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肯努力,沒有什麼事是不可能的……轉載新聞:洗頭妹變博士生

人生沒有什麼不可能的事,
只要你肯努力,
一定都有可能實現……

 

洗頭妹變博士生 人生從谷底翻身

更新日期:2011/09/14 18:01

只要肯努力,洗頭妹也能成為博士生。

屏東有一名洗頭妹,因為不喜歡長期和顧客講話,在做了三年洗頭工作之後,毅然重拾課本,不但考上大學美容系,還一路唸到碩士,今年更是考取食品科學研究所的博士班,人生從谷底翻身。

拿著試管,細心的做起研究,她是30歲的楊子妍,現在是屏科大食品科學研究所博士班的學生,但10年前,她可是一名洗頭妹,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月休四天,卻只有2萬多的薪水,熬了3年,楊子妍升上設計師,但卻愈做愈痛苦,心中浮起「不想再這樣下去」的聲音。

21歲時,她決定拾重拾書本,考上私立科大美容系,沒想到卻被友人諷刺,考上私立大學有什麼了不起,更激起她的鬥志,一路考取研究所、博士班,讓友人跌破眼鏡。

楊子妍用親身經驗告訴大家,B段班的學生只要肯努力,洗頭妹也能變成博士生。(民視新聞洪明生屏東報導)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學生在無名留言攻擊班上其他班級學生,網路警察依照職權會提起公訴)


.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並且告訴你,凡「寫」過,必留痕跡)

 

網路犯罪法條~~給大家參考,不要以為在網路上的言論是不用負刑責的~~

網路犯罪法條!!

壹、參考法條:

一、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三、  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亦同。

五、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六、  刑法三百0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七、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閱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貳、說明:

一、網路駭客(hacker)之主被動攻擊、網路毀損、網路竊盜、網路入侵:

.1.所謂主動式攻擊,係將網路網路流通的資料加以改變,甚至仿冒加以傳送,例如假冒(假冒人名義在電子布告欄上徵求一夜情)、重播(錄取他人提款的訊息再加以傳播造成再次提款的效果)、更改信息內容(提款一萬變成一百萬)、中途攔截訊息(使指令無法到達網站及網站無法回覆到個人電腦)。

2.所謂被動式攻擊,就如P電話監聽,駭課上網監聽資料,但不加以改變,只是事後將監覽的資料加以利用或分析。

3.學生若入侵他人電腦系統施放病毒、干擾他人電腦運作、竄改毀損資料,即可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論處。

4.若侵入他人網路系統竊取機密文件,因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電磁記錄」以動產論,故可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5.若無故侵入他人電子信箱窺視其內容者,可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妨害秘密書信」罪論處。

二、電子布告欄散布校園黑函、足以毀損他人(同學、師長)名譽文字(章)、或以文字辱罵師長:

1.      不論係撰文者或是傳述張貼者,均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加害人。

2.      由於網路訊息傳遞快速且涵蓋範圍廣泛,致使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事件頻傳。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所稱之誹謗罪係指「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言。」由於網路特有汁引名性與便利性,致使訊息真偽難辨,查證困難。所以學生如以文字在網路上散布,並指摘傳述某某師長如何之具體事實(例如:甲老師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在校園內對某女學生性騷擾等),就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3.      網路W以三字經辱罵或其他言詞謾罵師長(同學),則可構成刑法第三百0九條「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或舉動嘲弄或謾罵他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言語舉動,必須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知狀態為之,方可成立本罪,由於校園BBS站可功效內之不特定或多數人上網瀏覽,因此在網站上張貼即已達「公然」之程度。

 

轉知縣府辦理100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FUN鬆一夏」,請有興趣的同學可前往報名參加……

宜蘭縣100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

Fun鬆一夏」少年團體活動 簡章

 

 

 

※主辦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蘭縣少年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參加對象:

()本縣12歲以上至18歲少年120名。

()團體(10)報名者優先:少年保護機構、學校團體報名者(需有社工員、老師或委由家長帶領陪同),其中又以高關懷學生優先。

()餘額再開放其他一般身分學生個別報名。

※活動內容:宣導影片、野炊(焢窯)、漆彈對戰及手工餅乾DIY

※活動日期:100819(星期五)900-1500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0812日止(免費活動,名額有限,請速報名)

※報名方式:

()傳真報名,「報名表暨家長同意書」傳真至9313848,並來電9330202

認,以確保收件成功。聯絡人:先生或游小姐。

()郵寄報名,郵寄地址:宜蘭市中山路二段167號,屬名「宜蘭縣少年輔

導委員會」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少年隊」

()活動資訊及報名表等資訊,可逕至宜蘭縣少年輔導委員會網站(http:// young.ilcpb.gov.tw/)下載。

活動地點:旺樹園養生教育農場(冬山鄉環湖路62)9612888

※注意事項:交通自理、帶換洗衣物、穿包鞋等(詳情請見網站資料)

-----------------------------

 

宜蘭縣100年暑期保護少年青春專案

Fun鬆一夏」少年團體活動  報名表暨家長同意書

本人(監護人)同意子女報名參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主辦上揭活動,所附報名資料、證件等完全屬實、正確;參加活動期間應遵守活動規定,若不遵守或違反規定導致意外事件及責任歸屬問題,由家長(監護人)負全責,餘造成任何傷害,除遵照大會有關規定給予保險之權益外,其餘一切責任,本人願意自行負擔,並放棄向指導或主辦單位追究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

參 加 人 員

(簽章)

參加者手機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就讀學校

 

班級

 

家長或監護人

 (簽章)

聯絡電話(手機)

 

住址

 

飲食需求

主辦單位提供午餐以葷食為主,有特殊需求者,請自理

註:每一位參加人員均須填寫並經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宜蘭區100學年度實用技能學程 第 2 階段 輔導分發

歡迎同學踴躍申請!

宜蘭區100學年度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

高中職開班表 2 階段

校科代碼

學校名稱

職群

科別

上課時間

招收名額

國中相關職群

0201

國立羅東高工

動力機械群

汽車修護科

日間

16

‧動力機械群

0202

國立頭城家商

設計群

服裝製作科

日間

12

‧設計群

‧家政群

0203

國立頭城家商

美容造型群

美髮技術科

日間

4

‧美容造型群

‧家政群

0204

國立頭城家商

餐旅群

餐飲技術科

日間

5

‧餐旅群

0205

國立宜蘭高商

商業群

商用資訊科

日間

13

‧商業群

0206

國立羅東高商

餐旅群

餐飲技術科

日間

11

‧餐旅群

0207

國立蘇澳海事

商業群

多媒體技術科

日間

13

‧商業群

推動學校兒童及少年保護機制線上學習課程

      課程已置於教育部數位學習服務平台(https://ups.moe.edu.tw/),請於畫面點選「課程總覽」,並將課程性質選擇為「兒少保護教育研習類」即可線上修課。請於1001130日前上網研習至少1小時。

課程內容



(一)兒少保護缺你不可(3.5小時)



(二)兒少保護做伙來(3.5小時)



(三)兒少保護應用ing-受虐事件簿(80分鐘)



(四)兒少保護應用ing-性侵害事件簿(80分鐘)



(五)兒少保護應用ing-目睹家庭暴力事件簿(80分鐘)


(六)兒少保護應用ing-高風險家庭事件簿(8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