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結核病防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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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結核病防治師長須知及配合事項

敬啟者:

您好!本局(所)近日獲知貴校有確診結核病病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應進行相關規定檢查。

壹、結核病衛教

一、  結核病主要是因吸入含有結核菌飛沫而感染的傳染病,最常見的傳染對象是同住或親近的密切接觸者。然而受到感染並不等於生病,也不具傳染力。

二、  一般人感染後,一生中約有10%的發病機會,其中有5%於前兩年內發病。早期發病的症狀可能不明顯,常見有咳嗽(特別是二至三週以上)、發燒、食慾不振、體重減輕、倦怠、夜間盜汗、胸痛等症狀。

三、  根據我國的研究,結核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其之後發病的可能性比其他民眾高8-200倍。而接受潛伏結核感染的治療,可降低96%的發病風險。因此,我們將安排密切接觸者接受胸部X光檢查及結核菌素測驗,以評估結核感染之風險。

貳、相關須知及配合事項:

一、  結核病為法定傳染病,請務必遵守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保護個案隱私及權益,不得洩漏個案姓名及相關資料,違者可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確實保護個案就學及工作權,違者可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疫情發布為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為利因應可能發生之緊急狀況,本局(所)及貴校應共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請貴校提供負責聯繫之小組成員窗口名單。

三、  本局(所)將於            日前往貴校進行個案所在班級、社團、宿舍等環境之通風換氣評估,了解中央空調、平常開窗情形、室內空氣流通情形、平常容納學生量、學生與學生座位間距等,屆時請 貴校派員陪同說明及協助測量拍照。

四、  請提供主選修課程表、修課師生名單電子檔(若有點名紀錄更佳)、社團清單、住宿人員名單、其他符合接觸者檢查之名單,本局(所)將計算暴露時數,彙整實際應受檢之接觸者名單。

五、  經本局(所)彙整接觸者名單後,請貴校協助完成各接觸者之身分證號、學號、通訊住址、戶籍地址、聯繫電話(含家用電話及手機)等完整連繫資料,以利後續執行接觸者追蹤檢查作業。

六、  本局(所)預計於            日前往貴校召開接觸者衛教說明會,同時進行接觸者之胸部X光及結核菌素測驗,請協助通知相關師生員工與會,若有未滿20歲之學生,應同時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出席。並請安排當天說明會及檢查之場地,辦理出席者簽到作業。如有未參加者,請提供名單,以利本局(所)進行個別衛教。

 

此致           (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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