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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06學年度衛生委員會會議紀錄
1-1-2 106學年度健促委員會會議紀錄
1-1-1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
1-1-1 106學年度上學期期初校務會議紀錄及簽到單
1-1-1 106學年度壯圍國小健康促進計畫
七.特色加分
六.健康服務
六.健康服務
【國小】6-1-2提供健康檢查,檢查前有對學生做教育性說明,並通知家長。 【國高中】6-1-1提供健康檢查,檢查前有對學生做教育性說明,並通知家長。 | |||
說明通知書或單張及過程紀錄。 請勾選 □0分=無 □1分=有家長通知書 □3分=有家長通知書、健檢教育性說明單及過程紀錄 | 3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 3分 | |
【國小】6-1-3學生接受健康檢查的完成率。 【國高中】6-1-2學生接受健康檢查的完成率。 | |||
請勾選 □0分=無 □3分=有 [補充說明] 完成率應達100%,應檢人數可扣除家長不同意者,但需檢付相關證明文件。 | *完成率=
應檢人數 | 3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 3分 |
五.社區關係
五.社區關係
5-1-2學校積極舉辦可讓家庭參與的健康促進活動。 | |||
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活動計畫及過程紀錄。 請勾選 □0分=無 □1分=有活動計畫(或辦法) □5分=有活動計畫(或辦法)及過程紀錄 | *計畫書(或辦法) *過程紀錄 | 5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 5分 |
※5-3-1學校結合衛生單位與地方團體辦理健康促進活動。(如:健康體位、無菸(檳)校園、口腔保健、視力保健、性教育、正確用藥等議題)。 | |||
各項議題活動實施計畫及過程紀錄。 請勾選 □學校辦理健康促進活動有運用衛生單位所提供的各項資源(如:手冊、單張、海報宣傳品…等)。 □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的地方團體或衛生組織,協助參與學校活動。 □學校配合衛生單位舉辦健康促進活動(如:縣市健康體重計畫、戒菸講座、血壓量測、血糖檢測、癌症篩檢…等)。 給分說明 0分=均無 1分=達成一項 3分=達成兩項 6分=達成三項 | *相關計畫書 *過程紀錄 | 6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 6分 |
四.健康生活技能教學與行動
四.健康生活技能教學與行動
4-1-1健康教育課程設計以生活技能為導向,並運用多元化和以學生為中心的健康教學策略和活動形式來推行健康教育。 | |||
A. 包含「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國中小)/「健康與護理科目」(高中職)之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請勾選 □0分=無 □2分=有
B.有以生活技能取向及學生為中心的健康教學教材設計 以生活技能取向的健康議題(如:菸害防制、健康體位、口腔衛生、視力保健、檳榔防制、全民健保、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等議題)設計生活技能取向及學生為中心之教案 請勾選 □0分=無 □2分=部分授課教師有提供 □5分=每位授課教師有提供
C.有生活技能取向及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活動紀錄 以生活技能取向的健康議題(如:菸害防制、健康體位、口腔衛生、視力保健、檳榔防制、全民健保、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等議題)設計生活技能取向及學生為中心之教案 請勾選 □0分=無 □2分=部分授課教師有提供 □5分=每位授課教師有提供 [補充說明] u 總體計畫要有全校的課表。 u 生活技能包含:情緒篇(自我覺察、情緒調適、抗壓能力、自我監控、目標設定);人際篇(同理心、合作與團隊作業、人際溝通能力、倡導能力、協商能力、拒絕技能);認知篇(做決定、批判思考、解決問題),包含其中一項以上即可;健康相關技能(如刷牙)等則不列入給分範圍。 u 若所有授課教師均使用相同教案,提出證明即可。 u 評分以教師為單位,每位授課教師包含正式、代理及鐘點教師等。 | *相關課程計畫 *教學課程紀錄 | 12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 12分 |
【國小】4-1-2依據課程規定安排健康教育課程上課時數,各年級每週至少一節課。 【國高中】4-1-2依據課程規定安排健康教育課程上課時數,每週至少一節課。 | |||
各年級課表或教學日誌。 請勾選 □0分=無 □1分=資料不完整 □2分=有 | *課表或教學日誌 | 2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 2分 |
【國小】4-2-3 健康教育授課教師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國高中】4-2-4 健康教育授課教師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 |||
健康教育授課教師研習時數統計表。 請勾選 □0分=無 □3分=部分授課教師達研習時數 □6分=每位授課教師都達研習時數
[補充說明] u 依照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u 以105學年度為標準,研習時數計算日期為105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 ² 教學年資滿2學年者,須研習18小時。 ² 教學年資達1學年未滿2學年者,須研習12小時。 ² 教學年資達1學期未滿1學年者,須研習6小時。 ² 排除教學年資未達1學期者,毋須提供研習時數。 u 若學校沒有正式/代理教師,需提出相關佐證證明,則本指標於初審時不適用。 | *研習時數證明 | 6分 □達到 □部分達到 □未達到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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