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員山國中學生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管理辦法
請各位家長、同學詳讀以下各項規定,確定同意遵守後再提出申請。
一、 主旨:
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孩子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與禮節,並避免影響校園安寧與秩序,或造成學習之分心。
二、使用規定:
(一)學生在校未經申請核可,不得攜帶手機。
(二)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者必須接受下列之規範:
1.不得開機(包含不得播放MP3、照相、錄影、玩遊戲等一切由手機進行的
行為)的時間:上課、早自修、午休、升旗、社團練習、位於圖書室時及考
試期間。
2.可以開機的時間:上述時間之外,其餘在校時間得於必要聯絡之時使用手機(不
得播放MP3、照相、錄影、玩遊戲等一切由手機進行的行為)。
三、申請程序:
(一)填寫「宜蘭縣員山國中攜帶(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申請書」,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
繫確認後轉送學務處生教組同意後始得攜帶。
(二)行動電話(手機)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三)申請後經導師向家長查證,且經學務處生教組通知同意後,始得攜帶手機到校。
四、學生及家長應配合事項:
(一)配合規定使用時間始可開機使用,並不得使用或把玩行動電話(手機)。
(二)不得於上課時間使用手機傳送或接收簡訊。
(三)學校調查行動電話(手機)違規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五、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一)未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者規定如下列:
1.初犯者: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但通知後10
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2.再犯者,依校規記過處分,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人領
回,但通知後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二)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通過核可者規定如下列:
1.初犯者,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學生放學後領回。
2.第二次再犯,依校規記過處分,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
護人領回,但通知後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3.第三次再犯,除依校規記過處分,並取消攜帶手機資格,且於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
請。
六、本辦法由學務處生教組初擬,經學務會議與行政會議以及導師會報討論決議後,於期末
校務會議通過,並於98學年度開始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