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員山國中手機使用規定

 宜蘭縣立員山國中學生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管理辦法

 

請各位家長、同學詳讀以下各項規定,確定同意遵守後再提出申請。

 

一、 主旨:

 

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孩子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與禮節,並避免影響校園安寧與秩序,或造成學習之分心。

 

二、使用規定:

 

  (一)學生在校未經申請核可,不得攜帶手機。

 

  (二)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者必須接受下列之規範:

 

     1.不得開機(包含不得播放MP3、照相、錄影、玩遊戲等一切由手機進行的

 

       行為)的時間:上課、早自修、午休、升旗、社團練習、位於圖書室時及考

 

        試期間。

 

     2.可以開機的時間:上述時間之外,其餘在校時間得於必要聯絡之時使用手機(不

 

       得播放MP3、照相、錄影、玩遊戲等一切由手機進行的行為)。

 

三、申請程序:

 

(一)填寫「宜蘭縣員山國中攜帶(使用)行動電話(手機)申請書」,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

 

      繫確認後轉送學務處生教組同意後始得攜帶。

 

(二)行動電話(手機)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三)申請後經導師向家長查證,且經學務處生教組通知同意後,始得攜帶手機到校。

 

四、學生及家長應配合事項:

 

(一)配合規定使用時間始可開機使用,並不得使用或把玩行動電話(手機)

 

(二)不得於上課時間使用手機傳送或接收簡訊。

 

(三)學校調查行動電話(手機)違規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五、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一)未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者規定如下列:

 

     1.初犯者: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但通知後10

 

       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2.再犯者,依校規記過處分,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護人領

 

       回,但通知後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二)申請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通過核可者規定如下列:

 

    1.初犯者,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學生放學後領回。

 

    2.第二次再犯,依校規記過處分,手機由學校(導師或生教組)暫時保管至家長或監

 

        護人領回,但通知後10天內未領回,將再以書面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3.第三次再犯,除依校規記過處分,並取消攜帶手機資格,且於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

 

        請。

 

六、本辦法由學務處生教組初擬,經學務會議與行政會議以及導師會報討論決議後,於期末

 

    校務會議通過,並於98學年度開始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