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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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教師聘約 

民國89613日本校與教師會協議制訂

民國101116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並修正第19條及增訂202122條條文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二、教師經完成初聘手續後,學校應於三日內書面通知受聘人,受聘人接獲通知三日內完成簽訂聘約手續(續聘簽約期為一週)。

三、學校對於服務本校七年以上之長期聘任教師,優先給予進修及研究補助等機會。

四、教師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提案、討論、決議學校章則與各項辦法之權利、義務。

五、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本校教師會制訂之教師自律公約。

六、教師之薪給、津貼等依其本人之學、經歷等,依照政府規定按月支給,並依有關法令享有應得之福利。

七、寒暑假期間、教師有從事研究、進修與編選教材之權利、義務,學校依公平、合理原則並得請教師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活動。

八、學校編排課程盡量考慮教師意願,以專業專才及公平為原則,若有特殊情況,宜先溝通、合適處理。   

九、教師有應學校聘請兼任班級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

十、教師對學生負有訓練、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熟諳教材教法、加強班級秩序管理、認真批改作業,按教學進度指導學生實驗或實習。

十二、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學校、教師會評議。

十三、教師管教學生時,若有需要,由學校行政單位處理。

十四、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依學生學習特質因材施教。學生則應積極配合教師在教學上之正當要求,協助其排除教學上之障礙。

十五、學生家長對於教師施教之教材或實施方式若有疑義,向學校或有關機關提出書面建議或請求時,校長可邀請本校該科教學研究會研商處理。

十六、學校基於提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應與學校教師會共同聘請學術研究機構擬定評定評鑑計劃並據以執行。

十七、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兼任任何職務。

十八、教師應出席各項重大慶典、週會、升旗及各種有關會議,及履行校務會議之決議。

十九、教師出勤差假悉依「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一、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二、教師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等,除應負民、刑事責任外,並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辭職,應於一個月前商得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學校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同意應聘者,均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二十四、本聘約未包含教師之權利、義務,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二十五、教師違反聘約,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規定審議。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尋求救濟。

二十六、因聘約所發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七、本聘約若有違反縣級教師聘約準則或有關法令規定者,自動失效,如有新生權利、義務者,亦得於一年內檢討增修之。

二十八、本聘約附印於聘書之背面,教師應在聘約回條上簽名或蓋章後即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