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件作業要點

宜 蘭 縣 立 員 山 國 民 中 學

採購案件督導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一、本校為提升採購品質,確保採購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特依「政府採購法」併其相關子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制訂本要點。

二、督導及稽核範圍:本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件。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五人,就本校熟稔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具有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專長人員優先兼任之,不足員額由各處室主管推選擔任,但採購及監辦單位成員不得為委員。委員名單得於簽奉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可後聘任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因專長而擔任者不在此限。其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五、本小組督導及稽核各項採購案件之品質及進度,其督導稽核重點如下:

(一)採購主辦單位之採購標的物規格訂定、招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情形及品質查驗記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施工及採購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施工進度管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四)工程案件之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五)勞務案件之廠商履約能力檢核、應變計畫訂定之妥適性。

(六)採購單位對於採購標的物之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之實施狀況。

六、本小組於執行督導稽核工作時,由召集人視採購案件類別、性質,指定一至二人參加。

七、執行方式:

(一)本小組於採購案件辦理期間得由事務組通知,並會同會計單位實施監辦,或不定時督導及主動召開書面資料視導會議。

(二)本小組於實施各項採購案件查核前,應先通知採購主辦及監造單位填寫「採購案件檢核,於查核時送交本小組據以查核。

(三)進行查核時,應填寫「採購案件督導、稽核小組查核紀錄

(四)查核結果應於本工作完成後五個工作天內陳報核閱。

(五)查核發現缺失時,除當場要求改善外,並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書表資料,通知採購主辦單位檢討處理,如主辦單位認有窒礙難行之處,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異議,否則應即要求監造單位或自行督促廠商限期內矯正改善完妥後,填具「採購案件查核改善對策及追蹤,並將結果報知本小組備查。

(六)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應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八、本要點呈校長核可,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