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3學校學區內有安全維護網絡
宜蘭縣中華國民中學「愛心導護商店」實施要點
壹、 目的:
結合社區資源、凝聚社區共識,發揮守望相助精神,確保學童安全。
貳、 實施原則:
一、 加強社區宣導,請家長會鼓勵社區人士、學生家長共同參與,並尊重導護商店之意願。
二、 加強導護老師、導護媽媽、與導護商店的協調溝通,以增進處理各種狀況之應變能力。
參、 實施要點:
一、徵募對象:
(一) 學生上下學路隊經過的區域範圍(含肇事頻率高之特殊定點區域),自願擔任服務工作之一樓商店或住戶。
(二)優先考量選擇校內義工、家長委員住家、村里鄰辦公室、便利商店等。
(三)徵募對象應適度過濾,排除不宜場所(如電動遊樂場、撞球場)參與。
二、徵募方式:
對有意願之商店或住家,校方應親自拜訪,瞭解學生求助環境,並委託協助支援項目。
三、協助支援項目:
(一)協助學生上下學時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意外事故之通報與緊急處理。
(二)學童被搭訕、跟蹤或偶發事件時,提供安全庇護場所。
(三)提供學童急用時之電話借用服務。
(四)提供雨天時躲雨、輕便雨具租售服務。
(五)上課時間學生在校外逗留之通報與協尋。
(六)校外暴力事件或意外事故發生時之通報與協助處理。
四、識別標誌:
(一)由縣府統一設計,並於每學年開始時調查各校數量,統一發送到各校。
(二)請學校轉發到各店家,張貼於學童易辨識之位置,以供學童辨識。
五、導護網之建置
(一) 學校應以學區為範圍,依方位選擇若干「中心導護商店」為聯絡中心,建立網絡,加強導護商店「區域聯防」觀念,避免學校聯繫眾多商店不易之困擾。
(二) 學校應依導護商店聯防區域編製通訊手冊,分區註明各導護商店、縣警局少年隊、社區派出所、醫院診療所及學校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分送上述單位聯繫使用。
(三) 學校應編製學區內導護商店地圖(含上述各單位),提供教師、學童及導護聯防單位參考。
六、宣導活動:
(一) 學校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童宣導導護商店之目的與功能,配合本制度之實施,透過導護商店地圖,宣導識別標誌,並使學生瞭解上下學路線之導護店家。
(二) 各校配合學區內店家支援項目與內容,加強學童自身安全教育,培養兒童應變能力。
肆、 其他配合事項
一、成立危機處理小組,設置專線電話,提供導護商店緊急聯繫或親師聯繫之用。
二、 與當地派出所密切聯繫,選擇適當導護商店設置定點巡邏箱,加強學生上下學之巡邏工作。
伍、 獎勵
配合學校活動,適時表揚服務熱心之店家。
學校愛心商店 : 1、傑昇通訊
2、7-11便利超商(宜蘭市東港路30-22)
3、陽光早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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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愛心商店提供學生適時的服務 | 2.陽光早餐吧-守護學生的安全 | |
3.傑昇通訊行-守護學生的安全 | 4.校長頒發感謝狀給統一超商(馥華門市) | |
5.校長頒發感謝狀給陽光早餐吧 | 6.校長頒發感謝狀給傑昇通訊行 | |
2. 參考商家之篩選標準(詳見商家資料表)並填寫推薦商家資料表
學校將推薦商家資料表送交轄區派出所評估,評估完畢續由分局、警察局分層評估
警察局評估商家是否合宜後送還學校(依愛心服務站商家評估標準表辦理)
1.由學校結合老師、家長、志工等拜訪商家並簽署約定書。2.約定書為一式二份,一份由商家自存,另一份由學校保
存並影送一份交轄區派出所、一份陳報教育處備查。
3.派出所依據學校影送之約定書造冊陳送分局。
備。
2.分局綜整轄區內學校之愛心服務站商家清冊陳報警察
局核備。
(商店名) 願意成為愛心服務站工作團隊之一員,共同為保護婦女及兒童工作,盡一份心力。
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婦女是支持社會的溫馨力量,我們將竭盡心力保護每一個可愛純真的生命,願意遵守『愛心服務站守則』的每一個事項,並參與講習、認證、評鑑、彼此互助合作,一起努力與進步,希望我們的家園、我們的社會、我們的未來,能建構婦女及兒童的安全生活空間。
約定人 (商家名/店章)
負責人 (姓名/蓋章)
推薦人 (學校/姓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壹、我們願意努力:
一、當婦女及兒童遭遇緊急狀況,我們會立即通報警察單位並願意提供暫時庇護,並提供檢警調單位於犯罪偵查上最大的協助。
二、當發現兒童於上學時間或深夜在街頭遊蕩時,我們會立即通報學校及鄰近之警察、社政單位。
三、當發現愛心服務站周邊有行蹤可疑之人、事、物,我們會立即通報鄰近之警察單位,防止危害發生。
四、我們願意參與社區治安座談會報及接受警政、教育、社政單位之講習訓練,增進對於婦幼保護之知識。
五、我們願意接受定期評鑑,檢視愛心服務站的功能及成效,作為持續努力的準則。
貳、我們願意遵守:
一、我們願意遵守各項法律規定,維護兒童之身心健康及安全:
(一)不販售或供應菸、酒、檳榔及毒品,含有麻醉藥品之物質、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給兒童。
(二)不提供或販賣或出租或播放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發展之出版品、影音商品、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商品,亦不得利用兒童拍攝或錄製前述物品。
(三)不放任或帶領或誘使兒童出入酒家、限制級電動玩具場、特種營業場所、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等足以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場所。
(四)不利用兒童行乞,不得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不得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五)不於深夜十二時之後容留兒童。
二、我們願意遵守各項法律規定,維護婦女之身心健康及安全:
(一)不以提供或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使女性感到不尊重或不舒服。
(二)不漠視性騷擾或有人意圖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不漠視家庭暴力或疑似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參、我們願意參與愛心服務站的訓練、認證、評鑑工作,並願意與學校、警政、社政單位分享我們的工作經驗:
一、每半年至少參與一次警政單位舉辦之社區治安座談會,分享推動保護婦幼工作之經驗。
二、每年至少參與一次警政單位舉辦之婦幼保護工作講習或訓練,強化並提升相關知能。
三、每年接受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之評鑑,未通過評鑑者,不能續約執行愛心服務站工作。
四、願意熱情參與教育、警政、社政單位推動的各項婦幼保護活動及犯罪預防宣導活動。
肆、我們願意竭誠投入愛心服務站工作,並以身為愛心服務站成員為榮。
愛心服務站商家資料 | 編號(縣市-校碼-商家碼) | |||||||
商家/處所名稱 | 經營時間 | (概括估計即可) | ||||||
負責人 | 電話 | |||||||
地址/電話 | 縣(市) 鄉(鎮區市) 路(街) 巷 弄 號之 | |||||||
電話 | ||||||||
學校 | 項目 | 類型 | □ 24小時超商 □一般商家 □村里鄰辦事處 □社會福利機構 □其他( ) | |||||
設施/設備 | □ 自有監視(錄影)系統 □緊急報案系統 □(夜間)照明設備 □ 適當保護/活動空間 □ 其他( ) | |||||||
其他 | □ 24小時營業商店 □學校(社區)志工提供場所 □ 派出所/巡守隊巡邏點 □ 其他( ) | |||||||
推薦人□學校老師/志工(姓名 ) □社區村里長、幹事(姓名 ) □其他(職稱/姓名 ) | ||||||||
警政 | 項目 | 評估建議 | □ 適當 □尚可 □欠佳 | 評估人(派出所) | ||||
(員警) | (主管) | |||||||
□ 適當 □尚可 □欠佳 | 評估人(分局) | |||||||
(承辦人) | (主管) | |||||||
□ 適當 □尚可 □欠佳 | 評估人(警察局) | |||||||
(承辦人) | (主管) | |||||||
附件 | □ 約定書(一式2份) □ 商家照片(1至2張,彩色或黑白不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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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周邊安心走廊之愛心服務站篩選評估表
壹、依據
一、依據內政部96年8月27日內授警字第0960123456號函。
二、依據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共同推動-建構校園周邊安心走廊之愛心服務站實施計畫。
貳、說明
一、為配合推動校園安心走廊之愛心服務站實施計畫,97年9月至12月期間為愛心服務站商家建置期,由各學校篩選合適商家擔任愛心服務站商家之工作,再由警政單位進行審查,以選出最適任愛心服務站之商家。
二、篩選及評估標準
(一)教育單位篩選標準
1. 須為位於1樓。
2. 以24小時營業便利商店為最優先選擇,其次以學童上下學時段均有營業之商家及其他適當場所為次。
3. 商家本身或附近路口裝設有監視(錄)系統。
4. 商家熟悉110、119、113等三項緊急通報系統。
5. 附近沒有雜物堆積、雜草樹叢濃密之處、沒有空屋或是閒置空間。
6. 商家附近有明亮的路燈、感應式照明燈等照明設備。
7. 附近少見有野狗聚集。
8. 附近常見到員警在巡邏或是愛心導護志工執勤。
9. 未陳列或販賣或提供色情出版品予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
10.未陳列或販賣或提供暴力出版品予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
11.非為酒家、限制級電動玩具場、特種營業場所、網咖、撞球場、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場所。
(二)警政單位評估標準
1. 負責人非為戶口查察類別一種戶、治安顧慮人口。
2. 負責人非為違反強制性交罪、性騷擾、妨害自由、毒品管制條例之素行人口。
3. 未有販售或供應菸、酒、檳榔及毒品,含有麻醉藥品之物質、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給少年或兒童之紀錄。
4. 未有販賣色情出版品給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之紀錄。
5. 不曾遭查獲被利用為毒品或麻醉藥品吸食或買賣之場所。
6. 非為酒家、限制級電動玩具場、特種營業場所、網咖、撞球場、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場所。
參、備註
本篩選評估表未盡事項,依校園周邊安心走廊之愛心服務站識別標誌複選會議決議事項修改之。
愛心服務站評估表 | ||||
教育單位篩選 | 篩選日期 年 月 日 | |||
編號 | 項目 | 是 | 否 | |
1 | 須為位於1樓。 | □ | □ | |
2 | 以24小時營業便利商店為最優先選擇,其次以學童上下學時段均有營業之商家及其他適當場所為次。 | □ | □ | |
3 | 商家本身或附近路口裝設有監視(錄)系統。 | □ | □ | |
4 | 商家熟悉110、119、113等三項緊急通報系統。 | □ | □ | |
5 | 附近沒有雜物堆積、雜草樹叢濃密之處、沒有空屋或是閒置空間。 | □ | □ | |
6 | 商家附近有明亮的路燈、感應式照明燈等照明設備。 | □ | □ | |
7 | 附近少見有野狗聚集。 | □ | □ | |
8 | 附近常見到員警在巡邏或是愛心導護志工執勤。 | □ | □ | |
9 | 未陳列或販賣或提供色情出版品予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 | □ | □ | |
10 | 未陳列或販賣或提供暴力出版品予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 | □ | □ | |
11 | 非為酒家、限制級電動玩具場、特種營業場所、網咖、撞球場、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等足以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場所。 | □ | □ | |
警政單位評估 |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 |||
編號 | 項目 | 是 | 否 | |
1 | 負責人非為戶口查察類別一、治安顧慮人口。 | □ | □ | |
2 | 負責人非為違反強制性交罪、性騷擾、妨害自由、毒品管制條例之素行人口。 | □ | □ | |
3 | 未有販售或供應菸、酒、檳榔及毒品,含有麻醉藥品之物質、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給少年或兒童。 | □ | □ | |
4 | 未有販賣色情出版品給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之紀錄。 | □ | □ | |
5 | 不曾遭查獲被利用為毒品或麻醉藥品吸食或買賣之場所。 | □ | □ | |
6 | 非為酒家、限制級電動玩具場、特種營業場所、網咖、撞球場、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等足以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場所。 | □ | □ | |
7 | 其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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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97年度「愛心商店」名冊
商店名稱 | 負責人 | 聯絡電話 | 分局核定文號 | 備註 |
填報單位: 承辦人: 聯絡電話:
說明:
一、本表格如不足,請自行延伸。
二、各校請至少邀請鄰近店家三間擔任愛心商店(偏遠學校除外)。
三、請各校於97年10月3日前將本名冊電子檔傳至本府教育處蘇明宏(soai@ilc.edu.tw)彙整。
四、本案聯絡人教育處蘇明宏9251000-1411或09610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