠美化管理之責。
3.廁所應定期清潔及放置檢查紀錄表定期檢查,化糞池亦應每年清理一次。
4.報廢之電腦印表機、廢日光燈等環保署已公告之應回收物,應全面回收後由聚寶屋統一交由回收隊等單位處理。
5.餐廳得購置高溫消毒機具,並使用可重複之容器(如碗、盤、碟),以高溫消毒維護衛生安全。
6.廚餘應全部予以收集,並交由合法養豬戶或以有機堆肥方式處理。
7.盆栽接水器、積水容器、儲存室、倉庫應定期清理避免滋生病媒蚊。
8.飲水機每月至少維護一次,每三個月自行委託合格代檢測機構檢測水質,水塔至少清洗一次。
9.水龍頭、馬桶使用省水器具或兩段式省水馬桶(或放置磚塊、裝水寶特瓶等),並紀錄水電費,以便查核。
10.公務機車應每年參加排氣定期檢驗一次,不合格者應立即調修。
11.室內溫度未達攝氏二十八度,不使用冷氣,人員離開後燈光、電扇應關閉。
12.請加強推行「綠色採購」措施,並使用「綠色採購率」達50%以上。
13.影印機旁應設置影印紙可再利用架,並確實分類及再利用。
(四)其他配合措施:
1.各處室辦理活動或會議時,應避免使用塑膠類包裝之飲料或餐盒等。活動結束後,應主動做好資源回收及分類工作。
2.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於公庫設置帳戶,運用限於資源回收工作,其中70%列為環保成效獎勵使用,30%為環保工作執行等用。
柒、督導與考評:
一、考評方式:由學校環保小組之考評委員(校長及各處主任)定期考評,依「校園環保考評指標及評分標準」(附件四)進行考評,如有發現缺失,應及時告知改正。
二、評分列等:
等第 | 優等 | 甲等 | 乙等 |
分類 | 九十分以上 | 八十九至八十 | 七十九至七十 |
三、獎勵:
(一)依前項評分列等辦理。
(二)各處室及班級執行成效,將予以列入紀錄,以便查核。
(三)導護老師或環保隊,檢查各班資源回收及垃圾處理情形,績效良好之班級,於期末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四)未達甲等之處室,限期改善,未達標準三次以上者,列入考評參考依據。
(五)教師獎勵依縣府年度考核獎勵辦法,報請縣府敘獎。
捌、本計劃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單位: 相關單位:
衛生組長: 教務主任: 校長:
學務主任: 總務主任:
輔導主任:
人事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