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外用藥品、衛材管理辦法

宜蘭縣立員山國中健康中心外用藥品、衛材管理辦法

 1.  依據教育部臺(74)體字第四八六四○號函,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未經醫師指導或開具方劑,不得給藥或注射。

 2.  本校有參與宜蘭縣牙醫巡迴醫療計畫,有關牙科用藥或檢查必須器材,由牙醫師到校服務時自行攜帶牙科用藥品供牙科簡易治療時使用。

 3.  本管理辦法所稱外用藥品包括:優碘藥水、外用消炎藥膏、生理食鹽水、雙氧水、藥用酒精等。

 4.  本管理辦法所稱衛材包括:三角巾、無菌紗布、彈繃、棉球等消耗品。

 5.  維持並核對各類物品、藥品安全存量、定時補充、預估領用於每學期結束時即先行申購明年度之藥材用品,避免新學期不敷使用。

 6.  藥品與衛材的使用必須注意其品質與效益,若發現品質不良或發生副作用時,應立即提出檢討,並立即採取對應策略,告知原廠商並進行改善。

 7.  過期或無菌物品之處理每月底清查盤點,並予以處理或消毒或銷毀。

 8.  藥材進購時應注意之要點:

        (1)標明有效期限或使用期限。

        (2)需生產批號或合格藥廠、廠商出品者。 

(3)不得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藥品。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需經批准的。 

(5) 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6) 藥材有否被污染、變質的。 

(7) 藥品需標明適應症或功能未被宣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