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學校提供志工家長訓練及場地

「宜蘭縣立竹安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9583日台體()字第0950115185號函訂定。

二、竹安國小9899日校務會議修訂。

二、本校運動場地設施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及內容、申請程序、借用期限、收費標準、優待事項與使用限制,詳如下表:

開放

範圍

教室、五育樓、廣場、籃球場、廚房、視聽教室

 

開放時間

非假日:上午8時至12

        下午13時至21

假日:上午8時至下午17

開放對象

1.本校周圍社區〈村、里〉內之民眾。

2.縣內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3.縣內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與社團、財團。

4.本校家長會

使用方式及內容

1.五人以下,戶外場地在不影響上課或不干擾上課情形下,在開放期間內可自行使用。

2.戶外運動場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活動者,免事先申請。

3.六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依本校校地〈舍〉借用管理辦法提出申

  請並獲核准。

4.室內場地借用一律登記。

申請程序

1.填寫申請表〈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2.接或本校核准通知後,到本校總務處繳交保證金與各項費用。

借用期限

場地借用以一天為限

收費標準

場地使用費:每4小時新台幣100

水電設備使用費:上班時間每1小時新台幣100

冷氣設備使用費:上班時間每1小時新台幣100

場地清潔代辦費:上班時間每1小時新台幣100

保證金:新台幣1000

優待事項

1.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優待條件:

從事公益活動或本校認可之教育相關活動。

使用限制

1.本場地不得作為政黨競選或宣傳等相關活動使用。

2.本場地不得作為危害善良風俗之使用。

3.及其它學校不認可之活動。

三、損害賠償:

    甲、未遵守本要點使用本校場地設施,致本校或其他人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

        損害者,使用人或申請人應對該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刑責者,並應報

        警處理。

    乙、經申請並獲准借用之活動,申請人應保證該活動所有使用人均能遵守本校各項

        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致本校或相關人員遭受損害者,申請人應對該損害付連帶

        賠償責任,本校並得以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扣抵賠償,保證金額度不足以

        抵付賠償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本校通知後3天內補足差額。

四、平安保險:

    甲、依本要點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供6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者,申請人應於活

        動前為所有參與人投保平安險或團體意外險或公共意外險。

    乙、前項應保險,每次理賠上限不得低於新台幣300萬元,每人每次的理賠上限不

        得低於新台幣3萬元。

五、使用契約書:申請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者應繳納保證金並具結承諾以下事項:

    甲、保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事經校方人員制止或糾正仍未改善

        者,同意由本校沒入保證金以為懲罰。

    乙、保證依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負責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由保證金先行扣抵賠

        償。

    丙、保證於使用完竣後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若未能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者,同意

        由學校以清潔代辦費代為處理。

六、前條保證金與清潔代辦費,本校統一於借用期滿並確認無本校得沒入保證金或應由

    保證金或清潔代辦費抵付費用之情事後,3天內自動退還:其有應抵付費用情事者,

    餘額於應付款項付清後3天內自動退還。

七、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應注意以下各項安全:

    甲、1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派專人維護秩序與活動安全。

    乙、任何具危險性之活動應有專業人員在場指導,方得開始活動。

    丙、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逾災害時,應報警或相關單位處理,並立即通知校

        方。

    丁、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不慎受傷時,應立即就醫。

    戊、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發現有犯罪行為時,應立報警或相關單位處理,並

        立即通知校方。

 

八、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在媒體上廣告、錄影或實況轉播之必要時,應取得校方

    同意才可進行。

九、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張貼文宣廣告之必要時,應取得校方同意才可進行。

十、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售票收費之必要時,應取得校方同意才可進行。

十一、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辦理活動者,如需事先佈置場地,應取得校方同意才可

    進行。

十二、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場地與設備支原狀

    並打掃清潔:未依規定恢復原狀與打掃清潔者,本校得雇工或委託清潔公司代辦,

    所需費用除得由申請人繳交之清潔代辦費或保證金扣抵外,不足之數並應由申請人

    繳足差哦。

十三、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制止或勸告不聽者,本校得立即停止

    其使用,並報警處理。

十四、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若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致有應賠償或由本校代辦事

    項,在依規定繳清各項費用前,申請人與違規使用人均不得再申請借用本校運動場

    地設施。

十五、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送宜蘭縣政府核備後公布實施;其修訂與廢止亦

    同。

 

  承辦人:                總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