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衛生

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料理加氟鹽,牙齒有好氟」

1041223-衛服部A1海報

衛生福利部宣導「料理加氟鹽,牙齒有好氟」宣導資料

防蛀從「鹽」下手,衛福部食藥署正式公告,宣布開放加氟食鹽105年7月1日起可上架販售,不過須嚴格標示「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等品名,且只准許1公斤小包裝、限家庭內使用,以避免攝取過量。

食藥署今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針對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且應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等醒語字樣。

食藥署也將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氟化鉀及氟化鈉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好同步讓加氟食鹽可於7月1日上架販售,其限量為200ppm以下,且氟化鉀及氟化鈉不能混用,標準比歐盟嚴格。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曾素香,食藥署開放的加氟食鹽,不但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且只開放添加於1公斤以下的小包裝家庭用食鹽供民眾使用,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先向衛福部辦理氟化鉀及氟化鈉的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經核准者才能生產。

避免過量,食藥署強調,加氟食鹽只能在家庭內使用,如果餐廳、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業者也使用,已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可令限期改善,若仍違規則可開罰3萬到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