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促國際認證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學生攜帶手機管理辦法

宜蘭縣立國華國民中學學生攜帶手機管理辦法

壹、依據: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實施要點」第十八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暫時保管,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二、本校學生獎懲考查實施要點及生活輔導實施需要。

貳、目的:

為維護教師課堂教學品質及學生生活秩序管理,增進學生有效學習,並使學生放學後方便與家長聯絡,特訂本辦法。

參、攜帶手機申請程序:

一、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學生填寫「學生攜帶手機到校申請表」。

二、家長了解學校手機使用規定並簽章後,由各班導師進行初審。

三、學務處依據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及參酌導師意見進行複審。

四、學生日常表現累計兩小過及瀕臨中輟之虞不得提出申請。

肆、使用規範:

一、在校期間不得接打或把玩手機,學生一進學校後需將手機關機,並交予導師或班上指定人員。上午815分至830分送至學校置物櫃集中保管,一年級(101除外)送輔導處、二年級(201除外)送教務處、三年級送學務處,下午4點至430分再取回發予學生。

二、放學後出校門即可使用手機與家長聯絡。

三、手機請黏貼班級、姓名以利集中保管,非必要請盡量不要攜帶手機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四、請勿攜帶價值昂貴,超過2000元手機到校,以免遭竊,衍生困擾。

五、學校僅提供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

伍、懲戒:

一、未經申請核准私自帶手機到校或不交予導師集中保管,第一次查獲記警告ㄧ次,手機暫時保管一週;累犯最重可記小過一次,手機暫時保管一個月,並由家長親自領回。

二、在校期間上課或下課接打或把玩手機,第一次經查獲者,手機暫時保管一週;第二次經查獲者記警告乙次,手機暫時保管乙週,並由家長親自領回;第三次經查獲者記警告二次,直接取消攜帶手機到校的權益,保管至期末由家長親自領回。

陸、本辦法經主管會報通過,呈 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