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員山國中學生行動電話(手機)管理辦法101.08.30
請各位家長、同學詳讀以下各項規定,確定同意遵守後再提出申請。
一、 主旨:
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孩子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與禮節,並避免影響校園安寧與秩序,或造成學習之分心,特訂定此辦法。
二、管理規定:
(一)學生在校未經申請核可,不得攜帶手機。
(二)手機攜帶後,早自習時統一由班長收齊後交給導師確認數量,確認完畢後由班長交
至學務處生教組統一代為保管,在第六節下課時,再由班長領回,於放學時發還。
(三)學生若需緊急聯絡家長,可自行至學務處借用市話或敘明原因後經許可始能用手機
聯絡。
三、申請程序:
(一)填寫「宜蘭縣員山國中攜帶(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申請書」,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
繫確認後轉送學務處生教組同意後始得攜帶。
(二)行動電話(手機)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三)申請後經導師向家長查證,且經學務處生教組通知同意後,始得攜帶手機到校。
四、學生及家長應配合事項:
(一)學校調查行動電話(手機)違規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二)未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者規定如下列:
1.初犯者: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但通知後
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2.再犯者,依校規記過處分,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
人領回,但通知後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三)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通過核可者規定如下列:
1.初犯者,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學生放學後領回。
2.第二次再犯,依校規記過處分,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
監護人領回,但通知後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3.第三次再犯,除依校規記過處分,並取消攜帶手機資格,且於半年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若想申請手機,請先向班長登記,確定申請人數後,請班長於9/3星期一的第二節下課時
間至生教組拿取手機申請書。
宜蘭縣立員山國中學生行動電話(手機)管理辦法101.08.30
請各位家長、同學詳讀以下各項規定,確定同意遵守後再提出申請。
一、 主旨:
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孩子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與禮節,並避免影響校園安寧與秩序,或造成學習之分心,特訂定此辦法。
二、管理規定:
(一)學生在校未經申請核可,不得攜帶手機。
(二)手機攜帶後,早自習時統一由班長收齊後交給導師確認數量,確認完畢後由班長交
至學務處生教組統一代為保管,在第六節下課時,再由班長領回,於放學時發還。
(三)學生若需緊急聯絡家長,可自行至學務處借用市話或敘明原因後經許可始能用手機
聯絡。
三、申請程序:
(一)填寫「宜蘭縣員山國中攜帶(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申請書」,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
繫確認後轉送學務處生教組同意後始得攜帶。
(二)行動電話(手機)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三)申請後經導師向家長查證,且經學務處生教組通知同意後,始得攜帶手機到校。
四、學生及家長應配合事項:
(一)學校調查行動電話(手機)違規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二)未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者規定如下列:
1.初犯者: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但通知後
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2.再犯者,依校規記過處分,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
人領回,但通知後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三)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通過核可者規定如下列:
1.初犯者,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學生放學後領回。
2.第二次再犯,依校規記過處分,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
監護人領回,但通知後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3.第三次再犯,除依校規記過處分,並取消攜帶手機資格,且於半年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若有急事或是上述辦法中仍有問題,請致電到校詢問,謝謝。
※ 員山國中電話:(03)9223208 #32,(03)9222331 #3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若已申請手機到校的同學,請家長再次確認手機管理辦法,也感謝家長(您)的配合,謝謝。
_____ 年 _____ 班 座號: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
家長簽章:______________
宜蘭縣員山國中攜帶(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申請書
年 班 學生 因(請家長說明須攜帶手機之原因)
,願意接受「宜蘭縣立員山國中學生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管理辦法」並攜帶門號:
行動電話(手機)到校,若有違反前述規定或其他與行動電話(手機)相關規定者,願接受學校依規定辦理之處分外,並撤銷攜帶手機到校之許可(六個月),絕無異議。
學 生: (簽名並蓋章)
學生家長(監護人): (簽名並蓋章)
家長聯絡電話:
行動: 住家:
公司:
中華民國 年 月
————————————————————–
導師簽章:
生教組長審查簽章:
學務主任核准簽章:
核准日期: (自核准日起,始可攜帶)
註:
1.行動電話(手機)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2.申請後經導師向家長查證且經訓導處許可後始得攜帶手機到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