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蘇澳鎮南安國民小學

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實驗室由自然科任教師共同使用管理,禁止從事與實驗教學無關之工作。

2.教師指導學生進行任何實驗,應做好安全評估,明訂操作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3.未經自然科任教師允許不可擅自取用實驗室之藥品、器材及設備等物品。

4.自然科任教師必須熟悉滅火器操作,並確知滅火器、洗手台及逃生口之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5.離開實驗室時,教師必須確實檢查所有化學用品是否擺放正確位置、所有電器、實驗設備之開關、水龍頭、及實驗室門窗等是否關閉並上鎖。

6.要求學生進行實驗時,教師必須全程在場指導。

7.加熱設備附近嚴禁放置易燃物及易爆炸化學藥品。

8.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吃喝食物、喧鬧、嬉戲。

9.取用實驗器具後,應清潔後再物歸原處。

10.在實驗室內操作,必要時須穿手套並配戴安全鏡及防護口罩。

11.各類廢液、空瓶應依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清楚並分類存放,不得任意傾倒、堆放。

12. 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張貼危害圖式及內容。

13.實驗室物品如涉及勞委會列管的特定化學物質,應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及危害物清單,危害通識計畫書。

14.地板、通道及水槽不可任意堆放雜物,電線不可橫跨通道。

15.禁止教師於實驗室堆放教具、教材、考卷等,如確有教學需求,應於課後立即帶離實驗室。

最後修改日期: 20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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