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團隊管理辦法

運動團隊管理辦法

一、目的:

(一)透過訓練與競賽參與,鍛鍊學生身體,培養健全品格,養成良好運動習慣,建立個人積極的自我觀念,提昇生命品質;進而培養學生重團體、重榮譽之團隊精神。

(二)促進學校體育教學正常化,帶動學校運動風氣,發展學校特色;進而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為校爭取榮譽,並帶動全民體育運動的發展。

二、依據:

教育部頒91625日台(九一)參字第91091848號修正「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三、實施方式:

(一)本辦法所指的團隊即代表本校的長期訓練運動隊伍。

(二)具本校學籍之學生,均有被選為團隊成員的義務。

(三)本校各項運動團隊成立時,須由學務處公開徵求或教師推薦,經教練甄選團隊成員後,提出組訓計畫,經校長審核同意後組織之。

(四)組訓計劃於每學年度上學期第一週內完成修正,並提請學務處審核備查。

(五)入選運動團隊之學生,須經家長出具同意書後,依教練的指導按時出席練習及代表學校參加比賽。練習場地之使用,確依相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六)凡入選運動團隊之學生,學業成績顯著退步,運動道德不佳,不服從教練之指導,或多次無故不參加練習,經查明屬實者,勒令退出團隊資格。

(七)各運動團隊在校外參加比賽應以校譽為重,一切行為均須遵行團體紀律及校規。

(八)各運動團隊於上課期間應依學校規定穿著校服或指定之服裝到校。

(九)寒暑假及假日練習得穿著整齊之該隊統一制服到校參加集訓。

(十)各運動團隊應主動積極參與並協助學校大小事務。

(十一)各運動團隊若利用上課時間參加訓練,由體育組統一辦理請假手續。

(十二)各運動團隊有義務配合參與教育主管單位主辦之相關競賽活動。

(十三)各團隊報名參加教育主管單位所舉辦之各項競賽,體育組依公函會簽有關單位同意並陳請校長核可後,始可參加。參加人員則依規定資格,由各隊指導教練於運動團隊成員中提列參賽人員名冊組成代表隊,並由體育組協助進行報名手續。

(十四)各團隊為增加比賽經驗,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及學校校務運作之原則下,經校長核可後,得選擇參加教育主管單位以外之機關、團體所舉辦之各項競賽。

  (十五)團隊練習時間:依各團隊核可備查之組訓計畫辦理。

  (十六)團隊之解散:團隊若有下列情事,得經學務處同意後解散。

1、有明顯損害校譽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2、團隊教練主動提出解散申請者。

四、本辦法經體育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