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法條~~給大家參考,不要以為在網路上的言論是不用負刑責的~~

網路犯罪法條!!

壹、參考法條:

一、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三、  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亦同。

五、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六、  刑法三百0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七、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閱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貳、說明:

一、網路駭客(hacker)之主被動攻擊、網路毀損、網路竊盜、網路入侵:

.1.所謂主動式攻擊,係將網路網路流通的資料加以改變,甚至仿冒加以傳送,例如假冒(假冒人名義在電子布告欄上徵求一夜情)、重播(錄取他人提款的訊息再加以傳播造成再次提款的效果)、更改信息內容(提款一萬變成一百萬)、中途攔截訊息(使指令無法到達網站及網站無法回覆到個人電腦)。

2.所謂被動式攻擊,就如P電話監聽,駭課上網監聽資料,但不加以改變,只是事後將監覽的資料加以利用或分析。

3.學生若入侵他人電腦系統施放病毒、干擾他人電腦運作、竄改毀損資料,即可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論處。

4.若侵入他人網路系統竊取機密文件,因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電磁記錄」以動產論,故可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5.若無故侵入他人電子信箱窺視其內容者,可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妨害秘密書信」罪論處。

二、電子布告欄散布校園黑函、足以毀損他人(同學、師長)名譽文字(章)、或以文字辱罵師長:

1.      不論係撰文者或是傳述張貼者,均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加害人。

2.      由於網路訊息傳遞快速且涵蓋範圍廣泛,致使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事件頻傳。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所稱之誹謗罪係指「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言。」由於網路特有汁引名性與便利性,致使訊息真偽難辨,查證困難。所以學生如以文字在網路上散布,並指摘傳述某某師長如何之具體事實(例如:甲老師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在校園內對某女學生性騷擾等),就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3.      網路W以三字經辱罵或其他言詞謾罵師長(同學),則可構成刑法第三百0九條「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或舉動嘲弄或謾罵他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言語舉動,必須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知狀態為之,方可成立本罪,由於校園BBS站可功效內之不特定或多數人上網瀏覽,因此在網站上張貼即已達「公然」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