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心理, 性教育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宜蘭縣立國華國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94.09.12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並公佈

100.03.02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一、 本規定依據教育部94330日台參字第0940038714C號令「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宜蘭縣9468日府教學字第0940070406號函訂立,並依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訂修正

二、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特訂定本規定,並採取下列措施:

1.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有明確之政策宣示。

2.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3.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4.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5.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more@]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採取下列安全措施進行校園安全規劃:

1.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2.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四、積極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包括以下事項:

1.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2.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3.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4.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5.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6.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之注意事項:

1.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2.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

3.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或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本規定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2.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3.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七、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通報與處理機制

1.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之學生。

2.    若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主任申請調查。但本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申請調查。

3.    若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行為人,本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4.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由輔導組向社會處及教育處通報,生教組進行校安通報。

5.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八、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與調查程序

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主任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該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2.    學務處主任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案時,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於3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3.    本校學務處主任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4.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主任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主任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5.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6.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務處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九、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與處理程序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外聘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之專家學者),且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    進入調查程序後,相關行政事務由輔導組負責辦理,但必要時可改由性平會另指定之行政專員負責。

3.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經本校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本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4.    為保障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5.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6.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7.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8.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9.    前項書面意見經學校查證,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外,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10.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學校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學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十、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救濟與申復程序

1.    針對性侵害和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於必要時可提供下列協助(所需之費用由本校向教育處申請專案經費支應之)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2.    本校學務處主任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3.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輔導組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輔導組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4.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輔導組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5.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一、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針對該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若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建立之檔案資料,由輔導處輔導組進行封存保管。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1.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2.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十三、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輔導處及人事室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四、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告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