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1-1宜蘭縣中華國中101學年度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宜蘭縣中華國中101學年度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

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臺軍(二)字第1000018469C號令「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各級學校及學生。

肆、執行策略:

一、教育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發現處置:

成立中央跨部會、地方跨局處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研提防制策略;敦促各級學校與警察(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1),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積極處理。

三、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蒐證及調查處理

()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

()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辦理相關研習遴聘參考(請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

()編印各類防制校園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逐年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反霸凌安全學校之建構,輔導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安全學校認證。

()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協調大學、專業團體、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培訓機會,並於每學期辦理相關活動個案研討;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參加培訓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指導轄屬學校完成準備規劃並辦理彙整、初審及推薦等作業。

(十一)各級學校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處理能力。

(十二)各級學校均應成立常設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十三)各校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辦理志工招募及研習,並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十四)全面加強各級學校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制與權利義務之認知。

(十五)各校得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二、發現處置:

(一)本部每年委託專家學者不定期調查校園霸凌行為,務求真實呈現校園現況。

(二)本部設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指定專人接聽,並立即列管處理。

(三)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應於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10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生活問卷調查表如附件2-1及2-2),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相關統計數據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整後,函送本部彙辦。

(四)本部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生活問卷調查表如附件2-3及2-4)抽測,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測各縣市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10分之1學校,30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1班;31班至60班學校每年級抽測2班;61班以上學校每年級抽測3班。施測時請督學及校外會共同督導學校實施。

(五)各級學校應設置投訴信箱,亦得建構校園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遇有投訴,學校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六)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七)校園霸凌確認個案,依個案影響程度,由校外會徵詢教育局處代表或本部中部辦公室駐區督學確認列管方式為學校自處或是錄案督導;並依規定續報。

(八)各級學校學輔人員(含教官)、教師,遇校園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

三、輔導介入:

(一)定期舉辦全國「防制校園霸凌」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各級學校校長,就年度所發生之個案進行研商與精進處理機制。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規劃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研討會及協調會,研擬因應策略。

(三)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當地輔導資源中心,提供所轄學校必要防制校園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法律諮詢專線(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專線如附件3),俾便協助學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五)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校園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擬訂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事件個案處理紀錄表格式如附件4)

(六)若校園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七)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陸、經費:

一、本部除年度「學生國防教育與安全維護」02項下編列「學生校園安全維護與災害預防救護工作推展」預算外,各相關司處學生輔導工作相關預算視情形勻支,全力推動本計畫各項工作。

二、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行編列專案經費,以落實推動本計畫。

柒、訪視與考評:

一、定期訪視:

(一)本部:

1.本部中部辦公室駐區督學每學期訪視轄屬學校每校至少乙次(得併入一般視導),瞭解各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2.本部配合年度統合視導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二)地方政府:各縣市督學每學期訪視轄屬學校每校至少乙次(得併入一般視導),瞭解各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二、不定期訪視:針對發生重大事件之單位及學校,採不定期訪視方式,輔導各項防制校園霸凌教育、清查及輔導等工作,以協助工作推展與問題解決。

三、各校如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四、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請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100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知悉之教育人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5),督考單位(本部國教司、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協助處理;公立學校列為校長辦學績效年終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參考指標,私立學校則納入獎補助款補助參考。

五、本部委請專家學者所做之調查、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之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結果,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善盡督導改善之責。

捌、一般規定:

一、大專校院請本權責參酌本計畫自行訂定相關計畫或作法。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依本計畫參酌單位實際狀況訂定執行計畫及列入學校校務評鑑,並逐級審核、輔導所轄學校訂定執行計畫,與督(輔)導本案之推行。

三、各級學校應依據督考單位所訂頒之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四、本部防制校園霸凌具體分工措施表如附件6。

五、其他配套措施: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職司分層辦理,使各級人員均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註:本流程圖所示條號(§)及其內容係援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附件一

clip_image002

 

                                                                                                                                                                                    附件2-1

                                                                                                                                                                                             密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中等學校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的肢體動作,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校長000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姓名: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中 年級) (□高中職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完全沒有

曾經有

1-2

每 月 2-3 次

每 週 2-3 次

每 天

1

次︵含以上︶

請以你過去6個月迄今,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於空格內打R。

1.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2.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1~6項行為——–

8.續第7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名及受害型態,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毆打□被勒索□被孤立排擠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下列電話投訴:

1.學校投訴信箱:

2.學校投訴電話(適用高中職以上):

3.教育局(處)投訴電話:

4.教育部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0800-200885

                                                                                                                                                                                     附件2-2

                                                                                                                                                                                            密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國民小學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爭吵或不愉快,甚至有一些長期且經常發生的事件,如讓人不愉快的言語或是肢體碰撞,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害怕,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校長000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姓名: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小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完全沒有

曾經有

1-2

每 月 2-3 次

每 週 2-3 次

每 天

1

次︵含以上︶

請以你過去6個月到現在,就下列各題發生的次數,在空格內打R。

1.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打————————–

2.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聯合的不理我————–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說我壞話———————-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1~6項行為——–

8.續第7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名及受害方式,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解決困難。(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打□被勒索□聯合的不理我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下列電話投訴:

1.學校投訴信箱:

2.學校投訴電話(適用高中職以上):

3.教育局(處)投訴電話:

4.教育部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0800-200885

                                                                                                                                                                                    附件2-3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中等學校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的肢體動作,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教育部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教育部校安中心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中 年級) (□高中職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完全沒有

曾經有

1-2

每 月 2-3 次

每 週 2-3 次

每 天

1

次︵含以上︶

請以你過去6個月迄今,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於空格內打R。

1.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2.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1~6項行為——–

8.續第7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名及受害型態,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毆打□被勒索□被孤立排擠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教育部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反映:0800-200885


附件2-4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國民小學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爭吵或不愉快,甚至有一些長期且經常發生的事件,如讓人不愉快的言語或是肢體碰撞,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害怕,教育部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教育部校安中心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小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完全沒有

曾經有

1-2

每 月 2-3 次

每 週 2-3 次

每 天

1

次︵含以上︶

請以你過去6個月到現在,就下列各題發生的次數,在空格內打R。

1.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打————————–

2.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聯合的不理我————–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說我壞話———————-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1~6項行為——–

8.續第7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名及受害方式,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解決困難。(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打□被勒索□聯合的不理他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打或勒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教育部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反映:0800-200885

                                                                                                                                                                                         附件3

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專線

縣市

服務時間

地址

專線電話

基隆市

每週一~週五上午9:00-12:00

基隆市義一路1號基隆市政府1樓聯合服務中心

(02)2420-1122轉1213

台北市

週一~週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處法律諮詢櫃檯

(02)27256168 1999轉6168

新北市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

下午2:00-4:00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02)2960-3456轉4783

桃園縣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1:30

桃園縣縣府路1號7樓

法律諮詢中心

(03)332-2101轉5615

新竹市

週三上午9:30-11:30
週四下午7:00-9:00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服務中心

(03)521-6121轉234

新竹縣

每週五:下午2:30-4:3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竹縣政府服務中心

(03)551-8101轉3991~3997

苗栗縣

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苗栗縣府前路1號

(037)559-837

(由法治科轉介)

台中市

每週一~週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至5:00

台中市中港路2段89號

(04)2228-9111#23610、23611

彰化縣

每週一上午09:00-11:00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04)7222151轉1722

南投縣

每週一~三上午9:00-11:30(現場專人服務)

南投市中興路660號南投縣政府一樓服務中心

(049)222-2106轉719

雲林縣

每週一~週五上午9:00-11:00(現場專人服務)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雲林縣政府

(05)552-2956(法治科)

嘉義市

週一、週五上午9:30-12:00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嘉義市政府6樓第一會議室

(05)225-4321轉342

週三上午9:30-12:00

嘉義市錦州二街28號3樓

(05)284-0850轉25,26

嘉義縣

每週五下午2:30-4:30

嘉義縣政府與各鄉鎮市公所、竹崎民眾服務社輪流舉辦

(05)362-3456

台南市

週一~週五上午9:00-11:00(現場專人服務)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聯合服務中心1樓)

(06)2976688轉7034

週六上午9:00-11:30每週三上午9:00-1130(現場專人服務)

台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民治市政中心1樓)

(06)632-6903

高雄市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合署辦公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

(07)336-8333轉3800-3801

屏東縣

週一上午9:00-11:30(現場專人服務)
週三下午7:30-9:30
週五下午2:00-5:00

屏東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1樓

(08)732-0415轉6123

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30,

下午1:30-5:30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57之1號2樓(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

(08)751-6798

台東縣

週一上午9:00-11:00

台東市博愛路275號(台東縣民服務中心)

(089)347-550 (089)361-314

花蓮縣

週三上午10:00-12:00(現場專人服務)

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縣政府馬上辦服務中心)

(038)232050

(038)227-171轉358

宜蘭縣政府

每週三下午2:00-4:00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1樓

(03)925-1000轉2521-2528

澎湖縣政府

週一下午2:00-5:00

馬公市治平路32號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06)927-4400轉323
(06)927-2404

金門縣政府

週2.5上午9:-10:30

週1.3.4.5下午2:00-3:30

金門縣金城鎮中新路198號

(082)375-220

連江縣政府

週一~週五上午8:10-12:00

下午1:40-5:30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連江縣政府服務台

(0836)23367 ~ 68

                                                                                                                                                                                           附件4

                                                                                                                                                                                             密

校安通報編號:

(全 銜)學校 校園霸凌 個案處理紀錄表(格式)

案情摘述

(案情評估、分析、種類)

行為類型

□行為人 人 / □被霸凌人 人 / □旁觀者 人

因應小組

會議紀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輔導小組

會議紀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摘述輔導策略、分工、校外資源及輔導期程等)

輔導過程

紀 要

(簡述輔導過程)

結案會議

紀 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1)

(2)

(3)

(4)本案經輔導後,該生行為及生活已正常,同意解除列管。

註:1.凡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時,即應填註本表「組成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代表)加強輔導」,對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訂定輔導計畫與期程(以3個月為1個輔導期)。

2.本表不足時自行延伸。

3.以上會議或輔導紀要詳細資料得以附件方式呈現。


附件5

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l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傷害。

l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l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l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l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備註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

您可能也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