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相關條文第2次修正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6年3月3日(星期五) 下午4時30分
貳、 地點:教育部5樓大禮堂
參、 主席:許副署長麗娟 記錄:胡淳淨
肆、 主席致詞:(略)
伍、 業務報告:
一、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明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107年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二、 本署106年2月15日邀集各縣市政府研商「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相關條文修正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 對於協助原住民重點學校達成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規定,以研修介聘辦法方式,納入原住民族籍教師優先介聘至原住民重點學校有一致共識。
(二) 請原特組及原民會儘速召開會議諮詢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意見,了解渠等對執行方向之看法,並邀請法學學者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中心,分別依執行方向協助整修文字為法制用語及研議介聘系統之調整事宜後,再邀請各縣市政府確認文字。
(三) 因106年介聘作業在即,聯合介聘小組承辦單位嘉義縣政府希儘速公布介聘辦法,以利依法執行,爰請國中小組先就本次討論以外之其他修正條文先行辦理預告。
三、 本修法意見經調查各縣市政府提供具體建議及上開會議決議辦理,爰再次召開會議討論。
陸、 討論事項:
案由一:研商「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增列原住民族籍教師得優先介聘至原住民重點學校服務建議文字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各縣市政府針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提供建議修正第5條相關條文文字。
二、 原特組業初擬「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結 論:
一、建議文字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協助學校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師資達一定比率之規定,得為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優先辦理原住民族籍教師介聘。前項屬縣外介聘者,自106年8月1日施行。
二、本案建議文字請原特組儘速請法學學者協助修整文字。
三、依本次會議共識,介聘時得先為指定族籍之介聘,如無所需族籍,則基於原住民族文化仍有其共通性,再受理非指定族籍教師之介聘。
四、優先介聘之細節,請納入聯合介聘之要點充分討論;另相關執行細節之設計不宜過度繁複,俾便資訊系統之運作。
柒、 臨時動議:無。
捌、 散會:下午5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