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施工廠商品質管制特別規定
一、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府或甲方)為提昇縣內各項公共工程之品質,本工程承攬廠商(以下簡稱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立一級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以落實乙方於施工過程應達成之自我要求之精神,確保工程整體性之品質。【備註: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應將本規定納入契約(或合約,以下統稱為契約)或充當附件,本府亦將列為施工查核重點,各單位發包之工程亦可依據本特別規定,自行訂入契約中,契約未納入本規定且無適當之罰則,將視為承辦人員失職,本規定並請列入人員離職業務交接項目之一。以下括號內〔〕之內容各單位可依契約規模、性質本於權責酌於調整,【】本段備註內容於納入契約文件時刪除之】
二、各項計畫提報期限: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其整體施工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乙方應於簽約後申報或甲方指示開工前,函報監造單位審查,至遲應於〔簽約日後三十日曆天〕經監造單位核可並經甲方備查。查核金額以下工程,其整體施工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乙方應於簽約後申報或甲方指示開工前,函報監造單位審查,至遲應於〔簽約日後二十日曆天〕經監造單位核可並經甲方備查。
(二)甲方得視工程規模及特性區分整體計畫與分項計畫,要求乙方提出。分項施工計畫及分項品質計畫應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乙方並依監造單位規定期限函報監造單位審核。監造單位未規定分項計畫送審期限者,乙方應於該分項工程〔施工前十五日曆天〕函報監造單位審核,至遲應於〔施工前七日曆天〕經監造單位核可並經甲方備查。
(三)工程實際進度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五〕時,乙方應依監造單位規定期限提報趕工計畫。
(四)前述情形除有特殊理由者,在不影響工程品質,乙方須事先報經甲方同意核准,得另定提報期限。
(五)公告金額以下工程,乙方須事先報經甲方同意核准,得免提報計畫。
三、計畫審核程序
乙方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詳盡可行之計畫,函送監造單位審核後轉請甲方備查,相關人員應於計畫書送審核章表簽認(如附表四)。計畫經審查需退回修正時,監造單位應將審查意見敘明通知乙方限期重新提報,若監造單位未規定期限者,則以〔退回日起算十五日曆天〕為重新提報日期。
計畫經甲方核備後,乙方必須負責確實執行,且須因應政府法規或甲方新頒規定或工程需要,甲方通知乙方做部份適度之修訂,乙方仍須依程序提送甲方審核同意。
四、品質計畫架構及內容:
品質計畫應依本工程之特性、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之要求加以擬定,除甲方另有規定外,其架構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二)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等項目。
(四)公告金額以下工程:應包括自主檢查表;如有特殊理由,乙方事先報經甲方同意核准,得免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之內容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經核定後品質計畫書以及所附各項附件(如審核意見表、計畫書送審核章表)務需確實詳盡,打字編頁碼裝訂成冊,俾便各級施工人員熟識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五、品管人員配置:
(一)品管人員應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該會指定訓練機構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備註:本項資格要求適用於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及專任品管人員,查核金額以下及兼任品管人員適用否由單位決定之。【】本段備註內容於納入契約文件時刪除之】
(二)乙方須指派品管人員之人數為〔0〕人專任、〔1〕人兼任(未填時,以下表為準),並具〔 〕工程〔 〕年以上之經驗【未填時,則對經歷無規定】。
預算金額 品管費用 品管人數
十億以上 0.6% 4人專任
五億以上未滿十億 0.6% 3人專任
一億以上未滿五億 0.8% 3人專任
五千萬以上未滿一億 1.0% 2人專任
三千萬以上未滿五千萬 1.5% 1人專任
未滿三千萬 2.0% 1人兼任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不論是否編列品管費用皆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專任定義:品管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且長駐本工地,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專職執行品管相關業務,不同時兼任其他業務。
兼任定義:品管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施工期間除執行本工程品管相關業務外,得兼任本工地其他業務或非本工程之其他工地,但本工地遇狀況時應立即到場,最遲應於一小時內趕到。
(三)施工期間:工程施工中,專任品管人員皆應在場,兼任品管人員在混凝土澆置時或甲方認定之工地重要事項施工時。現場無施工狀況且非申報停工時間,專任品管人員仍至少應於早上九時至下午五時長駐於工地內;專任或兼任品管人員須依照甲方指定地點簽到(請假時須書面委託代理人且為品管人員),其差勤紀錄留存工地備查(附表十四),甲方或監造單位得隨時抽查品管人員到勤情形。
六、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實施。
﹙二﹚依工程契約規範對各項施工材料、設備提出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品質文件,會同監造單位辦理材料設備檢試驗,並簽認。
(三)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紀錄等。
﹙四﹚研提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
(五)工程缺失追蹤改善,並填具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表。
﹙六﹚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七﹚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七、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於文到後兩週內完成更換:
(一)品管人員未實際到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品管人員未能落實品管工作。
(三)經工程品質查核列為丙等者。
八、乙方品管人員應將其資料填列入「品管人員登錄表」(如附表十一),經監造單位審查後,甲方應於文到七日內核定,並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有異動時,亦同。
九、乙方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核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時,到場說明並應事先進行工地督導查驗,並提出督導紀錄,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 隨時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附表十二)。
(九)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品質管理及安全措施。
(十)指導工程缺失改善方法,並複核乙方提報缺失改善結果。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九.1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承攬一定金額(五千萬)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應增置工地主任。
九.2公共工程專業工程施工項目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相關職類技術士(請依據「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辦理)。
十、乙方應確實依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後,應立即檢查覈實填報自主檢查表,並經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例如:涉及結構安全施工項目:樑柱接頭鋼筋綁紮、樑柱續接位置、懸臂樑版、穿樑管線位置、鋼構焊道、柱末端錨、預力施作及完成封錨前、模板水平垂直支撐、超過五公尺高之施工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十條〕、開挖深度達一.五公尺以上應由技師判斷是否有崩塌之虞者,是否應設擋土支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七十一條〕等甲方認定之重要施工項目,並應訂為施工檢驗停留點),應於預定完成前三日通知甲方監造單位會同乙方專任工程人員檢查簽認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十一、乙方於每一施工檢驗停留點應適時通知監造單位現場查驗,並於監造單位查驗前,須確實執 行自主檢查程序,將自主檢查表一併提請監造單位查驗及歸檔。如乙方未附自主檢查表,或乙方品管人員未會同監造單位現場查驗時,監造單位得拒絕查驗,乙方亦不得繼續施作,須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作,若因而延誤工期,由乙方自行負責,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
十二、各項品質管理文件記錄如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自主檢查紀錄、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證明、不合格品之管制與追蹤改善紀錄、隱蔽部分照片、出席簽到紀錄、施工圖等乙方應彙整建檔存於工地現場。
十三、工法及樣品展示、訓練說明:
預算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乙方應依甲方指示於工地辦理下列事項:
(一)經核定後之各項材料、設備應建立樣品陳列展示於工地。
(二)乙方於主要工項(單項工程佔契約總價一百萬以上並佔百分之十以上)及監造單位指定工項施工前應辦理工法展示並繪製施工大樣圖,由乙方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工法樣品或施工注意事項看板(如鋼筋樑柱接頭組立、牆模板組立、混凝土施工注意事項、水電配管、自行車道、擋土牆等),陳列施工大樣圖。
(三)乙方於施工前及施工中應就本工程主要工項及監造單位指定工項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向施工人員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十四、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上述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TAF)之認可標誌。(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亦同)
十五、乙方應檢附自主檢查記錄、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證明、不合格品之管制與追蹤改善紀錄、隱蔽部分照片、出席簽到紀錄以作為「工程品管費」每期估驗計價依據,乙方未提報、提報資料不足或提報資料不實,當期估驗之品管費用不予計價。
十六、甲方或其上級機關得隨時進行定期、不定期查核,乙方應全力配合準備試驗機具設備,並陳列品質相關文件紀錄,以供查閱。甲方或其上級機關查核時所需之儀器設備或委外試驗、鑑定費用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十七、施工品質除應要求材料設備強度、性能、規格須符合契約規範外,更應重視施工完成面平整度、線型平直度及美觀性,若施工完成面外觀不佳,影響觀瞻部分應遵照甲方或監造單位指示予以拆改,其改善所須費用一概由乙方負責,其改善期間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
十八、乙方履約品質有瑕疵時,除依契約規定予以處置外,其缺失情節有違反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技師法第四十一條;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政府採購法第一0一條至第一0三條等規定,甲方得依規定追究責任。
十九、罰則:為使乙方切實改善並矯正不良之品管行為,施以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點數計時,每點計罰額度為新台幣﹝二千元﹞整。
(一)本工程「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乙方至遲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每一日曆天扣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一點﹞。計畫書如須修正,乙方應依監造單位意見修正,並依期限提出複審。複審時,若未依監造單位列舉之應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之修正時,除再限期複審外,自第一次複審結果通知日起,至計畫書審定之日止之期間,比照前述規定扣罰違約金。若乙方已作相對之修正,雖內容未盡完善,仍應依指示再限期修正,但不扣罰。
(二)經甲方核定之「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實施後,若須新增或修訂,乙方應依監造單位意見修正,並依監造單位期限內提出複審,逾期依本項第一款規定扣罰乙方延遲懲罰性違約金。
(三)乙方品管組織人員未依「品管人員配置」規定指派品管人員,違反品管人員專兼任規定或未經甲方核准而乙方擅自縮減或更換品管組織之成員時,經甲方發現通知乙方仍未依限切實改善,每日每人次扣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一點﹞。品管人員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已向甲方報備,並已依規定代理外,其餘未依規定辦理簽到時,比照前述規定扣罰違約金。
(四)乙方應依品質計畫書或監造計畫書訂定之施工檢驗停留點前三日,通知監造單位到場查驗,若未適時通知監造單位到場查驗就逕行施工,經甲方糾正乙方﹝二次﹞以上,仍未切實改善,每次扣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一點﹞,乙方亦應配合監造單位就先行施工部分加強抽驗。
二十、罰則:為使乙方切實改善並矯正不良之施工及品管行為,針對重覆發生同一缺失及對重大缺失部分,未有自主檢查或改善情形不切實,得於原扣點數加重扣罰乙方該項﹝懲罰性違約金一點﹞,懲罰性違約金每點計罰額度為新台幣﹝二千元﹞整。【有關各項施工品質缺失扣罰點數可比照照工程會訂定之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內之扣點額度辦理】
(一)各項材料、機械設備之檢試驗頻率、檢試驗項目、檢試驗結果不符契約書圖或未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者,乙方逕行施工使用,經甲方發現通知乙方二次以上,或通知乙方仍未依限切實改善,每次每項扣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二點﹞,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乙方有明顯品質履約瑕疵事項,且乙方品質管制文件紀錄未覈實記載缺失事項及不合格品改善紀錄,經查係屬乙方未落實品質管制作業者,經甲方發現通知乙方﹝二次﹞以上,或通知乙方仍未依限切實改善完成,每次每項扣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一點﹞。
(三)未盡交通安全措施:如施工中,開挖斷面附近、刨除瀝青混凝土路面後之人(手)孔蓋等易生第三者危險工地,乙方應設置妥善安全措施,如遭甲方發現未立即改善,甲方可視情節輕重按日按次自工程總價中扣罰﹝懲罰性違約金一至三點﹞。乙方對履行契約之砂石、廢土、建材等協力廠商,其進、出工地載運上述物品之合法車輛,應要求不得發生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如違反規定,扣罰﹝懲罰性違約金一至二點﹞。乙方應禁止拼裝車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違者扣罰﹝懲罰性違約金二點﹞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四)工程品質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其施工品質缺失或未落實品質管理之責任,經查核小組扣點由甲方據以執行扣罰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金額為新台幣﹝二千元﹞整(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月31日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函頒「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各項缺失改善,並依不合格品矯正程序建立缺失改善紀錄及改善前、中、後照片,併同估驗計價文件存檔,另得依據查核紀錄採取下列措施:
1.依契約、本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處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暫停估驗等。
2.檢討品質履約缺失責任,限期撤換乙方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衛人員。
3.查核被評為丙等,每次扣罰乙方至少﹝懲罰性違約金三十點﹞,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辦理。
4.查核被評為丙等且查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除依本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外,甲方得視本情事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之「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
(五)乙方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乙方應進行拆除重作、改善、補強、鑑定、檢討責任等必要處置措施,並依期限提報缺失改善結果,如有拆除恐反造成危險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乙方未依圖說施工罰款處理原則:
本原則係適用時機及範圍、方式屬甲方裁量權,依甲方解釋為准。工程如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經乙方申請出具安全切結書(涉及安全問題需經並經該科別技師現場勘驗後,簽證安全無虞方可適用本要點),並經甲方檢討可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經甲方同意後以罰扣款方式處理依左列辦理:
(1) 如尺寸縮減或工料不合規定予以扣款時,如妨礙美觀經修飾仍無法達原設計要求時,應再處罰扣款金額三至十二倍罰款。
(2) 如涉及安全雖經專業簽證安全無虞,該單項全部不予計價或再罰該單項金額一至六倍之罰款。
(六)依營造業法,乙方若屬營造業,甲方或其上級機關於查核、查驗、初驗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若專任工程人員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且乙方事先未檢附有效證明文件向甲方完成請假,每次扣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二點﹞,甲方或其上級機關得不予查核、查驗、初驗或驗收,並得另訂期再行查核、查驗、初驗或驗收。
(七)上述各款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扣罰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扣罰工項,達上限時甲方乙方仍未有積極改善情形時,甲方得予以解約處理或依契約改由保證廠商接替之,或對該工項施以增加一至六倍之試驗數量,如該工項原契約未訂定試驗項目時,甲方可增訂引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施工綱要規範」或相關工程單位之施行規範以施行檢驗,以查證品質有所落差之原因。
(八)有關扣罰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不僅限於契約編列之品管費用,得在乙方應得之工程款(包商利雜及各施工工項皆包含之)或履約、差額、保固保證金扣抵,並於估驗或驗收時一併辦理。
二十一、本規定應列入或修訂於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