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9.07.14修訂
- 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及「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之。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活動之正常進行。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 獎懲學生應以導引其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
- 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獎懲理由。
10、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七)行為之影響。
(二)年級之高低。 (八)家庭之因素。
(三)身心之狀況。 (九)平日之表現。
(四)智商之差異。 (十)初犯或累犯。
(五)動機與目的。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六)態度與手段。(十二)其他因素。
- 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 勵:
- 嘉 勉
- 嘉 獎
- 小 功
- 大 功
(二)特 別 獎 勵 :
- 獎 品
- 獎 金
- 獎 狀
- 榮 譽 獎 章
- 其 他
(三)懲 罰:
- 訓 誡
- 警 告
- 小 過
- 大 過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特殊管教措施:
- 請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 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改過,銷過
- 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口頭嘉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禮節週到足為同模範者。
(三)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 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 拾金不昧,其價值微簿者。
(六)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七) 值勤特別盡職者。
(八) 主動為公服務者。
(九) 勸告同學向上者。
(十) 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 行為端正,足以表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 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八)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 撿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 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 提倡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有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同學者,有特殊事實者。
-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 倡導或響影愛國運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七)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確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別獎勵者。
(九) 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特別獎勵,應經學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 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四)作業不繳交者,經屢勸不聽。
(五)違反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八)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九)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一)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二)值勤不盡職者。
(十三)一週內遲到兩次(含)以上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四)在公眾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五)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六)違反試場規定,情節輕微有下列情形者:
- 企圖攜出答案卡(卷)經發現者,或未於收卷時繳回答案卡(卷)。
- 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 違反試場秩序,情節輕微者。
(十七)未依學校規定之使用手機及行動載具管理辦法,情節輕微者。
(十八)未經師長同意,私自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及午餐外食者。
(十九)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二十)校內用電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經勸導不聽者。
(廿一)騎乘(電動)自行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或雙載者。
(廿二)上課時不專心聽講、看課外讀物或趴睡者。
(廿三)言行輕浮、隨便、出言不遜,經糾正不聽者。
(廿四)未按學校服裝穿著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集會唱國歌不肅立致敬者,經糾正而不改正者。
(二)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試場一般規定,有下列情形者:
- 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 交談、傳紙條、交換答案卡(卷)、試題本(卷)作答者。
- 涉及電子舞弊者。
- 攜帶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及通訊器材經監視人員發現者。
-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 故意污損答案卡(卷)或損壞試題本(卷)者。
- 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五)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者。
(六)隨地吐啖或拋棄廢物,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七)冒用或偽造家長印章簽名者。
(八)不假離校外出者。
(九)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一)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二)竊盜行為恐嚇取財,情節輕微者。
(十三)不服從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四)擔任班級部不負責不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五)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六)抽煙、喝酒、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七)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八)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九)毆打同學,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十)侵犯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情節較為輕微者。
(廿一)不服從教師糾正,經告誡不改者
(廿二)攜帶、吸食電子菸者。
(廿三)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
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廿四)無駕駛執照騎乘(電動)機車者。
(廿五)惡作劇行為造成他人傷害,情節輕微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法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無故誣蔑及辱罵師長,態度情節輕微者。
(四)考試舞弊,嚴重違規有下列情形者:
- 由他人頂替應試者。
- 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者。
- 該節於測驗時間內強行出場,不服糾正,態度惡劣者。
- 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經制止不聽者。
- 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取財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八)屢次跳牆外出、嚴重影響校譽者。
(九)在校外糾眾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
(十)嚴重違反校規而屢勸不改者。
(十一)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三)糾合校外人士到校內或學校附近滋事者。
(十四)不服從教師糾正,態度惡劣傲慢者
(十五)收留逃學、逃家同學而故意隱匿不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學生獎懲委員會特殊管教措施: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記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悛者。
(三)故意損壞國旗者。
(四)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五)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六)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七)無故誣蔑及辱罵師長,態度情節重大者。
(八)涉及對師長、同儕「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之言語,並不服師長糾正,態度惡劣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 帶回管教:學生違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評估其效果。
- 家長帶回家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 在校外觸犯法律者,應報請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大功、大過由學務處負責確認,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懲罰部分並通知導師、輔導老師加強輔導。大功、大過以上之特別獎懲事項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簽註意見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特殊管教措施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學生獎懲委員會特殊管教措施之組織應程另訂之。
- 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檢具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處核定,大過以上的處分提學生獎懲委員會特殊管教措施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 經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 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2.小過:六週以上。3.大過:九週以上。
前項申請於三年級下學期結束前完成之,惟三年級下學期所受之懲罰不適用之;銷過後之行為,於同一學年內再犯者,亦同。
- 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懲罰記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 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 學生獎懲應即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之。
- 本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應邀集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共同訂定之。
-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自校長公告日起實施,修定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