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促國際認證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學生攜帶手機管理辦法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學生攜帶手機管理辦法

壹、依據: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第十八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暫時保管,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二、本校學生獎懲考查實施要點及生活輔導實施需要。

貳、目的:

為維護教師課堂教學品質及學生生活秩序管理,增進學生有效學習,並使學生放學後方便與家長聯絡,特訂本辦法。

參、攜帶手機申請程序:

一、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學生填寫「學生攜帶手機到校申請表」。

二、家長了解學校手機使用規定並簽章後,由各班導師進行初審。

三、學務處依據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及參酌導師意見進行複審。

四、學生日常表現累計兩小過及瀕臨中輟之虞不得提出申請。

肆、使用規範:

一、在校期間不得接打或把玩手機,學生一進學校後需將手機關機,並交予導師或班上指定人員。上午815分至830分送至學校置物櫃集中保管,一年級(101除外)送輔導處、二年級(201除外)送教務處、三年級送學務處,下午4點至430分再取回發予學生。

二、放學後出校門即可使用手機與家長聯絡。

三、手機請黏貼班級、姓名以利集中保管,非必要請盡量不要攜帶手機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四、請勿攜帶價值昂貴,超過2000元手機到校,以免遭竊,衍生困擾。

五、學校僅提供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

伍、懲戒:

一、未經申請核准私自帶手機到校或不交予導師集中保管,第一次查獲記警告ㄧ次,手機暫時保管一週;累犯最重可記小過一次,手機暫時保管一個月,並由家長親自領回。

二、在校期間上課或下課接打或把玩手機,第一次經查獲者,手機暫時保管一週;第二次經查獲者記警告乙次,手機暫時保管乙週,並由家長親自領回;第三次經查獲者記警告二次,直接取消攜帶手機到校的權益,保管至期末由家長親自領回。

陸、本辦法經主管會報通過,呈 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健促國際認證

(二)2-2-1.2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教職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    本校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五、    本校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給予公(差)假登記。

        有關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宣導、教育防治工作,除由本校輔導室負責外,有關教職員工部分,另由人事室依業務需要配合辦理。

六、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3-9513062701人事室、602輔導組。

申訴傳真:03-9516722

申訴電子信箱:t870777@ilc.edu.tw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七、    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    本校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為處理單位;性平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十三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性平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 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宜蘭縣政府。

十一、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平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平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平會命其迴避。

十二、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三、  性平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四、  本校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五、  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六、  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宜蘭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十八、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所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九、  本校教職員工、校長,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教職員工、校長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校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  本要點對於在本校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本校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健促國際認證, 健康心理

(三)1-2.1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暨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

 

壹、依據

   「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

貳、目標

一、落實人性關懷,提升同仁心理健康,協助規劃個人生涯發展,輔導解決所遭遇之問題。

   二、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強化團隊之向心力。

參、預期效益

   一、個人方面:使同仁能自我悅納,承認並接受自己的優、缺點,且能適應所處之環境,與他人保持適切良好之互動關係,並能解決所面對之問題,以提升發展個人生涯之能力。

   二、組織方面:以人性化角度對待及管理員工,允許不同意見及多元觀點之存在,尊重個別差異,使員工得以發揮個人潛力與能力,擁有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及優良之團隊向心力。

肆、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伍、實施方式:

   一、線上數位課程研習:鼓勵教職員至線上數位課程研習酸痛、疲累、失眠、身體訊息的傾聽與因應、吃出健康、身心改造、情緒管理…..等數位課程研習。

   二、辦理聯誼活動:利用歲末餐敘促進情感交流與紓壓。

   三、訂定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調劑身心,並加強員工間情感交流,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

陸、參加數位學習者,核給終身學習時數;聯誼活動及文康活動經費由本校文康活動費項下支應。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101.04.09主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行政院86412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11089號函訂頒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目的:為倡導本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調劑身心,並寓教育於休閒,增廣見聞,加強員工暨眷屬情感交流,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三、活動類別:
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等2類:
(一)藝文活動:本校所辦理之各類藝文研習、欣賞或競賽等活動。
(二)康樂活動:本校所辦理之各類社團研習、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四、參加對象:本校教職員工(3個月以上代理、代課、兼任及替代役)參加為原則。但得視活動性質邀請教職員工眷屬及退休員工自費參加。
五、101年度規劃項目:

項目

負責處室

 辦理期程

備註

歲末餐會

人事室

各處室

111

支應餐費每人350

體能競賽

人事室

1.4/145/26

2.11月中旬

1.    鎮運、縣運:支應服裝、餐費。

2.    校慶(教職員工體能競賽):贊助服裝300元。

縣內生態研習活動

人事室

1.56月假日

2.7月初

2次,每次支應每人500元(含餐費、保險、講師費)

縣外文康活動

教師會

人事室

616

北埔、綠世界

贊助車資每台車至多15,000元,最高230,000元(實報實銷)

教職員工活動禮券

人事室

9

每人600元,配合教師節親師活動發放

聯誼休閒活動

5名以上員工(不含自費者)連署發起

自訂

4-12

1.選出主辦人擬妥活動計畫後,簽會人事室及會計室,並奉校長核准後執行。

2.經費補助方式:以人為單

  位,擇一辦理。

1)每年支應1000元(實

     報實銷)一次請畢。

2)每年2次,單次500

     元(實報實銷)。

3.相關表件人事室提供

其他

 

 

專案簽出並簽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

 
  附註:5人以上組團聯誼休閒活動,申請補助等各項規定實報核銷(全年最高上限1000元),如發生虛偽謊報違法情事,由該活動主辦人負全責。
六、活動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儘量以利用寒暑假、周休2日及例假日舉辦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學生課務暨受教權利及行政業務正常運作進行情形下,得利用上班、上課時間舉辦,惟最多合計以1天為限(不得超過縣府規定),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
七、活動經費:
(一)在本校年度經費相關科目內勻支。
(二)5人以上組團聯誼休閒活動者,由主辦人向學校提出活動申請表(詳見附表範本),事後12週內檢附活動相片資料、申請表暨收據實報核銷(不得購買禮、餐券),每人上限1000元,倘超過補助經費者自行吸收。
(三)經費超過6,000元以上者,主辦人依規定事前辦理預借,俟後配合檢據轉正(詳見附表範本)。
八、各項戶外性質之活動,租借交通工具,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主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職員工辦理聯誼休閒活動申請表

主辦人

 

申請日期

101       

活動日期

101         時至101        

活動計畫及內容

(不足書寫請自行加頁)

 

參加人員名冊

(請當事人親自簽名)

 

 

 

 

 

 

 

 

 

 

 

 

 

 

 

 

 

 

 

 

 

 

 

 

 

 

 

 

 

 

參加人數

   

(每人1000)

共計:       

   

(每人500)

共計:        </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