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高關懷、高風險學生社區生活營實施計畫及成果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東光國中辦理

宜蘭地檢署「高關懷學生社區生活營」實施計畫

壹、目的:

一、配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103年度工作計畫「社區生活營」計畫辦理。

二、協助高關懷、高風險學生適應學校生活,導正偏差行為及認知,達到預防中輟及防範犯罪。

三、協助學校生活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學生重新認識自我,澄清社會價值現實觀,建立符合個人需求及社會規範之團體生活。

四、啟發學生創造力及潛能,透過技藝教育課程的實施,提升自我價值,增進自我信心,達成正向思考之教育目的。

五、協助學生其對生涯的認識,以利於未來之生涯發展。

貳、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法務部

二、主辦單位: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宜蘭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三、承辦單位:宜蘭縣立東光國民中學

四、協辦單位: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參、實施對象:本校高風險、高關懷及中輟之虞學生,12名,如附件一。

肆、實施日期:103.10.3~103.12.26,共16次上課,每次3節課。

伍、課程內容及師資:

一、課程內容

次數

日期

課程內容

講師

助理講師

備註

1

10/3 週五

中餐烹飪1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2

10/9 週四

蝶古巴特1

陳東芬老師

輔導教師群

 

3

10/17 週五

中餐烹飪2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4

10/24 週五

中餐烹飪3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5

10/30 週四

蝶古巴特2

陳東芬老師

輔導教師群

 

6

11/6 週四

蝶古巴特3

陳東芬老師

輔導教師群

 

8

11/7 週五

中餐烹飪4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7

11/13 週四

蝶古巴特4

陳東芬老師

輔導教師群

 

9

11/14 週五

中餐烹飪5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10

11/21 週五

中餐烹飪6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11

11/28 週五

中餐烹飪7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12

12/5 週五

地檢署參訪

黃金島主任

 

上午

13

12/5 週五

鄉土實察與社區服務

輔導教師群

 

下午(淨山)

14

12/12 週五

中餐烹飪8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15

12/19 週五

中餐烹飪9

陳楷曄老師

輔導教師群

 

16

12/26 週五

成果發表與分享

授課講師

  

二、師資介紹:

(一) 中餐烹飪講師:陳楷曄老師(聖母護專餐管科講師級技術教師)

(二) 彩繪:陳東芬老師(社區大學講師)

陸、經費來源:

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宜蘭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支出。經費概算表如下:

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數量

總計

備註

1

講師鐘點費(外聘)

800

39

31,200

800元×3節×13天(1節以50分鐘計)

2

助理講師費(內聘)

400

39

15,600

400元×3節×(13天)

3

講師鐘點費(內聘)

400

9

3,600

400元×3節×3組(1節以50分鐘計)(鄉土實察與社區服務分組教學鐘點費–分3組)

4

健保費

1,000

1

1,000

二代健保雇主補充保費

(31,200+3,600+15,600)*0.02=1008

5

烹飪材料費

人次

250

108

27,000

250元*12人*9次(9次中餐烹飪課)

6

家政材料費

人次

150

48

7,200

150元*12人*4次彩繪課

7

成果展
材料費

人次

6,260

1

6,260

成果展-中餐食材

8

成果展
出席費

人次

2,000

2

4,000

成果發表座談日講師2位出席費

9

租車費

600

4

2,400

地檢署參訪及鄉土實察租用計程車用(為節省經費改租用計程車)

10

保險費

人次

35

24

840

地檢署參訪與鄉土實察及社區服務課程學生保險費

11

雜支

乙式

1

900

900

 
     

100,000

各項費用得視實際需要勻支至不足項目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室

校長

柒、預期效益:

一、提升中輟生及時輟時學學生出席率,達出席80%以上。

二、學生能自立自行料理三餐。

三、透過職群實作,加深對未來生涯之試探,幫助學生肯定自我,增進學校生活學習適應。

四、培養「從做中學」的精神,藉由雙手萬能,看見生涯未來希望。

五、提升家庭親職功能,增進學生之家庭及學校適應。

六、藉由輔導高關懷學生,導正其行為,以期達到全面預防犯罪。

捌、本計畫經處務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可並函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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