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8日環署廢字第1080056916E號函辦理。
本公告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不包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不在此限。本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正式發布實施(如本公告事項二(四)之規定)。
新增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如本公告事項三之規定)。
違反本公告規定者,刪除有關第一次先施以警告之規定(如本公告事項四之規定)。
有關本公告事項二(四)規定之修正,本局將擇日召集本縣「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之業者開會,討論本規定發布實施日期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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