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宜蘭縣竹安國小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一、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依相關法令,定義如下: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包括合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廚工)或定期到校工作人員(如影印機維修人員等)。

()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教育人員 :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等。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應蒐集及建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提供資源予相關人員等必要協助。

 

五、學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害或性騷擾發生之機會,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本於業務職掌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

      改善進度。

 

七、教務處及人事室應加強宣導本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八、本校教育人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育人員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教導處應加強宣導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與他人相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本校教育人員知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有通報責任,應即通知訓導主任或校長指定之專人知悉,訓導處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本市教育局「校安系統」通報 ; 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學校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必要時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十二、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於結案後調查報告及行政處理資料由總務處保管,輔導資料由輔導室保管。

 

十三、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具教職員工身分者由人事室通報,具學生身分者由輔導室通報。並依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十四、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針對他校轉任之教職員工或轉讀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五、學校於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竣後,輔導室逐案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回報表、處理程序檢核表、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議紀錄等函報教育局。並另填列「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輔導成效評估表」,針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依據本作業規定之結案標準進行初評。學校案件經本局各業務主管科進行初評後,送主政科室(職教科)彙提臺北市政府性平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複評,複評後,由本局提報臺北市政府性平會備查,經同意結案為止。

 

十六、本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輔導室:               學務組:               教導處:            校長: