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年金改革官版方案採納全教總主張項目
項目 | 全教總主張 | 官版方案 |
給付內涵 | 本俸*2 | 本俸*2 |
費率分擔 | 個人35:政府65 | 個人35:政府65 |
政府責任 | 補繳 | 18%節省倒入退撫基金 |
年資轉銜 | 年資轉銜 | 設年資轉銜制度 |
基金管理 | 五大手術,改造基金管理 | 大致採納 |
年金改革官版方案經全教總爭取後變更之項目
項目 | 原官版方案 | 全教總主張 | 調整後方案 |
一步到80,再逐年到85,然後每年加1歲到60。 | 反對斷崖式改革,將導致師資斷層。 | 75逐年加1到90後,60歲起支。 | |
公保一次給付 | 公保年金化,併入所得替代率。 | 公保無財務問題,不應變更。 | 回復公保一次給付。 |
公保給付年齡 | 65歲始得請領。 | 領、退同時 | 一次領、退同時 |
一次退之18% | 地板以上歸零 | 應賦予轉換機制 | 地板以上保有6%。 |
補繳 | 中央18%挹注,地方無。 | 不論中央地方,節省經費通通挹注。 | 中央及地方18%通通挹注。 |
國家負最後支負責任 | 擬取消 | 不能取消 | 保留 |
全教總仍持續爭取之項目
項目 | 目前方案 | 全教總主張 |
替代率上限 | 35年60%,30年52.5%,25年45%。 | 造成年資不公,應基於公平往上提高 |
起支年齡 | 60歲起支,15年過度。 | 85(年資+年齡),十年過度。 |
另立新基金 | 研議中 | 另立基金或分戶設帳 |
補繳 | 中央地方18%節省經費倒入。 | 所有節省經費都應倒入。 |
公保退撫分立 | 公保年金併入替代率 | 公保年金不併入替代率。 |
已退、在職一致 | 已退有補償金、用最後本俸計算給付。 | 在職亦應比照辦理 |
育嬰留職停薪 | 改革後的年資可自費購買 | 改革前的亦應可自費購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