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歲末聯歡照片
分類: 健康心理
3-2-2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國華國中自我傷害之個案處理與事後輔導流程.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國華國中預防校園自我傷害行為緊急處理流程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國華國中自我傷害防治及處理機制要點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教職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 本校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五、 本校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給予公(差)假登記。
有關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宣導、教育防治工作,除由本校輔導室負責外,有關教職員工部分,另由人事室依業務需要配合辦理。
六、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3-9513062轉701人事室、602輔導組。
申訴傳真:03-9516722。
申訴電子信箱:t870777@ilc.edu.tw。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七、 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 本校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為處理單位;性平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十三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性平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 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宜蘭縣政府。
十一、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平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平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平會命其迴避。
十二、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三、 性平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四、 本校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五、 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六、 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宜蘭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十八、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所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九、 本校教職員工、校長,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教職員工、校長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校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 本要點對於在本校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本校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教職員工生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國華國民中學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一、目的:為使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於校內發生突發事件時、能適時得到最好的照護及處理、營造安全環境避免發生糾紛,且能將傷害減至最低程度、特訂本要點。
二、依據:1.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四條辦理。
2.宜府九二府教體字第 0920088177號函辦理。
三、處理原則: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如遇到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緩解或自行痊癒者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學生帶回自行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照護責任糾紛。
四、實施辦法:觀念的灌輸讓師生體認,確保校內生活健康安全是全校師生共同的責任。
(一)教師應隨時要求學生遵守校規及公共秩序,學生也應有守法的精神,共同營造一個優質的學習環境。
(二)學務處與老師應利用集會時間、或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推拉等危險動作,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適時做適當處置。
(四)學生在校內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應隨時告知老師或健康中心,以便學校盡快做最適當的處理。
五、緊急傷病小組成員及任務編組:
職務 | 職稱 | 職掌 |
召集人 | 校長 | 負責緊急總指揮,召開會議對外發言。 |
副召集人 | 家長會長 | 協助聯絡與處理相關事宜。 |
總幹事兼發言人 | 學務處主任 | 現場指揮官負責小組各項事務之協調及執行,並負責校內、外之聯絡及對上級機關之通報,協助聯絡醫療機構及學生之護送。 |
學務組 | 教務主任 課務組長 | 協助校長分派工作、聯絡家長告知就醫地點 公布停課補課事項,安排教師調課、補課等措施。 |
安全及護送組長 | 總務主任
事務組長 總務處職員 | 負責協調學生護送就醫之交通工具、災因調查及分析。 協助聯絡醫療機構(分散就醫)。 協助護送之交通工具及各項安全維護。 事件現場及善後之各項安全維護。 |
醫護組 | 護理師 | 緊急傷病之緊急處理、護送及聯絡醫療機構,病患相關資料建立、追蹤就醫狀況、事後協助學生團體保險申請。 |
醫護後援組 | 教師 教師 | 協助緊急傷病處理、護送等相關事宜。 |
疏散組 | 生教組長 | 現場秩序維護、疏散師生、協助處理學生相關事宜。 |
法律組 | 人事主任 | 負責法律相關問題之處理。 |
支援組及護送組 | 各班導師 各班任課老師 | 負責聯絡學生家長及護送 協助聯絡學生家長及護送 |
支援組 | 環保組長 活動組長 學務處職員 | 支援健康中心其他學生傷病處理〈護理師不在健康中心狀況下〉 |
輔導組 | 輔導主任 輔導組長 | 學生受創後之心理輔導、社會救助、家庭追蹤及輔導 |
會計組 | 會計主任 | 協助送醫經費核銷 |
六、救護經費:
學生疾病,事故傷害送醫急用經費由學校先行代墊,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學務主任協助健康中心辦理,若因特殊狀況該款項無法歸還時,需檢據簽會各相關單位報銷。
七、傷患緊急送醫時,應送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以利學生保費理賠之申請,送醫交通工具請總務處協商教職員之交通工具(小轎車)為主,計程車次之,必要時應即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八、護送人員順序:
1.一般狀況:
由導師或護理人員通知家長到校接回學生就醫,若家長無法立即到校或連絡不到家長時由護理人員或導師護送就醫。
2.緊急狀況:
護理人員及醫護後援組做必要護理措施,導師立即通知家長到院會合,並由護理人員及導師立即護送就醫。
3.其他狀況:集體食物中毒或重大意外傷害發生時應先由學務主任聯絡一一九支援,並由學校發言人向縣府或當地衛生單位報告。
4.護理人員因護送學生就醫、因公差或因假不在學校時,校園傷病由職務代理人自行依各自能力判斷,並協商其他教職員陪同護送就醫。
5.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假登記。
九、職務代理人:
護理人員因護送就醫、因公差或因假不在學校時,職務代理人應依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暫時代理。
十、檢傷分類:
1.檢傷分類要點及處理方法步驟(附件一)。
2.學務處所有同仁及醫療後援組應了解檢傷分類要點並協助護理人員做好檢傷分類的工作。
3.總務處人員應協助送醫交通工具、現場指揮,維護事故現場安全並立即將第一優先傷者送往醫院,送往醫院以分散就醫為原則。
4.教務處及輔導處人員應協助處理事故現場第二優先及第三優先人員照護及後送。
5.護理人員及導師應陪同傷者就醫及處理各案案件。
十一、護送就醫地點:
應送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遇大量傷患時應以分送就醫為原則,不應集中一家醫院。
十二、學校應立即連絡傷患家長、親屬或家長的朋友,如果無法聯絡到家長時護送人員應陪伴學生至家長到場。
十三、輔導處應協助受創學生之身心的輔導,並尋求社會支援,幫助受創家庭。
十四、報告:事件發生後應將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過程由健康中心書面報告學務處轉呈校長核閱。
十五、心肺復甦術教育訓練:
學校應每年舉辦教職員工生心肺復甦術及止血包紮訓練,以增加急救的技能。
十六、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1-3 辦理教職員工健康促進相關活動–羅東鎮運動會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參加
羅東鎮101年全民運動會活動計畫書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一、 依據:羅東鎮101年度全民運動大會計畫辦理。
二、 目的:藉由本次參加全民運動大會,加強凝聚組織成員團結合作之精神,發展全民體育運動,強健國民體魄,提高運動技能水準,發揮團隊運動精神。
三、 辦理方式以參加趣味競賽為主,項目如下:
(一)九 宮 格:參加人數10人(含男5人、女5人)。
(二)目標一致:參加人數10人(含男5人、女5人)。
(三)百發百中:參加人數10人(含男5人、女5人)。
※以上趣味競賽另有侯補人員2人。
四、 辦理時間:101年4月14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
五、 辦理地點:羅東運動公園田徑場及綜合球場。
六、 經費概算:
名稱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備註 |
服裝費 | 20件 | 500元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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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費 | 20人 | 70元 | 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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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新台幣: 11,400元 |
七、 經費來源:
(一) 羅東鎮公所補助新台幣 3,500 元正。
(二)本校自籌款新台幣7,900元正。
活動剪影
3-1-3 辦理教職員工健康促進相關活動–龜山島外滬環教研習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辦理
「宜蘭龜山島外埠環境教育研習」實施計畫
一、研習目的:為提供教師了解宜蘭的戶外教學資源,期許教師了解宜蘭在地自然與人文資產,進一步學習珍惜與保護這些重要資產,讓文化傳承的種子萌芽茁壯。
二、研習時間:102年7月3日(星期三)。
三、研習地點:龜山島。
四、研習講師:黃淑珍老師及當地專業導覽人士。
五、研習對象:國華國中教職員工暨眷屬。
六、研習人數: 84人。(含國教輔導團員與工作人員)
七、課程內容:
102年7月3日(星期三)
早上8:30抵達頭城烏石港聽取簡報後登船 →
繞龜山島介紹附近環境與海底溫泉 →
登島實際探訪當地人文地理、自然環境 →
登401高地〈至高點鳥瞰龜山島〉搜集「成年禮登401高地」 相關
資訊 (全程約6~7小時) →
回程(約15:30返校)
八、配合龜山島401高地人數限制,本校分批配合一次40人為限登401高地。
九、經費概算:
項次 | 品名 | 單價 | 數量 | 總價 | 備註 |
1 | 保險費 | 35 | 35 | 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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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遊覽車 | 5000 | 2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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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早餐 | 40 | 85 |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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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點 | 70 | 85 | 5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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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票 | 1200 | 35 | 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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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午餐 | 4000 | 8 | 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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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雜支 | 2000 | 1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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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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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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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剪影
3-1-3 辦理教職員工健康促進相關活動–朱銘美術館知性之旅
宜蘭縣立國華國中文康活動「朱銘美術館知性之旅」
一、日期:101年12月8日(星期六)
二、地點:參訪法鼓山世界佛教教育園區、朱銘美術館。
三、對象:本校教職員工暨其眷屬。
四、方式: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
五、交通:租用遊覽車。
六、活動內容:時間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一)7時:本校大門口集合。
(二)7時15分:出發。
(三)9時30分:參訪法鼓山世界佛教教育園區。
(四)11時30分:餐廳用餐。
(五)12時50分:參訪朱銘美術館。
(六)16時:回程
(七)18時10分:羅東餐廳用餐
七、費用:教職員工全額由本校支應;眷屬全額自費(含門票、餐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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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經費概算(以1車35人計算)
時間:101年12月8日 地點:朱銘美術館 |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備註 |
車資 | 台 | 1 |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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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 人 | 35 | 60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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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 | 人 | 35 | 30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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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 | 桌 | 4 | 3000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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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 | 桌 | 6 | 3500 | 21000 | 屆時配合調查僅參加晚上餐敘同仁 |
門票 | 人 | 35 | 250 | 8750 | 法鼓山50元朱銘團體票200元 |
雜支(飲料) | 式 | 1 | 2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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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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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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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