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推廣計畫
一、計畫目的
為提升國人環境素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彙集各界與環境相關學習資源,依環境教育八大領域予以分類分級,登載於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提供民眾進行環境教育之學習。
另為鼓勵全民充分運用學習資源,養成終身學習慣,並促使國人重視環境並採取行動,本署訂定「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推廣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希望透過鼓勵方式,促使機關(構)、民眾、企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機構積接受環境教育或辦理與環境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等,型塑學習型社會。
二、實施對象
本計畫實施對象分為下列5類:
(一)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範對象,包含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
(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三)環境教育機構。
(四)一般企業或團體。
(五)全體國民。
三、活動期程
本計畫自103年度起,每一年度將依該年度公布獎勵辦法實施;另為鼓勵民眾終身學習,另每5年針對達到本署所訂學習獎勵門檻條件者給予獎勵。活動期程分述如下:
(一)103年度學習活動獎勵(單一年度)
自103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二)終身勤學獎勵(每五年辦理獎勵)
即103年度、108年度、113年度、118年度及123年度。
四、獎勵辦法
本計畫共4大獎勵機制,分別為:「有效護照獎勵」、「呼朋引伴獎勵」、「個人勤學獎勵」及「開課單位獎勵」分述如下:
(一)有效護照獎勵
1. 獎勵對象:全體國民。
2. 獎勵辦法:
(1)凡至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註冊個人終身學習護照成功,並點選同意參與抽獎活動且已完成4小時環境教育,即可參與「有效護照抽獎」活動。
(2)註冊人數分別達1萬人、5萬人、10萬人及20萬人時,將於到達門檻人數後15日內,由本署公開抽出50名得獎者,發送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整。
(3) 帳號註冊數達10萬人及20萬人門檻時,本署公開加碼抽出另50名得獎者,提供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整。
(4) 越早申請護照抽獎次數越多,惟中獎者不能再次抽獎(一生只有一次),另中獎者如放棄得獎資格將不能再次抽獎。
3. 活動時間:自實施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24時止,103年11月1日後申請者列入下一年度計算。
(二)呼朋引伴獎勵
1. 獎勵對象:全體國民、機關(構)及單位。
2. 獎勵辦法:
(1) 個人獎勵
A. 每介紹5人申請護照,且被介紹人至少完成1小時環境教育學習時數,介紹人即可獲得抽獎券1張,每增加5人可多獲得1張抽獎券,得重複參加本署「介紹人抽獎」。
(A) 介紹人及被介紹人均需於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成功申請護照。
(B) 被介紹人應於系統上填寫介紹人之護照帳號,或從系統點選介紹機關(構)之單位代碼;如介紹單位為公司則填寫統一編號。
(C) 被介紹人以本國國籍為限,1人僅可申請1個個人終身學習護照。
(D) 被介紹人不可刪除帳號或重複申請帳號,僅可異動或更新基本資料。
B. 獲得抽獎劵,本署於活動時間截止日15日內,公開抽出400名得獎者,發送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整。
(2)單位獎勵
A. 機關(構)及單位介紹100人以上並完成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開通,每一位被介紹人均至少完成1小時環境教育學習時數,被介紹人數累積排名前10名之機關(構)及單位,將可獲得本署頒發之「超級人氣獎」。
B. 若無達到最低門檻者(介紹100人以上),則名額從缺。
C.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度如下:
(A) 第1名:1名,獎勵金新臺幣10萬元整。
(B) 第2名:1名,獎勵金新臺幣5萬元整。
(C) 第3名:1名,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整。
(D) 第4名:1名,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整。
(E) 第5名及第6名:各1名,獎勵金新臺幣5,000元整。
(F) 第7名至第10名:各1名,獎勵金新臺幣2,500元整。
3. 活動時間統計:自實施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24時止,103年11月1日後列入104年度計算。
4. 頒獎時間:配合本署辦理「103年度全國環保知識挑戰擂臺賽」總決賽頒獎典禮一併頒獎。
(三)個人勤學獎勵
1. 獎勵對象:全體國民。
2. 獎勵辦法:凡註冊個人終身學習護照成功,並同意參與勤學獎勵活動,於完成環境教育並取得時數後,系統即會自動累計個人環境教育,即可參與「個人勤學獎勵」活動。
3. 103年度個人勤學獎勵辦法:
(1) 參與者環境教育學習時數應達40小時,其中10個小時必須為戶外學習;戶外學習應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2) 如個人觀賞電影紀錄片「看見台灣」,請於影片票根親筆簽名並掃描,上傳至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得採計學習時數以2小時計。
(3)重複學習課程將不予以採計。
(4) 參與者達到活動門檻,即可參加抽獎,本署預計於103年11月下旬辦理公開抽獎,抽出200名得獎者,提供獎勵金新臺幣5,000元整。
4. 終身勤學獎勵辦法:
(1) 參與者應每年持續進行環境教育學習,學習時數應達40小時,其中10個小時須為戶外學習;戶外學習應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2) 每年學習時數採計上限為40小時,超過40小時者以40小時計,如單一年度學習時數未達40小時,該年度學習時數得累積至下一年度。
(3)獎勵分4級,分別為銅級、銀級、黃金級及鑽石級。自103年起,每年學習時數累計達40小時且連續學習5年,或總學習時數累計達200小時,於108年當年起,即可獲得銅級獎勵,銀級、黃金級及鑽石級獎勵以此類推,每人於同一等級只有一次得獎的機會。
(4) 參與者每年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課程,且曾學習課程不予再次採計。
(5) 當該級到達人數低於獎勵人數,每人則依獎勵金獎勵最高額度獲獎,當該級到達人數高於獎勵人數,則均分總獎金。
(6) 各級別到達條件、獎勵總額、獎勵人數及頒獎時間如下:
A. 銅級
(A) 到達條件:自103年起,連續學習5年,且每年學習時數均達40小時,每年均有10小時進行戶外學習;累計總學習時數達200小時,累計戶外學習時數50小時。
(B) 獎勵總額:新臺幣100萬元整。
(C) 獎勵人數:100人。
(D) 頒獎時間:自108年起,每年針對達到該級別條件人員頒獎或均分總獎金。
B. 銀級
(A) 到達條件:自108年起,連續學習5年,且每年學習時數均達40小時,每年均有10小時進行戶外學習;累計總學習時數達400小時,累計戶外學習時數100小時。
(B) 獎勵總額:新臺幣120萬元整。
(C) 獎勵人數:40人。
(D) 頒獎時間:自113年起,每年針對達到該級別條件人員頒獎或均分總獎金。
C. 黃金級
(A) 到達條件:自113年起,連續學習5年,且每年學習時數均達40小時,每年均有10小時進行戶外學習;累計總學習時數達600小時,累計戶外學習時數150小時。
(B) 獎勵總額:新臺幣150萬元整。
(C) 獎勵人數:30人。
(D) 頒獎時間:自118年起,每年針對達到該級別條件人員頒獎或均分總獎金。
D. 鑽石級
(A) 到達條件:自118年起,連續學習5年,且每年學習時數均達40小時,每年均有10小時進行戶外學習;累計總學習時數達800小時,累計戶外學習時數250小時。
(B) 獎勵總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C) 獎勵人數:20人。
(D) 頒獎時間:自123年起,每年針對達到該級別條件人員頒獎或均分總獎金。
5. 活動時間
(1)個人勤學獎勵:自實施日起統計至103年10月31日24時止,103年11月1日後列入104年度計算。
(2)終身勤學獎勵:自實施日起至民國123年10月31日24時止。
(四)開課單位獎勵
1. 獎勵對象: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補助基金50%以上財團法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機構、企業及一般團體。
2. 獎勵辦法:
(1) 開課單位應於「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開課,且提供外開放給各界人士報名,並主動協助參與課程(活動)學員登錄環境教育時數,該時數亦自動認列至個人護照者,即可參加此活動。
(2)單場次演講/課程/影片欣賞/網路學習/討論等活動方式人時登錄上限為100人時(人數×時數)。
(3) 分數統計採開課單位總人時最高者,依序取針為前10名進行頒獎,如遇總人時相同者,則依序比較戶外學習總人時、進階課程總人時及基礎課程總人時。
(4)獎勵內容如下:
A. 第1名:獎勵金新臺幣10萬及獎狀1紙。
B. 第2名:獎勵金新臺幣5萬元及獎狀1紙。
C. 第3名: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及獎狀1紙。
D. 第4名: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及獎狀1紙。
E. 第5名及第6名:獎勵金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1紙。
F. 第7名至第10名:獎勵金新臺幣2,500元及獎狀1紙。
3. 活動時間:自實施日起統計至103年10月31日24時止,103年11月1日後列入104年度計算。
4. 頒獎時間:配合本署辦理「103年度全國環保知識挑戰擂臺賽」總決賽頒獎典禮一併頒獎。
四、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本署保留對規則、獎項、時間及得獎公布等內容之修改權利,修改後將公布於活動專屬網頁上,恕不另行通知。
(二)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凡贈品購買金額超過新臺幣20,000元者,中獎者需全額負擔10%所得稅,贈獎金額1,000元以上依法需製發扣繳憑單。
(三) 獲獎者應配合出席103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舉辦頒獎典禮,頒獎時間、地點本署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