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校舍(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一、 依據:本要點依據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二、 目的:本校為充份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三、 開放範圍:教室、圖書館、電腦教室、視聽教室及體育館。
四、 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申請使用前十日申請使用場地:
- 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活動。
- 具有人文或具有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 各級文教體育之交流活動。
- 經宜蘭縣政府核准之活動。
- 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三日內繳清所有之費用及保證金。
五、 保證金之繳納標準如下:
- 活動出售門票者,繳納預定售票總額十分之一現金或以金融業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
- 活動未出售門票或免費申請使用場地者,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申請使用人如有毀損場地,應視其損害程度於該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得追償。
六、 本校視地理區位、場地大小收取場地使用費,申請使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免繳使用費。但水電費、清潔費不得免除:
- 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
-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學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習、講習之活動。
- 本校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 其他經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者。
七、 各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校舍、校地申請使用收費標準表 | |||||||
項
次 | 場所名稱 | 場地容納人數 | 場地費 | 水 電、清 潔 費 | 備 註 | ||
上午 | 下午 | 晚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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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時 | 13~17時 | 17~21時 | |||||
一 | 教 室 | 40人 | 100 | 200 | 2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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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圖書館 | 60人 | 500 | 300 | 3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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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電腦教室 | 50人 | 1,000 | 1,000 | 1,0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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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視聽教室 | 40人 | 1,000 | 800 | 8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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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體育館 二樓 | 700人 | 2,000 | 1,500 | 1,5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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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體育館 一樓 | 700人 | 2,000 | 1,000 | 1,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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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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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常態性活動長期申請使用:限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或經本校管理單位視實際需要核准者,除免場地費用以外,其中若屬常態性質申請使用者,其收費以半年期繳費方式計算,標準如下:(每次申請使用時段水電費150元+清潔費100元)×每月平均申請使用天數×6個月。
九、 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得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申請人不申請使用場地時,應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賠償,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不申請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前五日提出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十、 已核准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撒銷其申請使用:
- 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 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 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 經宜蘭縣政府或本校認定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 違反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者。
十一、 申請人應經本校同意,始得啟用照明設備、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通信設施。
十二、 申請使用場地需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未恢復原狀者,逕予拆除,其費用由申請使用人負擔。
十三、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處理之。
十四、 申請使用人因舉辦活動致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行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 申請使用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
十六、 申請人未經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佈場地使用名稱,且不得在該場地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申請人有設置售票處所 之必要時,應在本校指定位置設置。
十七、 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影或實況轉播應先徵求同意,並得收取有關費用。
十八、 因申請使用本校校舍、校地及設備所引起和校方之糾紛或訴訟,一切依法處理,並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九、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規定行使之。
二十、 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報請縣政府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校舍、校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申請表 年 月 日 | |||||||||||
申請使用場地 | □教 室 □圖書館 □電腦教室 □視聽教室 □體育館二樓 □體育館一樓 □其他 | ||||||||||
申請使用期間 |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 | ||||||||||
應繳費用(新台幣) | 項目 | 場地使用費 | 水電設備使用費 | 清潔代辦費 | 其他使用費 |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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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
| 活動人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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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具結 | |||||||||||
申請人 申請於上開申請使用期間內,申請使用 貴校 場地作 活動使用,申請前確已詳閱 貴校校舍(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如蒙 同意出借使用,申請人保證參與本活動的所有人員均會確實遵守該要點之規定使用上開申請使用場地與設備;若有違反,同意由貴校依規定沒入已繳之保證金;若有應賠償事項亦同意由 貴校先由保證金扣抵賠償。 此致 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 申請人: 身份證字號: 戶藉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承辦人 |
| 總務主任 |
| 會計主任 |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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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校舍(地)及設備申請使用紀錄
申請使用場地: 申請使用單位: 申請使用期間: 使用時間: 申請使用費用: |
申請使用場地: 申請使用單位: 申請使用期間: 使用時間: 申請使用費用: |
申請使用場地: 申請使用單位: 申請使用期間: 使用時間: 申請使用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