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

宜蘭縣立中華國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

依據:宜蘭縣政府「各級學校學生申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函辦理。

一、實施目的:

1.建立學生申訴管道,舒解學生不滿情緒,減少校園暴力事件,促進校園和諧。

2.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與保障學生權益,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3.舒解學生心理困惑與障礙,以培養健全人生觀。

二、實施對象:

申訴人(指學校對其獎懲處分具學生身份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認為學校對其所為獎懲處分及對學生所為具體之行政處分措施,有不當至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三、實施類別:

1.受記過處分者。

2.學業成績不合格者。

3.綜合表現成績不合格者。

4.受改變學習環境處分者。

5.受行政處分者。

6.其他。

四、實施內容:

1.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1.校長2.學務主任、生教組長3.輔導主任、輔導組長4.家長會代表二人5.各年級級導師三人6.教師會代表二人7.學生代表六人。

2.由校長擔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生教組長擔任副執行秘書。

3.申訴學生若需提出申請,請於受處分十日內提出申請並填妥申請表(附件一),逾期不受理;學生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請申訴時,經輔導室核定後送委員會評議。

4.申訴案件之評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而召開之,除應於規定期限(八日)內進行評議外,並邀請申訴人輔導老師、申訴人導師、申訴人家長或監護人及申訴人列席說明。

5.委員會在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善保護申訴人二度傷害。

6.評議時,經雙方當事人公開陳訴後,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採秘密投票。

7.申訴案件之評議採多數決,並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

五、本計畫經校長核定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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