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88.06.30.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90.06.30.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條文
民國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修正第三條條文
第一條 本章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惟須於分發通知函到達後一週內知會各委員)。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三人: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選舉委員十人:由全體專任教師選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七人。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舉,得選舉置候補委員四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出缺情形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舉。
本會委員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該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卅一日止,連
選得連任。候補委員或補選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第五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
委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應在一週前以書面通知開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
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
數。但為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
員人數。
第七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或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
迴避:
一、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
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
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第八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
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
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九條之一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第十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人事室主辦,教務處、總務處協辦;人事室並
就審查(議)案件,依據相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