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廢棄物管理辦法

東光國中實驗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一、本辦法所指實驗廢棄物汐止校區內各實驗場所產生有害人體及汙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上訴廢棄物包含固態、液態、氣態。

 三、本校各單位進行生物、健教、地科、理化及相關之廢棄物於收集後委請專門單位處理。

 第二章 廢棄物之分類

 四、本校依國中自然科課程所需用品產生廢棄物共分成5(見附表)應分類收集。

 五、酸鹼以中和為原則,重金屬離子以反應沉澱降低活性為主。

 第三章 預處理、收集、儲存及處理

 六、實驗廢液及容器之第一、二次洗滌液,應暫時儲存不可任意丟棄或直接到入水溝中。

 七、各實驗室負責人(教師及管理人)必須督導學生,將實驗廢液裝入規定之收集容器中,並填寫規定之標示單。

 八、有害藥品之廢棄容器應於淋洗後,與其他有害固體廢棄物一併處理。

 九、各實驗負責人(教師及管理人)必須指導學生,或委請專人就有害廢棄物收集及瞭解其處理技術並進行預處理。期能降低其毒性、危險性總量及體積。

 十、實驗產生之廢氣應妥於處理、於其達到排放標準後排放,處理廢棄所產生之廢水、廢液或固體廢棄物應依前列實驗廢棄物之處理辦法處理。

 十一、具危險性之廢棄物應自行預處理,以降低其危險性。

 十二、本辦法提報自然科教學研究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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