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東光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簡式)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後實施
學生獎勵與懲處類別
一、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狀、獎金、獎章等。
二、懲處: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特別懲處:包括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或安置於合作式中途學校、
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學生獎勵標準如下
(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1.熱心參加校內、外藝文或體育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2.節儉樸實、經常禮節周到或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3.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4.學習態度、生活言行較前明顯進步者。
5.舉發事端,維護其他學生安全,經查明屬實者。
6.值日生工作特別盡職或擔任各級學生幹部表現優異者。
7.勸告同學向善守規範或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8.經常主動為公服務、熱心公益、協助校內各處室或教師工作推展者。
9.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10.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有具體事實者。
11.熱心參與校內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12.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通過之各項辦法有明文規定者。
13.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同意者。
(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2.校外生活行為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3.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4.舉發事端,維護校園安寧,經查明屬實者
5.擔任各級學生幹部負責盡職,表現特別優異者。
6.經常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有具體事實者。
7.經常見義勇為、熱心公益事項、愛護公物,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8.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通過之各項辦法有明文規定者。
9.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同意者。
(三)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1.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足為同學楷模者。
2.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3.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4.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5.代表學校、國家參加對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6.參加校外特別服務工作,績效特別優異者。
7.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通過之各項辦法有明文規定者。
8.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同意者。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得予特別獎勵:
1.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2.有特殊見義勇為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3.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4.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5.累計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6.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通過之各項辦法有明文規定者。
7.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同意者。
學生懲處標準如下
(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1.上課中不專心、睡覺、不帶上課用品、藉故外出,經勸阻不聽者。
2.在校學習態度不佳、作業未按時繳交或作業抽查未通過,經勸阻不聽者。
3.懶惰懈怠,無故曠課累計滿四節者。
4.朝會或各項集會,未按時參加、藉故不參加或參加時態度輕浮者。
5.在校園內不遵守學生生活公約或無故高聲喧囂者。
6.不服從教師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7.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進展者。
8.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教師一般管教措施或午休站立反省無故未到者。
9.欺騙或不尊重師長、同學,情節輕微者。
10.言行態度輕浮,經勸阻不改者。
11.與同學爭執,情節輕微者。
12.例行整潔活動或值日生工作怠惰,勸告不聽者。
13.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影響公共衛生與環境清潔,情節輕微者。
14.違反本校服儀規定,或服儀檢查不合格者。
15.不遵守交通規則、單車雙載或校內騎乘腳踏車,或腳踏車加裝火箭筒者。
16.不遵守交通規則或校園義工、值日教師指揮者。
17.未經報備或未完成會客手續,私自會見或引入校外人士者。
18.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價值輕微者。
19.違反本校手機使用規則者。
20.不慎破壞公物,價值輕微者。
21.違反本校試場規則,屬一般違規行為者。
22.使用盜版之光碟、書籍等受智慧財產權保障的產品,屢勸不聽者。
23.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通過之各項辦法有明文規定者。
24.其它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同意者。
(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故意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者。
2.經常無故曠缺課、深夜不歸、蹺家或期約集體蹺課者。
3.不假外出者。
4.經常不服從教師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5.經常違反本校服儀規定者。
6.抽煙、嚼檳榔、喝酒、賭博或攜帶違禁品到校者。
7.攜帶或閱讀不正當書刊或圖片者。
8.以站立腳踏車後方之方式雙載者。
9.拒絕接受尿液篩檢、校外違規遭學生校外會登記者,經查破壞校譽屬實者。
10.校外行為不檢,破壞校譽者。
11.欺騙或不尊重師長、同學,情節嚴重者。
12.校內毆打或恐嚇同學,情節輕微者。
13.冒用、偽造教師或家長之印章、簽名者。
14.故意破壞公物,價值輕微者。
15.校園內燃放鞭炮,未引發火災者。
16.校園內攜帶或使用危險物品,有造成危險之虞者(如玩火、爆竹、使用易燃物品、攜帶刀械等)。
17.偷竊他人財物,價值輕微者。
18.私拆他人、公務函件者。
19.販售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盜版品,屢勸不聽。
20.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或毀損國旗者。
21.違反本校試場規則,屬一般舞弊行為者。
22.有符合記警告之偏差行為,屢犯不聽勸阻或態度不佳者。
23.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通過之各項辦法有明文規定者。
24.其它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同意者。
(三)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無照騎乘機車者。
2.教室內抽煙、嚼檳榔、喝酒者。
3.上課期間,謊稱請假返家,卻至校外遊蕩,出入不良場所,或參與朋友聚會、逛街
者。
4.毆打同學致傷或聚眾鬥毆。
5.經常與有犯罪習性者交往,屢勸不改善者。
6.以言語或行動侮辱師長者。
7.校園內使用危險物品,引發危險,有具體事實者。
8.偷竊他人財物,價值貴重或強奪他人財物者。
9.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藥品者。
11.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學校其它正式文件。
12.校外行為不檢,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13.故意破壞公物,拒不賠償者。
14.違反本校試場規則,屬嚴重舞弊行為者。
15.有符合記小過之偏差行為,屢犯不聽勸阻或態度不佳者。
16.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通過之各項辦法有明文規定者。
17.其它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同意者。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懲處:
1.學生行為違法,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或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2.期約校外人士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者。
3.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造成學校師生有危險之虞者。
4.中輟期間,違法犯紀,行為不當,破壞校譽者。
5.蓄意使用刀、槍械,造成他人傷害者。
6.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獎懲累計達三大過者。
7.單一學期曠缺課累計達四十節以上者。
8.不服管教,在校行為無法規範者。
9.有符合記大過之偏差行為,屢犯不聽勸阻或態度不佳者。
10.其它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同意者。
宜蘭縣立東光國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壹、目的:為培養優良校風,強化班級經營,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從生活
教育中培養學生自然、整潔、健康的良好習慣,特訂定本規定。
貳、儀容部分:
一、髮式:由學生自行整理,不染不燙且不得奇型怪狀、以符合健康、衛生、整潔、經濟之原則。
二、指甲:指甲需修剪整齊,保持乾淨,不得蓄留指甲,或塗抹任何顏色或
透明指甲油。
三、配飾:不應穿戴配飾,如:手環、耳環、戒指、項鍊或其他飾品。(若有特殊因素需向學校申請,同意後始得配戴)
參、服裝部分:
一、夏季服裝:
體育服裝:短袖體育服、體育短褲,早晚較為涼爽時,得外加體育夾克。
制 服:短袖制服、短褲(男生)、裙子(女生)、制式(深色)腰帶。早晚較為涼爽時,得外加制服外套。
二、冬季服裝:
體育服裝:長袖體育服、體育長褲、體育服夾克。
制 服:長袖制服、長褲、制式(深色)腰帶、制服外套。
三、鞋子及襪子:
鞋子:白色鞋子 (以白色為主,商標可為其它顏色)。
襪子:白色運動襪(須高於鞋子,能讓人看見,可有商標)。
四、書包:
需使用制式書包,書包應保持整潔,不可在書包上塗鴉。
肆、其它:
1. 穿著學校服裝,不可內衣外露,不得穿著垮褲。穿著制服應扣好鈕扣,如有脫落,應盡速縫補。
2. 每週至少一天穿制服,其它日穿運動服;著制服時,女學生可個人自行決定穿著制服長褲或裙子。
3. 夏、冬換季穿著由學務處統一發布通知,換季時因氣候較不穩定,以彈性漸進方式讓學生逐步過渡換裝完畢,過渡期以兩週為原則。
4. 學生違反服儀規定以勸導為原則,惟屢勸不聽時,得施以校規警告處分。
伍、本要點經99年10月02日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後,報陳校長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