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竹安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校務會議修定通過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獎懲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學校獎懲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獎懲學生應以導引其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
(九)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獎懲理由。
(十)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四、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 年齡之長幼。
(二) 年級之高低。
(三) 身心之狀況。
(四) 智商之差異。
(五) 動機與目的。
(六) 態度與手段。
(七) 行為之影響。
(八) 家庭之因素。
(九) 平日之表現。
(十) 初犯或累犯。
(十一) 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 其他因素。
五、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獎勵。對於特殊優良
學生,學校可採取下列獎勵:
(一)於學生朝會時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品、獎狀。
(三)增加智慧幣。
(四)其他特別獎勵。
六、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不同人格特質、採取下列措施: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8.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
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
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17.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七、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1、心理輔導。
2、輔導轉換學習環境。
3、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4、其他適當措施。
八、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人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九、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成員不得與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重複)。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
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
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一、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
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二、各班依照班級情形訂定各班生活守則或班級規定,已不牴觸學校規定為原則。
十三、本要點經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