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隊之學生需具備品德良好,操訓成績在乙等以上且具有進取心、榮譽感及團隊精神。
二、代表隊之學生需服從教練或指導老師進行訓練或比賽。
三、由教練訂定訓練計畫後,代表隊之學生須依照指定練習時間及地點出席訓練。
四、代表隊之學生,有義務與責任參加集訓及對外參賽。
五、代表隊之學生有協助體育組維護各運動場所及設施之義務。
六、代表隊之學生有協助體育組辦理各項體育性活動之義務。
七、參加校外比賽時,應服從老師及教練之指導,不得有違反運動道德及越規之行為,並發揮運動精神,爭取最高榮譽,為校爭光。
八、如有違反校規記過處分或無法與教練配合者,取消其代表隊資格。
九、代表隊隊員須絕對服從指導遵守團體紀律否則取消其代表資格。
十、代表隊之學生如違反校規時,加重議處。
十一、本管理辦法經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