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竹安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95年8月3日台體(一)字第0950115185號函訂定。
二、竹安國小98年9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
二、本校運動場地設施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及內容、申請程序、借用期限、收費標準、優待事項與使用限制,詳如下表:
開放 範圍 | 教室、五育樓、廣場、籃球場、廚房、視聽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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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時間 | 非假日:上午8時至12時 下午13時至21時 假日:上午8時至下午17十 | |
開放對象 | 1.本校周圍社區〈村、里〉內之民眾。 2.縣內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3.縣內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與社團、財團。 4.本校家長會 | |
使用方式及內容 | 1.五人以下,戶外場地在不影響上課或不干擾上課情形下,在開放期間內可自行使用。 2.戶外運動場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活動者,免事先申請。 3.六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依本校校地〈舍〉借用管理辦法提出申 請並獲核准。 4.室內場地借用一律登記。 | |
申請程序 | 1.填寫申請表〈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2.接或本校核准通知後,到本校總務處繳交保證金與各項費用。 | |
借用期限 | 場地借用以一天為限 | |
收費標準 | 場地使用費:每4小時新台幣100元 水電設備使用費:上班時間每1小時新台幣100元 冷氣設備使用費:上班時間每1小時新台幣100元 場地清潔代辦費:上班時間每1小時新台幣100元 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 |
優待事項 | 1.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優待條件: 從事公益活動或本校認可之教育相關活動。 | |
使用限制 | 1.本場地不得作為政黨競選或宣傳等相關活動使用。 2.本場地不得作為危害善良風俗之使用。 3.及其它學校不認可之活動。 |
三、損害賠償:
甲、未遵守本要點使用本校場地設施,致本校或其他人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
損害者,使用人或申請人應對該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刑責者,並應報
警處理。
乙、經申請並獲准借用之活動,申請人應保證該活動所有使用人均能遵守本校各項
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致本校或相關人員遭受損害者,申請人應對該損害付連帶
賠償責任,本校並得以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扣抵賠償,保證金額度不足以
抵付賠償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本校通知後3天內補足差額。
四、平安保險:
甲、依本要點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供6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者,申請人應於活
動前為所有參與人投保平安險或團體意外險或公共意外險。
乙、前項應保險,每次理賠上限不得低於新台幣300萬元,每人每次的理賠上限不
得低於新台幣3萬元。
五、使用契約書:申請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者應繳納保證金並具結承諾以下事項:
甲、保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情事經校方人員制止或糾正仍未改善
者,同意由本校沒入保證金以為懲罰。
乙、保證依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負責損害賠償責任,並同意由保證金先行扣抵賠
償。
丙、保證於使用完竣後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若未能立即回復原狀與清潔者,同意
由學校以清潔代辦費代為處理。
六、前條保證金與清潔代辦費,本校統一於借用期滿並確認無本校得沒入保證金或應由
保證金或清潔代辦費抵付費用之情事後,3天內自動退還:其有應抵付費用情事者,
餘額於應付款項付清後3天內自動退還。
七、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應注意以下各項安全:
甲、10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派專人維護秩序與活動安全。
乙、任何具危險性之活動應有專業人員在場指導,方得開始活動。
丙、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逾災害時,應報警或相關單位處理,並立即通知校
方。
丁、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不慎受傷時,應立即就醫。
戊、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如發現有犯罪行為時,應立報警或相關單位處理,並
立即通知校方。
八、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在媒體上廣告、錄影或實況轉播之必要時,應取得校方
同意才可進行。
九、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張貼文宣廣告之必要時,應取得校方同意才可進行。
十、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有售票收費之必要時,應取得校方同意才可進行。
十一、 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辦理活動者,如需事先佈置場地,應取得校方同意才可
進行。
十二、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場地與設備支原狀
並打掃清潔:未依規定恢復原狀與打掃清潔者,本校得雇工或委託清潔公司代辦,
所需費用除得由申請人繳交之清潔代辦費或保證金扣抵外,不足之數並應由申請人
繳足差哦。
十三、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制止或勸告不聽者,本校得立即停止
其使用,並報警處理。
十四、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若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致有應賠償或由本校代辦事
項,在依規定繳清各項費用前,申請人與違規使用人均不得再申請借用本校運動場
地設施。
十五、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送宜蘭縣政府核備後公布實施;其修訂與廢止亦
同。
承辦人: 總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