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財產盤點實施計畫

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101年度財產盤點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11021日訂頒

壹、依據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管理規定第41點,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紀錄。

貳、目的

一、確實掌握及有效控管本校財產的總值、總量。

二、落實財產盤點,加強財產保管人應盡保管財物之責任觀念,以健        全財物管理制度。

三、掌握財產的使用情況適時調度,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

四、評估財產的堪用狀態,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管理規定、宜蘭縣縣有動產達耐用年限自然毁損報廢審查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予以適時汰舊換新。

參、範圍

    動產: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及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等。

肆、檢查項目

   一、帳務與實際財產是否相符。

   二、保管之財物是否有漏帳情形(有帳無物)

   三、使用之財物是否有辦理異動情形(有物無帳)

   四、財產移動是否辦理異動登記。

   五、財產是否有貼財產標籤,財產標籤內容是否與帳冊符合。

伍、實施方式

    由各使用人或保管人依列印之財產清冊自行初盤,由盤點人員按排定時間辦理實地盤點,並擇期會同會計人員抽盤。

陸、盤點流程作業

   一、列印個人保管財產清冊,通知各使用單位轉知使用人或保管人就經管財產先行清點查對。

   二、使用人或保管人自行盤點後,如發現有財產標籤脫落或未黏貼,或財產清冊資料與現況不符等情形,應通知財產管理人員辦理資料更正。

   三、由盤點人員按預定時間、地點實施複盤,並由各使用或保管單位指定人員配合辦理。

   四、將盤點情形作成盤點紀錄,如有帳物不符情事,應查明原因,並持續列管。

柒、管制與考核

   一、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財產管理單位與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二、財產保管人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交還,如有損壞短缺,則要求賠償;如未賠償則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捌、注意事項

   一、由抽查或盤點人員於盤點紀錄內註明盤點日期及結果。

   二、財產如有毁損,應即查明原因,其係由於保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保管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其係由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毁損者,應依照規定程序,辦理報廢或報損。

   三、如有盤盈或盤虧情事,應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四、盤點完竣後,應將財產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陳請校長核閱。

玖、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按受檢期程檢查之單位,得於預定盤點期程結束後,另行訂定日期辦理。

拾、本計畫經簽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