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
宜蘭縣立中華國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
依據:宜蘭縣政府「各級學校學生申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函辦理。
一、實施目的:
1.建立學生申訴管道,舒解學生不滿情緒,減少校園暴力事件,促進校園和諧。
2.為培養學生健全人格與保障學生權益,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3.舒解學生心理困惑與障礙,以培養健全人生觀。
二、實施對象:
申訴人(指學校對其獎懲處分具學生身份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認為學校對其所為獎懲處分及對學生所為具體之行政處分措施,有不當至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三、實施類別:
1.受記過處分者。
2.學業成績不合格者。
3.綜合表現成績不合格者。
4.受改變學習環境處分者。
5.受行政處分者。
6.其他。
四、實施內容:
1.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1.校長2.學務主任、生教組長3.輔導主任、輔導組長4.家長會代表二人5.各年級級導師三人6.教師會代表二人7.學生代表六人。
2.由校長擔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生教組長擔任副執行秘書。
3.申訴學生若需提出申請,請於受處分十日內提出申請並填妥申請表(附件一),逾期不受理;學生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請申訴時,經輔導室核定後送委員會評議。
4.申訴案件之評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而召開之,除應於規定期限(八日)內進行評議外,並邀請申訴人輔導老師、申訴人導師、申訴人家長或監護人及申訴人列席說明。
5.委員會在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善保護申訴人二度傷害。
6.評議時,經雙方當事人公開陳訴後,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採秘密投票。
7.申訴案件之評議採多數決,並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
五、本計畫經校長核定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