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4-1能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宜蘭縣立中華國民中學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
充實健康中心設備計畫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宜蘭縣立中華國民中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補助申請計畫
壹、 依據:101年4月3日府教體字第1010049810號函辦理
貳、 學校基本資料與概況:
一、學校背景
本校坐落於宜蘭市東港路,於民國五十八年創立,為宜蘭市配合九年國教之第三所國中。成立至今,已達四十年歷史。早期校園,因地處低漥,到處荒煙漫草,榛莽荒穢,幸賴全體師生同心協力,胼手胝足拓建之下,如今,校舍林立,整潔美觀,早已成為學子課讀之樂土。
本校草創之始,僅有學生八班,五十九年再增八班,六十年又增八班,共計二十四班。至本學年學校規模為三十六班,全校學生約1225人,教職員95人;校舍建築計有普通教室三十間,專科教室、教學大樓、行政大樓、學生活動中心各一棟。
學校歷經馮博文校長、楊治宋校長、林文雄校長、張長賢校長、羅英豪校長及連志峰校長,對校務發展殫心協力,承先啟後,讓學校校園景觀逐步脫胎換骨、教學環境及設備更臻於現代化,並重視學生五育均衡發展,對外比賽屢獲佳績,深受地方人士肯定與讚賞。一百年八月林志全先生經遴選為本校現任校長,秉持「帶好每一位學生」的教育理念,建立一個服務、績效、彈性、創新的優質團隊,並有效結合社區各項資源,持續拓展學校特色與課程行動方案,全面提升教學品質與行政效能而努力不懈,為樹立學生良好讀書風氣與培養健全人格適性發展而向前邁進。
二、地理環境
(一)地理位置:週邊與黎明國小、宜蘭高商、中華電信、果菜市場及商業區為鄰,鄰近高速公路宜蘭交流道,對外交通便利。但因宜蘭轉運站及女中路打通後,車流輛增加且車速增快,學生上放學路途相對更加危險。
(二)校址:宜蘭市東港路15-3號。
(三)校地面積:本校校地面積為三.○七公頃,現使用面積為二.三五九六公頃,尚有○.五○八公頃預定地尚待徵收。
(四)社區概況:
1.學區內有黎明國小、宜蘭高商,自民國八十年起配合都市發展計畫,將宜蘭市東區禁建解除後,本區大樓住宅區大量興建使得社區發展迅速。
2.社區內家長職業多為從事工、商及軍公教人員,家長及社區人士關心校務與日俱增。
三、學校編制
(一)學生人數分析
學年度 | 年級 | 班數 | 男生 | 女生 | 總人數 | 備 註 |
100 | 三 | 12 | 215 | 191 | 406 | |
100 | 二 | 12 | 206 | 188 | 394 | |
100 | 一 | 12 | 192 | 182 | 374 |
隨著家庭結構、生活形態及社會環境的變遷,我國的十大死因已由過去的急性傳染病,轉變為以慢性疾病為主,而這些大都和生活方式有絕大關係,即多為不健康的生活型態所造成。學生的健康問題與需求日益改變,鑒於中學階段是人一生中培養健康習慣的關鍵期,唯有讓學生學會關心自我健康、養成正確的衛生知識及良好的健康行為,並有能力將此觀念向外推廣至家庭、社區乃至社會,國家才能有健康的家庭及社會。希望藉學校、家長、社區一起關注學生的健康,使學校成為大家獲得健康之場所,並經由學校教育培養學生正確的衛生知識及行為,以減少日後疾病及健康問題之發生。因此本校健康促進計劃擬於培養、訓練學生「生活技巧」為導向,發展學生本身帶著走的能力為目標。另外,經過學校衛生委員會討論、本校發展情境的「學生健康生活分析調查問卷」、身體質量指數(BMI)與體位統計、學生體適能測驗結果及學校發展SWOT評估及政府政策考量,決定以健康體位、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為最先發展之健康議題。
(二)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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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0學年傷病統計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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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中心設備現況分析
本校健康中心,於民國78年起編制一位護士,逐年編列經費充實健康中心設備及縣府專款補助增購設備至今。本校礙於經費有限,每年編列衛生經費9000元,僅能用於購買藥品、紗布敷料等急救消耗品,無法購買健康中心設備器材,因此迫切需要充實健康中心設備器材,若能充實設備,必定更利於推展健康促進學校師生,並且提升學生及教職員工照護及健康檢查的品質。急救設備至今有些已超過使用年限,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爲使健康中心設備完善,提供師生更好的健康環境及健康服務品質,設備的良善更顯為重要。
叁、現有健康中心非耗材類使用情形說明
類別 | 項目 | 數量 | 購入日期 | 使用年限 | 功能 狀況 |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 |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個人電腦(包括網路設施及周邊設備) | 1 | 100.6.30 | 2 | 功能正常 |
印表機 | 無 | ||||
急救相關設備 | 一般急救箱(簡易外傷處理用) | 1 | 91年 | 無 | 功能正常 |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 1 | 91年 | 3 | 功能正常 | |
活動式抽吸器 | 1 | 91年 | 無 | 功能正常 | |
攜帶式氧氣組 | 1 | 93 | 無 | 功能正常 | |
軀幹固定器 | 1 | 91 | 10 | 功能正常 | |
可調式頸圈 | 1 | 91年 | 無 | 功能正常 | |
血糖機 | 1 | 99年 | 無 | 功能正常 | |
健康檢查設備 | 血壓計 | 1 | 97.11.14 | 2 | 功能正常 |
聽診器 | 1 | 92年 | 功能正常 | ||
全自動身高體重計 | 1 | 99.12.24 | 5 | 功能正常 | |
體溫測量器具 | 1 | 92.08.03 | 2 | 功能正常 | |
視力檢查器 | 1 | 97.11.18 | 5 | 功能正常 | |
亂點立體圖(國民小學設置) | 0 | ||||
辨色力檢查本 | 4 | 良好 | |||
站燈(檢查用燈) | 0 | 無 |
保健、傷病處理器材 | (一)休息、候診用椅。 | 0 | |||
(二)隱私屏障物。 | 2 | 良好 | |||
(三)不銹鋼換藥車組。 | 1 | 78年 | 良好 | ||
(四)彎盆。 | 1 | 良好 | |||
(五)拔刺放大鏡尖鑷。 | 0 | ||||
(六)有齒鑷。 | 2 | 良好 | |||
(七)無齒鑷。 | 2 | 良好 | |||
(八)繃帶剪。 | 2 | 良好 | |||
(九)骨折(肢體)固定器(板)。 | 3 | 支架氧化及塑化 | |||
(十)甦醒安妮。 | 4 | 94.7.15 | 5 | 表面氧化、塑化及胸骨毀損 | |
(十一)輪椅。 | 1 | 97.4.7 | 3 | 良好 | |
(十二)枴杖。 | 0 | ||||
(十三)擔架。 | 1 | 92 | 10 | 功能不足 | |
(十四)三角巾(90×90×150公分)。 | 20 | 良好 | |||
(十五)觀察床(含床墊)。 | 2 | 91.12.27 | 5 | 功能正常 | |
(十六)酒精比重計50-100﹪。 | 0 |
肆、計畫目標:
(一) 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爲使健康中心設備完善。
(二)提供師生更好的健康環境及健康服務品質,設備的良善顯為重要。
伍、執行進度
時間 | 累計預定 進度(%) | 累計預定 支用(元) | 關鍵查核點 |
101年4月25日 | 10 | 0 | 議價 |
101年11月10日 | 50 | 0 | 完成發包及簽約 |
101年12月1日 | 90 | 0 | 採購完成 |
101年12月15日 | 100 | 驗收完成 |
陸、預期效益
一、藉由增購救護設備,能有效提供到院前的救護品質,確保在校期間的安全。
二、透過教職員生急救教育,使每位學員都有能力掌握急救方法及處理意外傷害之技術。
三、有效提昇教職員工生之基本技能,防制「事故傷害」降低死亡人數及傷害。
柒、申請項目及需求說明
| ▓申請表 | ||||||||||||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 |||||||||||||
□核定表 | |||||||||||||
申請單位:宜蘭縣立中華國民中學 學校 | 計畫名稱: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 | ||||||||||||
計畫期程:101年4月25日至101年12月31日 | |||||||||||||
計畫經費總額:104,000 元,申請金額:100,000 元,自籌款: 4000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100,000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100,000元 XXXX部:0…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 |||||||||||||
經費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 |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 |||||||||||
單價(元) | 數量 | 總價(元) | 說明 | 金額(元) | 說明 | ||||||||
設 備 及 投 資 | 三合一氧氣急救甦醒組 | 35,000 | 1組 | 35,000 | |||||||||
鋁質鏟式擔架 | 19,000 | 2組 | 38,000 | ||||||||||
一般急救護箱【含醫療用品】 | 10,000 | 1套 | 10,000 | ||||||||||
簡易甦醒安妮模型 | 10,500 | 2具 | 21,000 | ||||||||||
小計 | 74500 | 104,000 | 本部核定補助為 元 |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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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 會計 機關長官 單位 單位 或負責人 |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 ||||||||||||
備註: 1、依行政院91年5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1003820號函頒對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 關訂定捐助規範時,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補助案件除因特殊情況經本部同意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另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則一律不予補助。 3、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費、雜支、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4、雜支最高以【(業務費)*6%】編列。 |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補助比率 %】 □酌予補助 |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請敘明依據) □不繳回(請敘明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