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電子菸宣導.pdf)宜蘭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參照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使用電子煙者,慮及其尚無完全行為能力,仍有由父母或監護人善盡親權行使及監護義務必要;為落實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使其不再使用電子煙!

違反規定者,應接受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並應令其(父母)(監護人)督促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