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 2014 年 2 月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國華國中預防校園自我傷害行為緊急處理流程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國華國中自我傷害防治及處理機制要點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計畫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計畫
99年11月26日奉校長核定實施
一、為期本校於上班上課時間遇有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土石流、地震等)需停班停課時,能立即採取有效緊急應變行動,以保護本校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校於上班上課時間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即成立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室主任及其他經校長指定之人員: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宣布停課(或停班停課)時,即直接執行本計畫之應變措施。
(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
(三)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本縣列入警戒區,且風雨預報達以下標準之一時:
1.颱風暴風半徑4小時內可能經過本縣,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陣風達9級以上。
2.24小時預測降雨量達300毫米以上。
(四)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降雨量達以下標準之一時:
1.發布本縣大豪雨特報(未來24小時累積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
2.定量降水預報顯示本校附近之區域未來12小時累積降雨量約達150毫米。
3.距離本校最近之雨量觀測站,24小時累積降雨量已達200毫米以上。
(五)其他特殊狀況且有危及學生安全之虞時。
三、本校應變小組成立後,應積極整備人員疏散及安置之相關資訊及物資,各單位分工情形如下:
(一)教務處:於宣布停班停課前,仍應維持正常教學。
(二)學務處:
1.清查當日學生請假情形及實際到校學生人數。
2.確認有無教職員及學生受困或傷亡,並加以統計記錄。
3.預先排定緊急避難安置處所之照護輪值人員。
4.通知各班導師安撫學生情緒。
(三)總務處:
1.確認緊急避難安置處所及各項所需物品(食物、飲水、被服、照明設備、醫療用品、對講機或擴音器等)之供應來源無虞。
2.調查主要聯外道路、橋樑之交通有無中斷(查詢網站:公路防救災資訊系統,網址:http://bobe.thb.gov.tw/)。
3.各項設施設備之維護,如有災損(建築物龜裂、倒塌、校樹傾倒、淹水、土石流等),應即時加以記錄並拍照存證。
(四)人事室:
1.清查當日教職員請假情形及實際到校教職員人數,以利任務分配。
2.查閱各項氣象資料:
(1)風力預測、24小時雨量預測資料(本項資訊僅於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提供)。
(2)距離本校最近氣象觀測站24小時累積雨量值(查詢網站及路徑:土石流防災資訊網–即時雨量,網址:http://246.swcb.gov.tw/weather/rainfall/rainfall.asp)。
(3)距離本校最近氣象觀測站過去1、3、6小時累積雨量值(查詢網站及路徑:氣象局–天氣觀測–雨量觀測–過去1、3、6小時累積雨量–宜蘭縣,網址:http://www.cwb.gov.tw/V6/observe/rainfall/i2.htm)。
(4)氣象局定量降水預報圖,判讀本校附近之區域未來12小時累積降雨量(網址:http://www.cwb.gov.tw/V6/forecast/fcst/QPF.htm)。
四、應變小組成立1小時內,應由校長召集整備會議,校長不在時由教務主任(或指定其他主管)代理。整備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各項人員疏散及安置之相關資訊及與物資是否備齊。
(二)實際災情彙整及因應。
(三)決定本校是否停課或停班停課(如縣府已宣布時,本項無須討論),應以確保學生安全為主要考量因素,另得參考下列資訊:
1.本校受災情形(如:建築物或校樹倒塌、淹水、土石流、停水停電等)。
2.主要聯外道路交通是否中斷。
3.上開實際災情至放學前有無可能排除或好轉。
4.風力、雨量等預報資料。
5.鄰近學校是否停班停課。
(四)如需停班停課,應完成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之分工並即執行【如縣府已宣布停班停課,本項議程即逕為分配緊急應變措施之執行】
五、本校於上班時間自行決定停班停課或縣府宣布停課(停班停課)時,應立即實施下列緊急應變措施:
(一)停班停課訊息及災情之通報:
1.學務處以廣播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全校教職員及學生停班停課訊息,必要時得另以簡訊通知學生家長。
2.應變小組決定停班停課時,人事室填具停班停課報備單(格式如附件),傳真至縣府教育處及人事處,完成備查程序。
3.總務處向縣府教育處(電話:03-9251000-1411)通報本校各項災情;如遇特殊緊急情形時,應請縣府教育處儘速向國軍(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03-9312404)、警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03-9325147)、消防(宜蘭縣政府消防局03-9365027)、社政(宜蘭縣政府社會處03-9328822)等單位通報,尋求必要之救援或物資協助。
4.人事室於本校網站公布停班停課訊息。
5.指定教務主任為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
(二)教職員及學生之疏散、撤離或安置:
1.安排學生返家:
(1)由導師通知學生家長、學務處通知安親班,將學生接回。
(2)如確認聯外道路狀況良好且安全無虞,得同意學生結伴返家。
(3)如係於12時前決定停班停課,而當日亦有午餐時,則照常供應。
2.如有學生無人接回,或經評估災情後認為學生留置學校較為安全時,應即妥善辦理學生安置事宜:
(1)學務處應將學生集中安置於308或309教室,備妥相關物品(食物、飲水、被服、照明設備、醫療用品、對講機或擴音器等)、清點人數並安排教職員輪值照護。完成安置後應即回報縣府教育處及學生家長。
(2)如本校因災害以致無適當處所可資就地安置學生時,應即聯絡羅東鎮公所災害應變中心(電話:03-9556243)或通報縣府教育處(電話:03-9251000-1411),轉請將學生安置於本校以外之其他適當處所,必要時並應請縣府教育處協調國軍(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03-9312404)、警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03-9325147)、消防(宜蘭縣政府消防局03-9365027)等單位,派遣適當交通工具(高底盤車輛或膠筏等),協助撤離學生。完成安置後應即回報縣府教育處及學生家長。
3.如發現教職員及學生受困或受傷,學務處應立即聯絡消防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電話:03-9365027)、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電話:03-9322634)等相關單位救援、施救、治療並安排後送。
4.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完竣後,除留守必要人員外,其餘教職員得先行返家。
六、本校非上班時間停班停課時,得參照本計畫辦理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七、本計畫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班停課,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本府。
二、如遇以下天然災害特殊情況,公教員工個人得自行決定停班停課:
(一)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積水,或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於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二)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指實際地點)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三)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最多以15日為限)。
(四)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上課者,由服務機關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
(五)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1、2、3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由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期間。
附件
停班停課報備單 | 年 月 日 時 分 | ||||
受文者 |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 ||||
副本 收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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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停班停課原因(概述):
二、停班停課決定: 1.日期: 年 月 日 2.時段:□全天 □早上 □下午 □其他 3.種類:□停止上班停止上課 □停止上課,照常上班 | ||||
報備 單位 |
名稱 |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 | |||
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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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如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致災之虞時,得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校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班停課,並應確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且須即時詳填本表。
(一)本表請傳真至宜蘭縣政府人事處(傳真電話:03-9251084),並電洽承辦科員李奕萱(電話:03-9251000-1852)確認。
(二)學校停班停課另請傳真至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傳真電話:03-9252698),並電洽承辦人羅文隆老師確認(電話:03-9251000-1412)。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教職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 本校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五、 本校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給予公(差)假登記。
有關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宣導、教育防治工作,除由本校輔導室負責外,有關教職員工部分,另由人事室依業務需要配合辦理。
六、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3-9513062轉701人事室、602輔導組。
申訴傳真:03-9516722。
申訴電子信箱:t870777@ilc.edu.tw。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七、 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 本校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為處理單位;性平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十三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性平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 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宜蘭縣政府。
十一、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平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平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平會命其迴避。
十二、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三、 性平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四、 本校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五、 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六、 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宜蘭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十八、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所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九、 本校教職員工、校長,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教職員工、校長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校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 本要點對於在本校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本校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3-2-2 學校應擬定重大事件因應計畫~~國華國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宜蘭縣立國華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94.09.12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並公佈
100.03.02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100.06.29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101.06.25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101.08.29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一、 本規定依據教育部94年3月30日台參字第0940038714C號令「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宜蘭縣94年6月8日府教學字第0940070406號函訂立,並依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及101年5月24日臺參字1010081429C號令訂修正。
二、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特訂定本規定,並採取下列措施:
1.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有明確之政策宣示。
2.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3.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4.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5. 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採取下列安全措施進行校園安全規劃:
1.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3.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四、積極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包括以下事項:
1.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2.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3.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4.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5.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6.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之注意事項:
1.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2.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
3.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或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本規定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2.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3.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七、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與處理機制
1.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之學生。
2. 若校園性騷擾、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主任申請調查。但本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申請調查。
3. 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本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4. 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向學務處或輔導組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5.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由輔導組向社會處及教育處通報,生教組進行校安通報。
6.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視同檢舉,學務處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7.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八、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與調查程序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主任申請調查;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該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2. 學務處主任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案時,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於3日內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3. 本校學務處主任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4.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主任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主任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5.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6.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務處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九、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與處理程序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外聘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之專家學者),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 進入調查程序後,相關行政事務由輔導組負責辦理,但必要時可改由性平會另指定之行政專員負責。
3.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經本校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本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4. 為保障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6)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其處置之內容,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5.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當事人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6.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7.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8.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依本條規定辦理。
9. 前項書面意見經學校查證,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外,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10.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學校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學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十、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救濟與申復程序
1. 針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於必要時可提供下列協助(所需之費用由本校向教育處申請專案經費支應之):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6)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2. 本校學務處主任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3.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輔導組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輔導組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4.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輔導組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7)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5.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一、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針對該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若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建立之檔案資料,由輔導處輔導組進行封存保管。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1.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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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學校制定班級的健康生活守則或透過獎勵制度,鼓勵健康行為實踐~維持良好健康體位
學校與衛生所合作管理學生體位過重及超重,透過『101學年度學生體位管理–【健康享瘦】計畫』的實施,減重成效良好。其中前三名同學並獲得宜蘭縣減重計畫之前三名。
宜蘭縣立國華國中101學年度學生體位管理–【健康享瘦】計畫
壹、依據:
一、宜蘭縣政府101年12月20日府教體字第1010201527號函公文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101年11月7日府教體字第1012175892A號函公文辦理。
三、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推動「健康100台灣動起來」活動,號召民眾共同減重600頓,請各校組隊參加本縣衛生局健康體重管理活動。
貳、目的:
(一)針對參加課程的體重過重學生實施適合自己的運動計畫,建立其正確之運動觀念及習慣,達到健康減重的目的,並提高學童體能狀態。
(二)透過「青春期飲食」課程,提升體重過輕學生正確均衡飲食的重要性。
(三)透過「肥胖與健康」課程,使體重過重學童能知道食物熱量的攝取與肥胖的關係,了解肥胖對身體的危害,學習如何選擇食物種類及攝取量,並能從自身開始改變不利健康行為。
叁、活動計畫期間:102年2月25日~101年6月14日
肆、課程安排與實施對象
課程主題 | 實施對象 (一年級) | 實施日期 | 時間 | 實施地點 | 講師 |
青春期飲食 | 體重過輕 BMI<15 | 102.03.07 | 12:40-13:15 | 視聽教室 | 鄭營養師 |
肥胖與健康 | 體重超重 BMI>28 | 102.04.12 | 12:40-13:30 | 視聽教室 | 廖照峰醫師 |
飲食技巧 | 體重超重 BMI>28 | 102.05.31 | 12:40-13:30 | 視聽教室 | 營養師 |
體適能律動 | 體重過重 BMI>25 | 102.02.20- 102.06.20 | 體育時間 | 自強館 | 體育老師 |
伍、執行內容:
1、BMI值>=28者發放健康生活動起來手冊本(由羅東鎮衛生所提供),採自主管理,每日必需做飲食及運動紀錄,每月必須依排定時間至健康中心測量體重並紀錄。
2、收案者必須填寫腰圍八九十健康101減重計畫問卷調查,護理師將調查表交給羅東鎮衛生所,由羅東鎮衛生所進行收案業務。
3、羅東鎮衛生所贈送收案者,每人ㄧ只腰圍皮尺。
4、活動結束由羅東鎮衛生所將結果回傳學校。
5、透過營養及體能教育提升學生認知的能力,並施以前後測評量分析結果及改善措施。
6、自主管理獎勵(集點換精美禮物):
(1)每天下課自行跑操場2圈者,給予1點。
(2)每天確實將飲食內容記錄下來、測量體重並紀錄,給予2點。
(3)每週固定至健康中心測量體重,有減>0.8㎏/週者,給予1點。
(4)一個月減重>2㎏者,給予3點。
(5)點數累計最高前20名,予精美贈品一份。
陸、獎勵措施:
二個月後減重成效獎勵如下:
體位管理減重成效優異之學生(體脂率減少3%以上)前六名,記嘉獎
乙支,另予圖書禮卷200元獎勵。
柒、組隊事宜由羅東鎮衛生所負責辦理。
捌、經費概算
項目 | 單價 | 數量 | 合計(元) | 備 註 |
皮尺 |
| 80份 |
| 羅東衛生所提供 |
有氧運動光碟 |
| 80份 |
| 羅東衛生所提供 |
健康飲食紀錄手冊 |
| 80份 |
| 羅東衛生所提供 |
圖書禮卷 | 200元 | 6份 | 1200元 | 羅東衛生所提供 |
講師鐘點費 | 1600元 | 2堂 | 3200元 | 羅東衛生所提供 |
精美禮品 |
| 20份 |
| 羅東衛生所提供 |
總計 |
|
| 4400元 |
|
玖、建議參加體位管理學生名單如附件。
拾、本計劃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3-1-2 學校制定班級的健康生活守則或透過獎勵制度,鼓勵健康行為實踐~視力保健實施計畫
宜蘭縣立國華國中101學年度視力保健實施計畫
壹、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保健計畫–視力保健教育辦理
貳、目的:
一、輔導學童養成正確的閱讀、寫字姿勢及望遠凝視的習慣,導正校內教學正常化,並使學童具備視力保健常識。
二、緩和現有視力不良學生惡化程度; 有效減少本校視力不良學生人數,降低學生近視比率,落實轉介矯正工作,並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的。
三、藉由各項視力保健防治措施,培育健康活潑的學生,降低社會醫療成本支出。
四、養成學童望遠休息的習慣,預防近視的發生,進而降低學童近視比例。
參、實施原則:
一、經由校內視力保健工作之推展,養成學生視力保健正確觀念。
二、透過教學宣導活動,授予學生視力保健常識。
三、加強教育效果,培養學生做好個人視力保健的意願與能力。
肆、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伍、主辦單位:學務處–健康中心
陸、 協辦單位:教務處、總務處、各班導師
柒、實施辦法:
〈一〉 預防措施
1.加強視力保健宣導:
〈1〉家長:
●對孩子建立適當期望水準,不給過重的課業壓力。
●注意子女閱讀、寫字、姿勢,睛與書面保持距離35 公分,每40-50 分鐘休息10 分鐘,看電視距離至少2 公尺,每30 分鐘休息10 分鐘。
●學童操作電腦時能遵守視力保健3010 原則,且保持眼睛與螢幕距離70-90 公分,眼睛與螢幕內框上緣同高。
●書桌照明:60 米燭光之電燈泡從左後方與眼睛平行處照射。
●食物營養要均衡:多喝牛奶、肉、蛋、綠色蔬菜等食物。
●眼睛多休息,多看遠方
〈2〉教師:
● 指導學生坐姿及寫字姿勢; 保持正確閱讀距離,教學多樣化並避免長時間用眼。
●配合健康與體育教學,宣導視力保健知識。
●帶領執行望遠休息或眼球運動。
<3>護理師
●定期辦理視力保健宣導。
●定期實行教室採光檢測。
●指導學童實施望遠休息運動或動眼操。
實施的要領:
* 於操場戶外、走廊或直接望向窗外。
* 配眼鏡者可戴著眼睛看。
* 眼睛注視遠方,至少六公尺以上之目標物(越遠越好);避免向光,不一定往高處看。
* 看遠方的樹梢、水塔、屋頂、 雲朵….等。
* 放鬆眼部肌肉(勿皺著眉頭,勿「注意看」某個定點,以免造成睫狀肌無法放鬆)
* 讓眼睛確實休息3 分鐘(下課時應望遠凝視3分鐘,其餘7分鐘則為自由活動時間)
【望遠休息運動獎勵辦法–試辦】
*個人當月執行率達8成,予以登記誠實榮譽卡優點3支,以資獎勵。
2.改善教學環境設備:
〈1〉注意調整課桌椅與孩子的身高配合。
〈2〉注意學生座位安排,並適時調整。
〈3〉合理使用照明設備,教室注意光源、日照、採
光,教室桌面照度不低於350LUX,且燈光不閃
爍;黑板照度不低於500LUX,且黑板不反光。
〈4〉綠化、美化校園,多種樹木花草。
3.貫徹正常教學與改進學生學習方式:
〈1〉切實按課表上課。
〈2〉鼓勵學生參加戶外活動。
〈二〉 矯治措施:
1.每學年2 次進行視力檢查。
2.對視力不良學生發出視力篩檢結果通知單,通知家長帶到眼科醫師作進一步檢查、矯治並追蹤處理情形。
3.與當地有關醫療院所〝視力保健門診〞連繫。
捌、本計畫奉校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教室測試採光照度
3-1-2 學校制定班級的健康生活守則或透過獎勵制度,鼓勵健康行為實踐~健康大使幹部訓練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101學年第一學期
健康大使培訓須知
1. 健康中心使用須知
一、健康中心服務時間:A班:07:30-16:00 B班08:30-17:00
彈性班(適用於一人請假時)08:00-16:30
二、依護理人員法規定,除有醫師處方外,不得進行侵入性治療,如口服藥、注射或扭傷、關節脫位之復位等;但遇須緊急救護之狀況時例外。
三、健康中心處理傷病後,應填寫傷病處理記錄。
四、在健康中心不可動作粗暴、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安寧。
五、健康中心器具、藥品、物品等請勿擅自使用或取走。
六、向健康中心借用物品,應經許可並登記,使用後請立即歸還。衣物請清洗後3天內歸還。
七、為不影響學生正常上課與休息,除緊急傷病外,請學生利用下課時間洽用健康中心。
八、學生傷病需到健康中心時,應由老師或熟知健康中心的同學陪同。
九、遇護理人員不在時,應該先找學務處老師協助,不得自行在健康中心,以免發生意外。
十、非經護理師同意,學生不得逕向師長說在健康中心休息。健康中心須留置非緊急傷病者觀察或休養時,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2. 潔牙登錄須知:每週五放學前繳交當週潔牙表,並更換新表,要確實執行,將不定時抽查,如有不實將予以扣分。
3. 健康大使職責:
1傳達訊息:協助發放各項資料卡,並傳達宣導事項。
2資料收集:
*如期回收資料卡:登錄未繳交同學座號,於2天內稽催補繳(未補繳名單送學務處處理)
3監督:監督並確實登錄潔牙執行狀況。
4回報:每日早上第一節下課回報班上請病假缺席名單。
5防疫:傳染病防治小尖兵,督促同學洗手、有發燒或感冒症狀要求戴上口罩。班上做消毒時可以帶水桶至健康中心領取漂白水。
6緊急事件通報:
* 通報注意事項:1.地點 2.現在的意識清醒否(在哭或不會說話或昏倒了) 3.臉色(表情痛苦、臉色唇色蒼白) 4.發生原因
7同時是反菸拒毒大使基本成員其服務內容:
(一)反菸拒毒宣導活動。(二)校園巡檢,剔除菸蒂。(三)發放交戰手冊宣導品。(四)社區商店拒菸拒檳活動推廣。(五)配合「紫錐花運動」宣導。
※資料卡繳交期限
1.緊急事件連絡卡:9/6(週四)以前,按照號碼排序,收齊後繳交。
2.學生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9/6(週四)以前,按照號碼排序,收齊後繳交。
3.二、三年級健檢異常回診:9/14(週五)以前,收齊後繳交。
4.新生口腔檢查通知單,公告於班級佈告欄,檢查日前一天提醒導師及同學,於早餐後要先潔牙,並準時集合帶隊至健康中心。
5.明信片製作比賽:一、二年級學生(每班至少一件作品),101年10月5日前將作品送達健康中心。
3-1-2 學校制定班級的健康生活守則或透過獎勵制度,鼓勵健康行為實踐~口腔保健
宜蘭縣國華國中101學年度口腔保健實施計畫
一、依據:
1. 宜蘭縣政府:府教體字第0950024012號。
2.教育部學校衛生保健計劃(依據教育部95年2月6日台體(二)字第0950016547號函)。
3. 宜蘭縣健康促進學校101年年度計畫。
二、主旨:
我國目前齲齒率高達90 %以上,而學生階段是建立正確觀念、態度、行為之關鍵期。因此口腔保健實施重點,宜加強口腔衛生保健觀念,以降低齲齒發生率及矯治率。
三、目標:
1. 積極推動學生口腔保健工作,增進學童口腔保健之知識。
2. 指導學生建立口腔保健觀念與態度,並能養成正確口腔保健習慣。
3. 提高口腔不良學生轉介及矯治比率。
4. 加強口腔檢查,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四、實施內容:
1. 由健體領域老師增強學生口腔保健知能學習。
2. 安排新生口腔檢查,適時提供學生轉介及追蹤矯治情形。
3. 每天推行午餐後潔牙活動,建立口腔保健觀念與態度,並能養成正確口腔保健習慣。。
4. 每週由健康大使繳交潔牙表,依班上同學潔牙情形登錄,並列入整潔評分。
5. 不定時抽查學生做潔牙評核,未如時潔牙者須到健康中心執行潔牙活動一週。
五、其他未盡事宜得依實際情形訂定或修改之。
六、本實施辦法呈 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