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研習
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總統99年6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7311號令頒布「環境教育法」。
二、教育部101 年 3 月 14 日臺環字第1010024559C號令發布施行「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三、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貳、 目標
一、引導學校發揮地方及學校環境教育特色來推動環境教育以符合環境教育法之精神。
二、培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負責推動環境教育教師,具備各校推動學校環境教育及社區環境教育之基本能力。
三、藉由本研習推動環境教育,培養教師環境公民意識,了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以落實環境教育,達成永續發展之目標。
四、促進本縣每校至少1人取得環教人員認證資格,並於2年內完成環教人員認證。
參、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
二、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三、承辦單位: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宜蘭縣環境教育輔導團、宜蘭縣蘇澳鎮蘇澳國民中學。
肆、 環境教育法人員認證資格說明
一、本計畫係為各校教師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3年以上或累計5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辦理教育部認定之24小時環境教育相關議題研習。完成24小時的研習時數認定只是符合申請資格的依「經歷」認證之必要條件之一,非取得認證。
二、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伍、 研習對象、人數及任務
一、宜蘭縣內各級學校之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參加人數預 計120人。
二、參加人員必須符合「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三年或累計五年以上」;請各校優先指派主任參加研習,若學校之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業經認證,請另行指派。
三、完成本次研習之學員,請於101年9月29日前提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教育處將於101年11月30日調查各校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人數。
陸、辦理方式
一、研習資訊說明
(一)研習時間:
9月13日(星期四)、9月14日(星期五)、9月15日(星期六)
場地:宜蘭縣凱旋國民小學視聽中心、宜蘭縣武荖坑環境教育中 心暨縣內環境教育場所。
(二)研習聯絡人: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學陳怡婷,9253793分機113。電子信箱:tinn0524@ilc.edu.tw。
二、依教育部認定之24小時研習課程主題規劃下列課程:
(一)核心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概要、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各二小時,合計六小時。
(二)學校環境教育實務: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環境教育推動要領與成效評估、環境 教育體驗各二小時,合計八小時。
(三)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包括永續發展、環境變遷與防災、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與能源管理、資源使用與循環型社會各二小時,合計十小時。
2
1.瞭解生態系中資源循環利用的原理與概念。
2.認識循環型社會的定義和演進,透過他山之石的案例分享,思考國內對循環型社會的推動及策略。
3.瞭解個人或群體的環境行動方案(如綠色設計、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等),並思考如何將做法融入環境教育教學中。
五、報名方式:請於即日起至9月6日(星期四)前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http://www2.inservice.edu.tw/index_login.aspx?U=TA)薦派報名,參加者同意給予公假登記,全程參與者頒發24小時研習時數證書。
六、注意事項
(一)為減少資源消耗,實踐健康環保生活,請自備環保杯、環保筷、資料袋。課程中部分屬於活動體驗課程,請穿著輕便服裝。
(二)本研習為促進各校參訓學員完成環教人員認證,請於完成報名程序後,全程參與。倘因特殊緊急事件無法參加者,請向主辦單位辦理請假事宜。
(三)根據教育部「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不是在單一研習單位單一次研習上滿24小時的研習,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參加研習課程時間為100年12月31日以前者,得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相關研習課程紀錄,作為佐證資料,並統計各類時數送教育部認定。
七、獎勵:承辦單位、人員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宜蘭縣政府所屬學校校長教 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圓滿達成任務者,依獎勵辦法辦理敘獎。
柒、經費概算:如附件。
捌、本計畫經宜蘭縣教育處核准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