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3宜蘭縣立中華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宜蘭縣立中華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壹、主旨:為減少銷過程序的爭議,建立銷過統一流程,並使學生確實改過,
特訂定本辦法。
貳、辦法:
一、銷過申請時間:每年12月下旬及5月下旬向生教組領取改過銷過建議表。(學務處集合幹部宣布,並知會導師)
二、銷過流程:
1.改過銷過建議表於每年一月上旬、六月上旬經導師核准後簽名送至生教組彙整。
2.大過至少須經過九週、小過六週、警告三週以上之觀察。(觀察期不足者可跨學期銷過)
3.銷過同學必須擔任服務義工,警告由導師分派工作,小過須到學務處服務一週、大過須到學務處服務二週。
4.在觀察期間確實有改過自新且積極向上之事實,未觸犯任何校規,且獲得導師及兩位任課老師的簽名,亦通過義工服務,經學務處核可,方准予銷過。
三、凡有下列情況者,不予以銷過:
1.銷過觀察期間有違反任何校規者。
2.同一學期,重複觸犯同一校規者。
3.三年級下學期所觸犯之校規者。
四、若有特殊情形,得另行召開導師會議決定之。
五、本辦法經校長核示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